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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壽財險台州中支編制虛假資料 被罰37萬元

  新浪財經訊 5月11日消息,浙江保監局今日公布對國壽財險台州中支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壽財險台州中支因多項違規被處罰款共計32萬元,相關責任人被警告並處罰款共計5萬元。

  具體來看,國壽財險台州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

  2017年1-9月,國壽財險台州中支190筆財務憑證,在“業務及管理費-差旅費”科目下,共計報銷列支差旅費318998.82元,與上述報銷實際系國壽財險台州中支向公司相關員工發放的個人交通費補貼。國壽財險台州中支被罰款20萬元;相關責任人被警告,並罰款人民幣4萬元。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國壽財險台州中支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被罰款人民幣12萬元;相關責任人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萬元。

  截止2018年5月11日,國壽財險今年來已收到9張罰單,罰金共計123.1萬元。

  浙保監罰〔2018〕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住  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區青年路131號

  負責人: 應繼明

  當事人:應繼明

  身份證號:33260319700704XXXX

  職務: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台州中支”)及應繼明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當事人國壽財險台州中支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壽財險台州中支及應繼明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

  2017年1-9月,國壽財險台州中支通過憑證號1000002975、1000008001、1000012147……在內190筆財務憑證,在“業務及管理費-差旅費”科目下,共計報銷列支差旅費318998.82元,與上述報銷事項相對應發票均為過橋過路費發票和汽油費發票(含購買中石化加油IC卡發票),上述費用無具體發生的出差事項相對應,實際系國壽財險台州中支向公司相關員工發放的個人交通費補貼。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一)2017年8月,國壽財險台州中支承保被保險人台州市某危險品運輸有限公司危化品運輸車(車牌號浙J20XXX)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上述車輛的行駛證顯示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應按照營業貨車的保險費率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國壽財險台州中支實際按照非營業貨車的保險費率承保了上述車輛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並出具保單號80511201733100401XXXX的商業車險保單,國壽財險台州中支實際收到商業車險保費5445.14元。按照營業貨車承保的情況下,應收商業車險保費為11123.71元,共計影響保費收入5678.57元。

  (二)2017年9月,國壽財險台州中支承保被保險人台州市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車牌號浙J89XXX等在內的三輛大型客車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上述車輛的行駛證顯示使用性質均為“租賃”,應按照營業客車的保險費率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國壽財險台州中支實際按照非營業客車的保險費率承保了上述車輛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並出具保單號80511201733100200XXXX等在內的三份商業車險保單,國壽財險台州中支實際收到商業車險保費合計24309.21元。按照營業客車承保,應收商業車險保費52395.84元,共計影響保費收入28086.63元。

  應繼明,時任國壽財險台州中支總經理,分管相關部門,知曉並批準了實施上述兩項違法行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公司情況說明、公司內部財務制度、《國壽財險台州中支交通費管理辦法》、商業車險投保資料、保險費發票、商業車險條款費率批複檔案、應繼明等人員調查筆錄、財務報銷單據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國壽財險台州中支罰款人民幣2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應繼明警告,並罰款人民幣4萬元。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國壽財險台州中支罰款人民幣12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應繼明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浙江保監局

  2018年5月8日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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