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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防範資本金及外債管道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中國外匯丨防範資本金及外債管道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原創: 徐浩雄 來源:中國外匯

  作者:徐浩雄  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

  要點

  部分違規企業構造交易背景,虛構合約、發票等憑證,造成異常資金違規流入;經辦銀行未履行真實性審核責任,展業原則執行不力,為違規企業提供了可乘之機。

  近年來,外匯市場複雜多變,一度面臨高強度的跨境資金流動衝擊。對此,外匯管理部門堅持對流入和流出的平衡管理,在外匯違規行為檢查和處罰上保持跨周期的一致性,對違規流出和違規流入都進行同等處罰。

  2015—2017年,外匯局加大了對外匯資金違規流出的查處力度,共查處違規流出案件1976起,處罰沒款9.3億元人民幣;與此同時,也保持了對各類外匯違規流入行為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從近兩年的處罰案例看,外商直接投資和借用外債,是重要的違規資金流入管道之一。部分違規企業構造交易背景,虛構合約、發票等憑證,造成異常資金的違規流入。而經辦銀行發把關不嚴,不履行真實性審核責任,展業原則執行不力,則為違規企業提供了可乘之機。

  企業案例及管理原則

  案例12016年6月,江蘇CY科技公司構造購貨合約,在Z銀行辦理了1筆資本金結匯業務,結匯金額280萬美元,結匯所得人民幣1859.6萬元,以支付貨款的名義匯往深圳某貿易公司。經查,憑以辦理資本金結匯的購貨合約並未真實履行,結匯資金未用於CY科技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案例2:2016年12月,H電子公司構造與W貿易公司的設備購銷合約和相關發票,辦理資本金結匯999.99萬美元,結匯所得人民幣6929.83萬元全部轉入W貿易公司账戶。之後按照H公司的指令,其中6168.12萬元人民幣劃轉至個人账戶,挪作他用。

  案例3:2017年3月至4月,S機械公司構造向J貿易公司、L商貿公司的購買機械設備的購貨合約,辦理資本金結匯800.05萬美元,結匯所得人民幣5510.05萬元。結匯資金於結匯次日或隔日劃轉至J貿易公司2筆,金額585.36萬元人民幣;劃轉至L商貿公司7筆,金額4924.69萬元人民幣。經查,S公司在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通過構造虛假合約辦理了資本金結匯業務,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未用於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以上三個案例的違規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構批準的用途使用”的規定,以及《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3〕21號)第九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及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在企業經營範圍內使用,並符合真實自用原則”之規定,構成“非法結匯”行為。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構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上述公司予以了罰款處罰。

  外匯資本金要有真實合理的用途方能辦理結匯,這是基本的管理原則。除了外匯資本金外,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使用,也有真實性的原則規定。2016年,外匯局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以下簡稱“16號文”),進一步明確了這一原則,並對相關管理環節予以了完善。16號文第四條規定了“真實、自用”原則,即“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使用應在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在資金使用上,規定“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用於自身經營範圍內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在禁止規定上,明確了四個“不得”:一是“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二是“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三是“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四是“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同時,16號文還規定企業之間簽訂合約應遵守上述規定,不能想怎麽簽就怎麽簽,並且合約一經簽訂,資金就要在合約規定的範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合約約定不應與本通知存在衝突。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範圍存在合約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合約約定的範圍使用相關資金”。

  從上述三個案例看,幾家企業構造虛假合約騙取資本金結匯,都屬於惡意違規,造成異常外匯資金通過外商投資及資本金結匯管道違規流入,給跨境資金流動帶來風險。上述違規行為,主要責任在企業,屬主觀惡意,但經辦銀行也難辭其咎。因為在資金流入環節,無論是資本金結匯,還是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劃轉,都是在銀行辦理,銀行能不能履行真實性審核責任,對能否把住相關資金流環節這一關,至關重要。

  銀行案例及要求

  案例4:T銀行於2016年2-5月間,為某公司辦理外債結匯5筆,其中2筆未按規定審核留存與結匯資金用途相關的發票,3筆未按規定審核留存與結匯資金用途相關的合約。也就是說,在未審核企業外債結匯資金用途與合約約定是否一致的情況下,違規為企業辦理了外債資金結匯業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第十五條關於“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檔案後,為債務人辦理外債結匯手續”的規定,以及《外債登記管理操作指引》第六條關於“銀行為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結匯,銀行審核材料…… 3.與結匯資金用途相關的合約、協定、發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單或憑證等證明檔案……審核要素1.審核材料的規範性、齊全性及材料之間的一致性。2.外債用途與非銀行債務人經營範圍、外匯管理規定、合約約定及《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並留存審核材料備查”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外匯局對該行予以了罰款處罰。

  此外,16號文針對銀行在真實性審核方面的責任,在履行展業原則、逐筆審核、資料留存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其中第五條規定,“銀行應履行‘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收入結匯和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前一筆支付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銀行應留存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及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5年備查”。

  銀行應以上述案例為鑒,增強外匯業務合規意識,認真落實展業原則,強化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一是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業務,都要堅持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二是在辦理外匯業務時,不能僅局限於憑證和商業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審核,交易本身也需要認真核實;三是對於真實性、合規性存疑的業務,銀行應當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四是對存在風險隱患的重點業務要加強關注,在履行真實合規審核責任的同時,還要注意履行反洗錢、反避稅和反恐融資義務。 

  在內部管理上,銀行要加強外匯業務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及時了解最新政策和精神,定期更新內控制度,準確傳導政策意圖,及時傳達外匯管理的新政策、新要求,引導客戶按政策精神和方向辦理業務;要合理開展績效考核,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處理好堅守合規底線和追求利潤目標之間的關係;要強化內部管理,增強內部合規力量的配置,加強各個外匯業務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不斷提高外匯業務合規經營水準。 

  下一步,外匯局將靈活采取多種監管方式,通過風險提示、檢查建議函、非現場監測、現場核查和約談等方式,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引導,綜合運用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業務、處理高管等方式,多措並舉,保持檢查和處罰力度,維護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

責任編輯:牛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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