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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搭便車、壘大戶 商業銀行大額風險管理更新

  防止搭便車、壘大戶,商業銀行大額風險管理更新

  宋易康

  5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推動商業銀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防控集中度風險。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目前,我國對集中度風險的監管要求散落於《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規中,尚未頒布統一、規範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則。根據國內銀行業實踐,借鑒國際監管標準,制定並實施《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於抑製金融風險累積具有重要作用。

  《辦法》包括六章47條以及六個附件。《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準,規定了風險暴露計算範圍和方法,從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內部限額、資訊系統等方面對商業銀行強化大額風險管控提出具體要求,並明確了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

  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稱,《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中匿名客戶核心的內容是:商業銀行自營資金投資資管計劃或ABS的時候,如果不能穿透至底層最終債務人,識別底層資產信用風險,則需要將所有不能穿透識別的此類投資加總,用一個“匿名客戶”來虛擬核算單一集中度,不超過一級淨資本的15%。也就是一家銀行1000億資產規模,100億淨資本,所有投資的ABS和各類資管計劃,只要不能穿透授信,總規模不超過15億。絕大部分銀行當前嚴重超標。

  孫海波說,此次正式稿發布,總體上給了銀行足夠的太空。一是過渡期足夠長,根據《通知》,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外,對匿名客戶的定義有所放鬆,尤其對底層資產為零售資產,房貸,小微企業債權做了放鬆。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設定監管標準主要考慮了三方面因素:

  一是與現行監管要求銜接,二是國內銀行達標壓力,三是借鑒國際監管標準。

  第一,對於非同業單一客戶,《辦法》重申了《商業銀行法》貸款不超過資本10%的要求,同時規定包括貸款在內的所有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15%。主要考慮銀行授信業務日趨多元化,不再僅限於傳統信貸,而目前國內對全口徑信用風險集中度沒有明確的量化監管要求。定量測算也表明,國內絕大多數銀行已經達到上述監管標準,《辦法》實施不會抑製銀行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投放。

  第二,對於非同業關聯客戶,《辦法》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20%。非同業關聯客戶包括非同業集團客戶、經濟依存客戶。現行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集團客戶授信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辦法》規定的關聯客戶風險暴露監管要求較現行要求更為寬鬆,主要考慮到傳統授信以貸款為主,但目前企業融資方式更加多元化,適度放寬監管要求有利於銀行加強對實體經濟的金融支持。從測算結果看,絕大多數銀行也能夠達標。

  第三,對於同業客戶,《辦法》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監管要求,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25%。考慮到部分銀行同業風險暴露超過了《辦法》規定的監管標準,《辦法》對同業客戶風險暴露設定了三年過渡期。商業銀行可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業務模式、分散同業資產、擴展客戶群體,無需簡單壓降同業業務總體規模。

  大額風險暴露覆蓋銀行6大類多項業務,一是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等表內授信業務;二是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業務;三是債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場外衍生工具、證券融資交易;五是擔保、承諾等表外業務;六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信用風險由商業銀行承擔的其他業務。

  根據不同業務的經營模式和實際特點,《辦法》對各類業務的風險暴露計算方法作出了詳細規定。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辦法》除了規定大額風險暴露量化監管標準,還針對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提出了四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和完善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管理職責,構建相互銜接、有效製衡的運行機制。二是制定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及時報監管部門備案。三是按照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結合本行實際情況,設定大額風險暴露內部限額,並持續監測、預警和控制。四是加強資訊系統建設,持續收集相關數據資訊,有效支持大額風險暴露管理。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實施有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的質效。根據國內銀行實際,參考國際監管標準,規定了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準和計算方法,對商業銀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提出一整套安排和要求,有助於推動商業銀行提升集中度風險管理水準,降低客戶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統性風險。

責任編輯:關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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