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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主動投案”,就等於“自首”嗎?

5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了一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消息: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對比此前發布的此類消息可以發現,這是中央紀委首次在發布審查調查消息中使用“主動投案”這個說法。此前,2018年7月31日和8月17日,在發布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接受審查調查消息時,使用的說法是“已投案自首”。

黨的十九大以來,反腐敗鬥爭已取得壓倒性勝利。據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透露,黨的十九大以來共有5000餘名黨員幹部主動投案。那麽,為什麽這次對秦光榮的表述不是“投案自首”而是“主動投案”?這兩者之間有何區別?記者請教了有關專家。

“自首”是一個法律名詞,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也就是說,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

從性質上來說,“自首”的主體已構成犯罪、觸犯刑法,其中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者可以向監察部門自首,涉嫌觸犯由警察機關管轄的罪名則應當向警察機關自首;而“主動投案”的主體則不一定構成犯罪,如果構成違紀,可以向紀委主動投案;如果構成職務違法但尚未構成職務犯罪,也可以向監委主動投案,但以上情形並未構成職務犯罪,不能稱作“自首”。只有構成職務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機關的情形,才有可能構成“自首”。

那麽,秦光榮“主動投案”,就等於“自首”嗎?從字面來解讀,不一定。首先,有可能他主動交代的涉嫌違紀違法的情形尚未嚴重到構成職務犯罪;其次,有可能他儘管已主動投案,但尚未如實供述職務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他涉嫌職務犯罪的情況較為複雜,目前要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需一個過程,尚不能認定為自首情節。對比艾文禮、王鐵的“已投案自首”的表述,可以推測,這兩人在主動投案後,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布審查調查消息前,已經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那麽,秦光榮到底屬於上面推測的哪種情形呢?他“主動投案”到底最終有沒有構成自首?只有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布對其處分決定時才能見分曉了。

此外,還有人提出疑問:為什麽中紀委在公布白恩培、王三運接受審查調查的消息時,對其職務的表述分別為十二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不提其擔任過的省委書記的職務;而今年以來查處趙正永、秦光榮時,對其職務表述則分別為陝西省委原書記、雲南省委原書記,不提其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擔任的職務?在請教專業人士後,記者得知,這是因為白恩培、王三運被查處都是在2018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換屆前,他們當時還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任職;而趙正永、秦光榮儘管也曾擔任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但換屆後二人均已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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