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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元證券3個月吃倆警示函 重慶營業部融資融券過紅線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6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重慶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重慶證監局發現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元證券”,000728.SZ)重慶觀音橋步行街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重慶營業部”)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未充分驗證客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等適當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按照《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國元證券重慶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國元證券重慶營業部應當重視問題,引以為戒,切實提高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水準,加強適當性管理工作,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這不是國元證券年內第一次吃到警示函,2019年5月27日,浙江證監局發布公告稱,國元證券員工高榮華作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行銷活動的工作人員,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的行為。浙江證監局對高榮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账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準。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觀音橋步行街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觀音橋步行街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未充分驗證客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等適當性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按照《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你營業部應當重視問題,引以為戒,切實提高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水準,加強適當性管理工作,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你營業部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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