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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幹部替業委會維權 4年後被判敲詐勒索

在向中紀委網站實名舉報汕尾市有關部門領導涉嫌違法違紀一個月後,汕尾市發改局原幹部蔣將將被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事拘留。

2018年4月4日,汕尾市陸河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蔣將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當年9月,汕尾中院維持原判。

蔣將將案涉及兩起事件。一起發生於案發4年前,另一起則發生於10年前。在蔣將將被抓前的10天內,他遭到這兩起事件受害者的連續舉報。

第一起事件的受害者是朱礎生。一審判決書顯示,蔣將將代表業主,多次控告小區開發商朱礎生侵佔業主停車場,改變小區設施用途,開發商因此被有關部門調查並處罰,2013年,朱礎生“被迫”與業委會簽了50萬的賠償協議書。蔣將將則稱,這是正常的維權。

另一起事件的受害者是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退休的原副院長施珠森。判決書顯示,施珠森稱蔣將將在10年前借自己與下屬不正當關係的傳聞,在該下屬的丈夫授意下對其敲詐,最終迫於壓力支付16萬元。蔣將將堅稱,自己是幫忙調解的中間人,沒有脅迫,更沒有獲利。

蔣將將的行為是維權還是敲詐、10年前參與的調解行為是否已過追訴期成為案件的焦點。2019年2月,蔣將將家屬不服法院二審判決,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目前材料已獲受理。

全文6539字 閱讀約需11分鐘

蔣將將照片。受訪者供圖

業委會維權

2017年5月27日,蔣將將被汕尾市警察局刑事拘留。1964年出生的蔣將將是汕尾市發改局一位科級幹部,工作內容主要涉及經濟方面調研和寫作,妻子吳筱妮是市政法委的幹部。

被抓一天前,開發商朱礎生向警察機關舉報他敲詐勒索。陸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蔣將將借廣東省原來開展“三打兩建”專項行動的機會,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擅自向“三打辦”、住建局等部門及市政府有關領導書面控告龍富廣場開發商“侵佔”業主停車場。開發商朱礎生因此多次被住建局、房管局、“三打辦”等有關部門調查。2013年2月,朱礎生“被迫”與業委會簽下了賠償業主50萬元的協議書。

龍富廣場位於汕尾市中心,小區一至三層作為商業用途,四層建造空中花園供業主活動。小區內近140戶,2008年交房後,業主發現,開發商將小區摩托車庫作為門市出租。

業主摩托車無處停放,只能放在消防通道裡,存在安全隱患。為了維權,2009年6月,龍富廣場小區按照有關程序成立業主委員會,並通過汕尾市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進行備案。吳筱妮任主任,蔣將將是委員之一。業委會成立程序繁瑣,作為公務員的吳筱妮和蔣將將出了不少力,也獲得很多業主認可。

摩托車庫改建擴增的門市租給了一家燈飾店,佔地約一千多平方米。

2012年6月,汕尾市城區房地產交易所在進行產權登記資料歸檔中,亦發現小區摩托車庫報建和竣工資料存在樓房用途不一致的問題,認為應以車庫用途辦理確權登記手續,並通知開發商的公司辦理變更手續。

時任汕尾市建設局紀檢組組長詹錦和在證言中表示,接到小區業委會的舉報文件後,局裡向市“三打辦”反饋意見,要求開發商將小區內的摩托車停車場車庫恢復原來的面貌供業主使用。

但當時店鋪已經租出去,吳筱妮向新京報記者表示,當時“三打辦”一位和朱礎生親近的幹部表示,“不好恢復原狀,建議和解。”

與開發商的和解談判進行了三四個月。在這個過程中,熟悉雙方的楊某和石某作為中間人幫忙協調。石某在證言中提到,第一次見面協調時,蔣將將提出300萬給業主,如果不賠錢,就要將佔用地恢復原狀,兩人吵了起來。接下來三四次談判,朱礎生委託石和楊兩人交涉,本人不再參與。

第三次談判時,經業委會討論,賠償金額降到120萬。但最終朱礎生隻同意賠償業主50萬元,作為條件,業主同意開發商將底層摩托車庫及架空綠化作為商業使用,並撤銷相關投訴。

簽訂協議時,除了石某、楊某等人在場,還有廣東海陸律師事務所的見證。見證書顯示,經審查,雙方對爭議的位於龍富廣場配套設施結構達成協議,該協議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權利義務對等。

吳筱妮作為業委會主任簽字,蔣將將簽在負責人一欄。這份協議書,成為蔣將將敲詐的“鐵證”。起訴書認定,蔣將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以為業主“維權”,採用威脅方法,強行向他人勒索50萬元。

燈飾店鋪裡面向內延伸的空間達數十米,擺放著各類形式多樣的燈飾。新京報記者 趙朋樂 攝

被指私拿20餘萬

蔣將將被開發商指控敲詐勒索還涉及另一被告人蔡朝深,他被指控為蔣將將列印、發送控告材料等提供幫助。蔡朝深是電信局一名職工,與蔣將將共同愛好書法,逐漸成了好友。

蔡朝深在庭審中表示,在蔣將將家中多次看到業委會委員們在一起商議維權,就介紹吳保華幫忙。

吳保華是汕尾市城區法院原院長,當時已經退休,可以提供法律幫助。案發後,吳保華被另案處理。吳保華在證言中表示,他在協議簽訂過程中擔任的角色是風險代理人。作為風險代理人意味著,如果協議談成他有分成可拿,如果談不成他一分錢都沒有。

2013年2月,在龍富廣場小區第四次業主大會中,大家表決通過了與開發商簽訂的協議書,並同意將50萬賠償款的50%給風險代理人吳保華。

當時每戶分得1000元,剩餘的暫歸業委會保管,用作公共設施維修費用。一個多月後,部分業主退還這1000元,要求將摩托車庫恢復原狀,前述“三打辦”幹部表示“已經解決了就沒必要再反覆了”。最終這些錢又返還給業主。這次25萬全部被發放給業主,每戶得1785元。

至於剩下25萬元的分配情況,蔣將將、吳保華、蔡朝深三人的說法有所不同。

在庭審中,蔣將將提供了一份吳保華和蔡朝深簽字的25萬元收據,以證明自己沒有從中獲利。吳筱妮向新京報記者表示,拿到開發商賠償後,她到銀行取了40萬現金,打算先給吳保華20萬。錢用塑膠袋包著,吳保華拿了個軟皮的公文包來取。她把錢拿給蔣將將,就去晾衣服了。回到客廳看到吳保華和蔡朝深已經離開,蔣將將表示已經把20萬給了吳保華。

吳保華一開始稱拿了12萬,剩下的8萬給了蔡朝深以感謝他介紹代理。蔡朝深最初的講述與吳保華一致,但之後兩人都改了說法。

吳保華表示,他實際隻拿了2萬元,剩下的錢蔣將將提出報銷業委會維權產生的費用,礙於面子他沒有提出意見,但在25萬元的收據上簽了字。蔡朝深堅稱,自己在25萬元收據上簽名的本義是作為見證人,自己隻拿到1萬元,說拿到8萬受吳保華的指示,包庇蔣將將。

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言辭證據,認定蔣將將把其中2萬元拿給吳保華、1萬元拿給蔡朝深作為風險代理費,向每戶發放人民幣1785元作為“賠償費”共計24萬餘元,剩餘人民幣22.5455萬元被蔣將將非法佔為己有。

一審庭審中,蔡朝深稱自己一開始被傳喚要求作為證人,指證蔣將將敲詐勒索。做筆錄的人告訴他問題不是針對他而是針對蔣將將,他表示自己沒有說假話,隻按照自己知道的說,最終卻成了同案嫌疑人。

3月11日,新京報記者電話聯繫另案處理的吳保華,對於自己如何被處理,他表示沒有時間接受採訪。而作為中間人的石某則表示,蔣將將與朱礎生分別是他的朋友、同學,對於這個案子他不好再說什麽。楊某亦表示,當時幫忙傳話說和,兩邊說好後簽訂協議,之後的事他們就不再管。

原本建築規劃用作車庫的入口建起了水泥牆,瓷磚顏色和旁邊不一樣。新京報記者 趙朋樂 攝

維權案中案

維權結束後,蔣將將、吳筱妮夫婦並不安寧。2014年4月12日晚上10點多,吳筱妮在電梯上遇到開發商朱礎生。監控顯示,兩人言語爭執幾句後,朱礎生動手打吳筱妮,兩人撕扯起來。“打完我一個人留在電梯,眼鏡都找不著了,頭暈。”吳筱妮到醫院檢查後鑒定為輕微傷。

當晚鄰居監控錄像顯示,吳筱妮夫婦去醫院後, 朱礎生帶人到門口砸門,將大門的玻璃砸碎,並叫嚷至半夜12點多。第二天、第四天晚上,朱礎生的朋友又到蔣將將家門口謾罵、砸門。蔣家報警後,朱礎生被以尋釁滋事立案。

吳筱妮表示,立案後朱礎生的弟弟多次到家裡求情,有時也撂出狠話,要求吳筱妮撤案。權衡之下,吳筱妮寫了一份諒解書,朱礎生賠償45萬元。2014年7月,朱礎生被取保候審,最後,城區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016年2月,蔣將將被人舉報吃空餉。吳筱妮推測,可能是因為維權,得罪了與朱礎生要好的有關領導。當年4月,汕尾發改局以其“長期不正常上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由,決定給予蔣將將行政撤職處分。

“他做的是課題研究,得出去調研,不可能坐在辦公室就把文章寫出來。”一位熟悉蔣將將的處級幹部介紹。據了解,蔣將將一直從事汕尾經濟研究發展的課題工作,曾經多次參與汕尾市《2009年至2020年產業規劃》的研究和修改,一些經濟發展的建議也得到相關領導的肯定。

2016年9月起,蔣將將開始向廣東省委巡視組實名舉報汕尾市有關部門領導,涉及相關部門領導違反八項規定變相發獎金、收受他人別墅等行為。

前述處級幹部得知後曾勸過蔣將將不要太冒頭。“蔣將將這人太傲,他字寫得好、文筆好,很有才華,有點看不起人。”這位幹部表示,蔣將將的性格決定他會站出來舉報,“好像什麽都不怕”。

“老蔣總愛當面批評人,我總是說他不改。名字裡帶將,就將這個將那個的。”吳筱妮說。

在蔣將將案發一個月前,他向中紀委網站實名舉報汕尾市有關部門領導涉嫌違法違紀的情況,線索被轉移至廣東省紀委處理。此外,他還舉報部門違規發獎金的問題,涉及很多公務員的利益,得罪了不少人。

參與調解糾紛

蔣將將被控敲詐勒索的另一樁事是調解糾紛。

案件最初是由汕尾市檢察院移送給汕尾市警察局的,移送函顯示,2016年6月,有匿名電話向該院檢察長舉報蔣將將、鄭民生有敲詐勒索他人的行為,經檢察長批準,該院對此線索進行偵查,一直無法取得突破。直到2017年5月18日,該院辦案人員取得受害人證言並查實該線索。之後警察機關對此立案偵查。

受害人是汕尾市法院原副院長施珠森,主管刑事事務,2013年退休。檢方指控,2007年初,經鄭民生授意,蔣將將以施珠森與鄭民生妻子陳某(目前雙方已離婚)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以敗壞其社會名聲等進行威脅,向施珠森勒索錢財。施珠森被迫按蔣將將的要求,將現金人民幣16萬元分兩次付給蔣將將。蔣將將將14萬交給鄭民生,後鄭民生發現蔣將將私扣“賠償費”2萬元而與其發生爭吵。事後,蔣將將通過朋友王某將2萬元退還給鄭民生。

鄭民生是汕尾市電信局職工,妻子陳某當時是施珠森的下屬。對於和陳某的關係,施珠森表示被鄭民生誤會了。

陳某當時在打字室上班,施珠森分管辦公室業務,工作上接觸比較多,來往比較密切。“陳某性格比較熱情活潑、不拘小節,部門有接待時,我也會叫陳某一起吃飯作陪,久而久之導致了鄭民生對我的誤會,以為我和他的妻子之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施珠森在陳述中解釋道。

施珠森稱,2006年下半年開始,鄭民生就多次上部門找他質問,並多次打電話騷擾、威脅,他都沒有理睬。2006年底,汕尾市警察局副局長邱某(案發前已故)曾打電話約施珠森到其家中,轉達鄭民生意思,要他賠償10萬元。施珠森拒絕了,表示自己與陳某不存在任何男女關係。

2007年初,鄭民生又打電話表示委託蔣將將來談關於陳某的事。“我被這件事煩擾了很久,也想找個機會解決,以免事情越搞越大。”施珠森聯繫蔣將將見面。

蔣將將與鄭民生是要好的朋友,鄭民生與陳某結婚時,蔣將將還作為兄弟去接婚。鄭民生到蔣將將家中訴說煩惱,希望蔣將將出面去討說法。“我當時就跟老蔣說不要管這件事,讓他們自己解決,他不聽我的,最終還是管了。”吳筱妮說。

鄭民生在供述中否認前述說法:“我沒有主動找過施珠森,更沒有向他索要錢財。”他表示,自己沒有授意蔣將將向施珠森索要錢財,在他看來施珠森是為了讓蔣將將做他的思想工作,請求他不要離婚,以免影響到他的政治生命和個人名譽,他隻拿到了2萬元,不排除蔣將將利用他與施之間的矛盾,趁機訛詐。

施珠森在陳述中表示,自己被鄭民生、蔣將將敲詐了16萬元,分兩次給了蔣將將。並要求他在收條上注明:“蔣將將代表證明鄭民生收到多少錢(第一次寫6萬,第二次10萬),解決我與鄭民生因陳某產生的矛盾,事情解決後,雙方不得反悔,如果反悔由蔣將將負責。”

蔣將將在供述中則表示,確實有參與過調解鄭民生和施珠森兩人的矛盾,但一分錢都沒拿。在這個過程中,他還曾對施珠森說過,如果感受到敲詐勒索要舉報。施珠森說有2萬是感謝他幫忙的費用,他將其余14萬轉交給鄭民生。對於這2萬塊錢,蔣將將稱他認為不妥,又還給了施珠森。

之後,鄭民生質問蔣將將是否收了好處,說他吃兩頭,要求他歸還之前欠他幫忙購買燕窩的2萬元。這2萬元通過一位朋友歸還後,兩人不再往來。這位朋友在證言中證實了確有歸還2萬元的事,鄭民生的一位同事亦表示,參與了鄭民生向蔣將將要回2萬元的飯局,之前也聽鄭民生提過找蔣將將出面索要賠償。

在一審庭審中,鄭民生亦表示:“我一開始是作為證人被傳喚的,(警察)讓我交代施珠森是怎麽傷害我的,是怎樣迫害我的家庭。後來又把我轉為犯罪嫌疑人。民警告訴我這是檢察院交辦的。”

2019年3月8日,新京報記者聯繫施珠森,對方表示此事給自己帶來很大困擾,不願再說。記者詢問為何10年後反映此事,對方仍不願回應,記者提到是否有相關部門要求他不回應,他表示“話不能這麽說。”

龍富廣場小區居民的摩托車、電動車擺放鐵皮車庫下,佔用了消防通道。新京報記者 趙朋樂 攝

是正常維權還是敲詐勒索?

一審法院認定,鄭民生、蔣將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及要挾的方法,強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幣16萬元;蔣將將、蔡朝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以為業主“維權”,採用威脅及要挾的方法,強行向他人索要人民幣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鄭民生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蔡朝深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蔣將將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

調解糾紛在案發十年前,是否超過追訴期限成了案件爭論疑點。《刑法》規定,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其中,最高法定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不再追訴;最高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不再追述。

按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敲詐勒索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敲詐勒索6萬以上40萬以下,屬於“金額巨大”,按照有關規定,量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0萬以上,屬於“金額特別巨大”,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蔣將將辯護律師認為,蔣將將敲詐勒索的涉及金額為16萬元,可能被判處的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而警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時間為2017年5月26日,其追訴期限明顯已超過10年。

汕尾中院在二審裁定中認為,根據規定,鄭民生、蔣將將敲詐他人16萬的犯罪行為,追述時效為10年。但鄭民生在2013年至2015年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刑,蔣將將夥同他人在2009年至2013年敲詐勒索開發商50萬元,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故鄭民生在本案追訴期限應該從2015年算起,蔣將將應該從2013年算起,均未超過追訴時效。

3月18日,新京報記者聯繫汕尾市中院,刑二庭工作人員表示受領導指示不接受採訪,陸河法院負責蔣將將案件的審判長亦表示不接受採訪,以判決書為準。

此外,關於蔣將將的維權行為是否屬於敲詐也有爭論。

中國政法大學羅翔教授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敲詐勒索罪中,最重要的辯護理由就是權利行使。如果行為人擁有正當的權利基礎,那麽行使權利的行為就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索賠的行為也是正當的。既然開發商存在違法行為,蔣將將和業主有正當的權利基礎,維權不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羅翔認為,權利分為法定權利和道德權利,在索賠金額上,有些人認為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數額,但在具體案件中只要行為人的權利請求是道德上所認可的,這種行為就屬於違法排除事由,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比如“結石寶寶”郭利案,在郭利要求的金額比治療費用高的情況下,最終判決無罪。在蔣將將調解糾紛一事中,要根據客觀事實,有沒有使用威脅的手段,通奸的事實是否存在,來確認鄭民生索賠行為是否合理。從道德權利層面來看,如果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作為丈夫是可以索要賠償的。幫助朋友調解的行為是否違法,也取決於目的性是否正當以及手段是否合理。

2019年1月23日,汕尾市檢察院認為:“朱礎生作為商人,被長期不斷地上訪控告、多次被有關部門調查,給其生活和工作上帶來不便,造成了精神上的強製,對其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也給其聲譽帶來負面影響,進而迫使其妥協,支付50萬了事”、“蔣將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要挾等手段,強行索取朱礎生50萬元,具備了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3月18日,新京報記者致電汕尾市檢察院申控科,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請示後再回復,截至發稿時未獲答覆。

新京報記者 趙朋樂 實習生 周秀平編輯 曹林華 校對 張彥君

值班編輯 潘佳錕

本文為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原創內容

未經新京報書面授權,不得轉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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