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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客島:國監委的第一張留置決定書,給了誰?

近日,在國家博物館舉行的“偉大的變革——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型展覽”上,一份編號為“國監留字[2018]110001號”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留置決定書》引起了島叔的注意。

與之一起的,還有編號“國監文[2018]110001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以及2份《留置通知書》,一份發給中共貴州省委,一份發給留置對象的家屬。

4份檔案,蓋有鮮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公章,共同陳列在如此高規格的展覽中,意義著實不一般。

留置

立案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有關規定,本委決定對貴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一案立案調查。

王曉光案,也被稱為國家監察委成立後的“留置第一案”。他落馬的4月1日,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揭牌(3月23日)僅僅十天。

島友們需注意的一個細節是,《國家監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而如今可以看到,《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及兩份《留置通知書》的發出時間均為4月1日,這也意味著,在王曉光被留置當天,留置通知書確已發出,通知了他所在黨委和相關家屬。

4月1日晚11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對外發布王曉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消息。雖然字數不多,但通報措辭卻透露出重大變化:

消息來源從“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變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涉嫌嚴重違紀”變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變為“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王曉光案全程的話語轉換之間,正折射了從中央紀委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職能轉變,也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

“留置第一案”王曉光

變化

那麽,究竟何謂“留置”?相較於“雙規”,此後的工作又將見出哪些變動?

與“雙規”相比,一個顯著變化就是留置措施帶有法定性,即具有我國法律賦予的強製性,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要求被調查人交代涉嫌違法犯罪事實。

此前,“雙規”只是要求涉嫌違反黨紀黨規的黨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對所涉及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紀檢監察機構調查情況屬實的,可以依據黨紀、政紀和行政法規作出處理決定。而在《監察法》頒布前,紀檢監察機構發現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的,需要移送檢察機構偵查和起訴。

儘管在此前的實踐中,紀檢監察機構也有單獨、或與檢察機構會商,對涉嫌職務犯罪行為作出調查的,但就辦案重點來說,顯然“紀在法前”,有時候還會強調“紀法分開”。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教授賀夏蓉2015年就表示,“紀委辦案,說到底是一種執紀活動,就是‘依靠紀律’‘執行紀律’‘適用紀律’‘維護紀律’和‘實現紀律’的過程。”

突出執紀特色並不意味著放鬆查辦案件,但當時紀委監察機構案件查辦的要求卻很明確:快查快結、快進快出,把主要違紀事實查清後,涉嫌犯罪線索可及時移送司法機構。

而現在,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後,違法違紀行為一並審查調查,強化了反腐合力,提升了辦案效率,也契合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內在一致性與高度互補性。

對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構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直接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理、提起公訴。

時任浙江省紀委書記、監察委主任劉建超今年3月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試點以來,浙江全省各級監察委移送起訴的案件,平均留置時間42.5天,比改革之前紀委“兩規”和檢察機構偵查階段平均縮短64.4%。

懲治

但無論是檢察院辦案,還是監察委辦案,必須堅守不變的即是恪守法治。

早在2018年1月11日的十九屆中紀委二中全會上,新任中紀委書記趙樂際就強調要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水準,“嚴把事實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

為了保障紀法貫通、紀法銜接,《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等一系列規範性檔案先後頒布。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也順應作出了調整。

不少紀委工作人員也表示,《監察法》實施以來,無論是工作程式,還是證據收集,現在都比以前更加嚴格規範。以往調取書證或談話取證過程中,有時辦案只需和長官打聲招呼,或者出具相關文書即可,現在則必須經過層層申報審批,每一次談話取證也必須全程錄音錄像。

不過,監察委不是單純的辦案機構,它本質上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構。政治屬性是監察機構的第一屬性、根本屬性,必須始終把講政治放在第一位。

本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和中國紀檢監察報聯合開設的“法法銜接20講”專欄第2講就明確指出,“監察機構履行調查職責,既要查明公職人員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也要通過開展嚴肅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

於是我們看到,在王曉光被“雙開”的通報中,除了羅列他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六大紀律,更直接提及“(王曉光)熱衷於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境外書刊”“不遵守外事工作紀律”“違規公款豪華裝修住所”“違規推動國家明令禁止的高爾夫球場建設項目”“癡迷蘭花”等內容。

懲,是為了更好地治。

試點

這次與王曉光的《留置通知書》同期展出的,還有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的懺悔書。

魯煒是十九大後首名落馬的正部級高官,時間為2017年11月21日。當時,國家監察委員會尚未成立。據統計,十九大後至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期間的5個多月中,一共有8名“大老虎”落馬。其中,包括魯煒在內的5位已進入司法程式。

從目前的資料梳理來看,這5人的案子都是由地方的監察委調查終結的,分別是浙江、山西、北京三地的監察委。

而這三地的監察委也確有特出之處。中共中央辦公廳2016年11月印發《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省市被要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通過試點為在全國推開監察體制改革積累經驗。

經由試點總結經驗,再決定全面推廣,符合漸進改革的路徑安排,也有力地推動著監察體制的全覆蓋邁進和《監察法》的實施落地。

在鄧小平看來,“我們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懲治腐敗,這兩件事結合起來,對照起來,就可以使我們的政策更加明朗,更能獲得人心”。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更是進一步明確“深化標本兼治”的工作方向,再次發出動員令,激勵全黨“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

而這次在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型展覽上,多名落馬高官懺悔書、留置決定或處分決定的展出,除了見出監察體制的一系列切實變化,更深的用意,自然還是要落在堅決反腐之上。畢竟——

改革有試點,反腐無終點。

文/蔡斐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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