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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案判決:ofo無過錯,但需補償家屬15萬元

Bianews 1月25日消息,據裁判文書網於14日下達的判決書顯示,就2017年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一案,法院判決ofo在其死亡中無過錯,但應支付其家屬15萬元經濟補償。

根據判決書中所述案情,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於莫乾山路與余杭塘路交叉口,通過支付寶掃碼方式啟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單車”(以下簡稱小黃車),騎行小黃車至莫乾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時,從小黃車上摔下倒地昏迷。路人報“120”後,姚鵬澤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醫院《醫學死亡證明》記載其死因為:猝死、不詳。警察機構法醫對屍體進行了屍表檢驗,檢驗結果未發現明顯致命外傷。

在損失賠償上,支付寶為小黃車的使用投保了騎行意外險,由國泰保險公司承保;拜克公司為小黃車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2017年7月27日,太平洋保險公司委託天津行諾風險管理谘詢有限公司對死因進行調查。2017年8月3日,太平洋保險公司向姚鵬澤家屬下達需進行屍體解剖檢驗通知書,但其家屬拒絕屍檢。

2017年10月10日,太平洋保險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一份,載明“因不能提供屍檢報告無法證明死亡原因屬於意外事故,故該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項下的賠償責任無法認定。我司無法受理您的報案索賠,特此通知”。

此後,雙方因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遂成訴訟。

經審理,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與被告拜克公司之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拜克公司對其死亡有過錯行為。從醫院診斷看,死者和拜克公司對其死亡均無過錯行為,因此原告以被告拜克公司侵權為由訴請賠償缺乏依據。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損害的發生行為人雖無過錯,但畢竟由其引起,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並且,死者作為拜克公司小黃車的使用人,客觀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經營活動,使其獲得了經營利益,故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作為對亡者的告慰和對生者失去至親的安慰。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給予原告經濟補償15萬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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