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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行放射治療造成食管瘺,繼發嚴重肺炎導致肺癌患者死亡

【摘要】由於被告存在自行簽署醫患溝通單的行為,妨礙了患者對治療方案的選擇權,對肺癌患者予以放射性治療出現了食管氣管瘺,被告也不能證明患者死亡的準確原因。法院判決,被告醫院對患者的死亡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共計488,934.86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肺癌,放射治療,食管瘺,知情同意

一.引言

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公某某、呂某某、劉某某等與xx省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xxxxx民初xxxx號」。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月4日,患者入xx省人民醫院放射治療科住院治療,診斷為右下肺癌(中心型鱗癌),在該院行放射治療,治療期間出現食管瘺,給予食管支架置入。出院後患者分別在xx省腫瘤醫院和xx中醫藥大學xx醫院治療。於2017年5月23日在家中去世。

三.裁判結果

被告醫院存在自行簽署醫患溝通單的行為,妨礙了患者對治療方案的選擇權,對患者予以了放射性治療出現了食管氣管瘺,被告不能證明患者死亡的準確原因。患者所患肺炎亦有一定兇險性,肺炎可導致直接死亡,也可加重原發疾病,加速其死亡。同時食管氣管瘺影響進食,對疾病轉歸也會有一定不利影響。2019年1月7日法院判決,被告醫院對患者的死亡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共計488,934.86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患者因右下肺葉中心型鱗癌到被告醫院處住院治療,被告醫院對患者採取了放射治療的治療手段,造成了患者食管氣管瘺的嚴重損害後果,且在患者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時,未及時停止放射治療,對患者身體造成重大損害,導致患者因病去世。被告醫院對患者採取放射治療的方法不當、治療過程不當,被告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且與患者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患者的去世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及經濟損失,被告醫院應當對原告進行賠償。

(二)醫方辯稱:患者因肺中心鱗癌於2017年1月5日開始放療,22日患者出現進食飲水嗆咳,檢查提示食管瘺,23日停止放療, 25日給予食管支架置入。對於原告主張的患者死亡原因為被告放療行為引起患者食管瘺造成患者死亡不予認可。食管瘺是癌細胞侵蝕食管造成,患者入院檢查模擬CT可見右下肺病灶累及右側肺門,縱膈多發腫大淋巴壓迫食道,發生食管瘺後患者胃鏡顯示縱膈淋巴結轉移已侵入食管內,因此患者死亡與放療無因果關係。患者為肺癌晚期重患,其死亡後未能進行屍檢病例分析,其死亡原因是食管瘺還是自身癌症無法確定。

(三)醫療鑒定意見:醫方對患者的治療存在醫療過錯。患者食管氣管瘺與放射治療存在因果關係。難以排出患者食管氣管瘺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受送檢材料所限,無法明確食管氣管瘺在死亡後果中的參與度。患者在被告處住院期間的住院病歷中,病患溝通記錄和放射治療知情同意書中「公某」的簽名非公某本人所簽。

(四)法院觀點:法院對病患溝通記錄和放射治療知情同意書中「公某」的簽名非公某本人所簽署的事實予以認可。而以上的醫患溝通記錄體現了患者及家屬對醫方的治療方案所帶來的副作用及危險情況的知情權利及治療方案的選擇權利,原告對該雙方的溝通事實予以否認,也就意味著醫方剝奪了患方的知情權及選擇權,且被告工作人員代替患者及家屬的簽字行為嚴重違反了病曆書寫規範及管理規範,對此被告應對患者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結論:放射治療是用各種不同能量的射線照射腫瘤,以抑製和滅殺癌細胞的一種治療方法。但由於放射線對生物體產生的電離作用,可使正常組織和細胞遭受損傷和破壞。食管的鱗狀上皮對放射物質比較敏感,因此在放療過程可發生放射性食管損傷。從病情、病史、治療經過、病程、相關臨床癥狀及客觀檢查所見等綜合分析,患者食管氣管瘺系放射治療所致,患者食管氣管瘺後長期肺炎是客觀的,肺內異物進入可導致肺炎,尤其是食管氣管瘺的存在可導致反覆肺內異物進入,情況更為嚴重。因此,難以排除食管氣管瘺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電鋸致傷手術治療後未及時追加抗生素,致患者七級傷殘。2.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3.醫療糾紛:椎間盤手術中存在過錯,致脊髓損傷並截癱構成一級傷殘。4.最高人民法院醫療案例12號:病歷醫療風險。

【作者聲明】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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