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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楊曉君違規替客戶交易 吃青島證監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青島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5號)顯示,經查,當事人楊曉君在證券公司從業期間,存在替客戶交易的行為,該情形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青島證監局現對楊曉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楊曉君應認真吸取教訓、合規從業,杜絕此類違規行為的再次發生。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取得執業證書的名為“楊曉君”的從業者共計有3人,其中先後有2人其證書基本信息上“執業崗位”是“證券經紀人”。

其中一位“楊曉君”性別男,其證書目前的“執業崗位”為“證券經紀人”。其注冊變更記錄顯示,楊曉君於2014年12月29日在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證券經紀人資格證書,其證書狀態現在顯示為離職,離職日期為2018年12月6日。

另外一位“楊曉君”性別女,證書基本信息“執業崗位”曾為“證券經紀人”。其注冊變更記錄顯示,楊曉君於2015年12月19日在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取得證券經紀人資格證書,並已於2017年12月4日離職。此後楊曉君於2018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9日這一年時間裡先後在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供職,但其資格證書執業崗位業已變更為一般證券業務。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账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並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楊曉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15號

楊曉君:

經查,你在證券公司從業期間,存在替客戶交易的行為,該情形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現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合規從業,杜絕此類違規行為的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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