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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高價索賠,到底算不算敲詐勒索罪?

金澤剛 時評作者

據報導,去年9月2日,一男子在海口某超市花2.4元買到過期餅乾,在執法人員對該超市責令整改的3個月後,該男子多次就此事投訴,最終“獲賠”4000元。經調查發現,海口有52家超市均遇到類似事件,“索賠者”系同一男子,索賠金額大多從4000至7000元不等。今年3月5日,涉事男子唐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警方刑事拘留。唐某某則稱他索要賠償的行為並沒有違法,均是商家自願協商賠償的。

近些年來,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維權過度”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有的消費者不僅索要巨額的精神損失費,還向經營者索要“新聞保密費”等。

1999年一起“由一支冰淇淋索賠導致的敲詐勒索案”使得王某成為國內因消費索賠入刑的第一人。因為一支冰淇淋上粘有布頭,冰淇淋經銷商王某向廠家索賠50萬。之後,王某被一審法院認定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王某上訴後,二審法院改判王某無罪。該案引出了一個持久性話題,即消費者過度維權、高價索賠有不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犯罪。

另一起索賠案的當事人卻沒有這麽幸運。2014年一則“男子吃今麥郎方便麵腹瀉索賠450萬獲刑8年半”的報導又一次引發了公眾對高價索賠案的關注。李某某購買了4包今麥郎方便麵,食後出現腹瀉。後其發現方便麵的保存期限已過將近一年。李某某遂在網上找到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報告顯示該食品的醋包內汞含量超標4.6倍。李某某隨後將檢測結果寄給今麥郎公司要求索賠。今麥郎公司最終表示賠償李某某7箱方便麵和電話費用。李認為這樣的侵權成本太低,並提出450萬元的高價賠償。

在索賠未果後,李某某將檢測報告發到微博上,分別點名了8家媒體。今麥郎公司遂選擇報案。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索要的財物明顯超出其正當利益實現後可能確定的債權範圍,且李某某在明知檢測機構無資質、檢測結果無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仍自行委託檢測機構並以所得檢測結果為據向今麥郎公司索賠,李某某聲稱向媒體公布檢測結果勢必會對今麥郎公司產生“精神強製”,目的就是使今麥郎公司產生恐懼心理後為避免其商業信譽受損,而選擇向其交付財物,這“顯然是用威脅方法向今麥郎公司強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2015年12月,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2016年9月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量刑偏重,最終以敲詐勒索罪,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

這兩起高價索賠案,均以有罪起訴,但最終的判決結果殊有不同。爭論的核心問題在於,若商家信譽受損,其原因是因為消費者告發,還是自己過錯在先,對於消費者的權益與商家的商譽,司法保護究竟應該站在一個什麽樣的立場,進行怎樣的利益平衡,無疑非常重要。

由於我國刑法對於敲詐勒索罪的條文表述僅僅只有“敲詐勒索”四個字,這種概括式表述容易引起適用上的分歧。一般說來,認定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關鍵點包括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主觀),以及實行威脅恐嚇的手段(客觀)。如果行為人是為了獲取自己權利範圍內的財物,即使是使用了一定的脅迫手段,也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但這一規定僅對商家有約束力,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

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超額索賠,但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多少,法律並沒有作出限制。根據“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理,消費者進行高價索賠理當在其權利範圍之內。至於說商家給不給賠,司法是否支持,則是另一回事。

在上述購買方便麵的李某某索賠案中,其明知不可能得到那麽多賠償,但他作為消費者的權利的確受到了侵害,其主觀上希望給予有過錯的商家以嚴厲的經濟懲罰,加上法律沒有限制賠償數額,所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依據不足。如果僅僅因為索賠數額過大,就認為涉嫌敲詐勒索,那基於敲詐勒索罪對於數額起點要求本身就較低(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則大多數消費者索賠案都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這對於維護消費者權益顯然十分不利。

在高價索賠事件中,消費者一般都會以曝光、投訴等方式來“威脅”經營者,以此令商家妥協。消費者的這一方式是否屬於脅迫恐嚇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爭議解決途徑有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消費者在與商家協商和解過程中,基於新聞本身的監督功能,消費者提出向媒體曝光是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利,不能定性為脅迫或者恐嚇。消費者求助於媒體本身並不違法,這種方式也不具備強製力,與敲詐勒索中的“脅迫”“恐嚇”有著本質區別。如果商家真的認為索賠者的曝光行為侵犯了其商業信譽,完全可以其他罪名控告消費者,但這與敲詐勒索犯罪已是兩回事。

依法索賠是法治社會的一種正當權利,消費者對於商家而言本是弱者,消費者積極索賠、勇於索賠既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打擊製裁侵權行為。

單純的高價索賠並不違法,往往也得不到相關民事的支持;如果索賠手段違法,那就依法制裁就是。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應有的內斂和克制,不宜輕易對高價索賠者以敲詐勒索罪施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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