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建設銀行青島違法遭罰沒581萬 辦貿易融資審查存漏洞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匯檢罰〔2019〕6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保稅區支行存在為客戶辦理轉口貿易項下貿易融資,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44號)第二條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第五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01.30萬元,並處80萬元罰款,罰沒款合計581.30萬元,責令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貿易融資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44號)第二條“銀行應完善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查”規定:

銀行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切實履行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查職責,積極支持實體經濟真實貿易融資需求,防止企業虛構貿易背景套取銀行融資。

(一)對於企業向銀行申請以信用證、托收等方式辦理跨境交易項下貿易融資業務的,銀行應當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品和市場等情況,確認相關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合規性,核實貿易融資金額、期限與相應貿易背景是否匹配。

(二)對於遠期(90天以上,包括即期業務展期或敘作其他貿易融資累計期限超過90天,不含90天,下同)貿易融資業務,無論銀行是否收取足額或高比例保證金,只要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銀行應當基於對客戶的了解,加大審查力度;銀行如對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存有疑問,應當要求企業提供交易相關合約與正本貨權憑證,以有效甄別虛構貿易背景的融資行為。

1.融資業務具有頻率高、規模大、交易對手相對集中或為關聯企業、貿易收支中外匯與人民幣幣種錯配較為突出等特點;

2.融資對應商品具有(但不限於)自身價值高或生產的附加值高、體積小易於運輸或者包裝存儲易於標準化等特點;

3.通過轉口貿易、轉賣(指經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進口並轉售出口)等形式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三)銀行應當加強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盡職調查,製訂相關風險防範內控制度,提高識別可疑交易的主動性和敏感性;加強對本銀行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網點的監督指導,嚴禁出現銀行基層為完成考核指標而放鬆審查要求、甚至協助客戶規避外匯管理規定的現象。

(四)銀行辦理日常業務中發現企業涉及本條第(二)項且交易可疑的,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報告,並積極配合外匯局采取措施防止異常跨境資金流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第五條規定:規範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管理。銀行為企業辦理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業務時,應逐筆審核合約、發票、真實有效的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採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

以下為原文: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