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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萬歷、張居正打造的明朝弊政,康熙決定徹底改正

清代的賦稅政策是承襲明代,但是明代賦稅政策的問題,清朝統治者們也不是不了解。明代的賦稅管理比較差且凌亂,明廷的戶部只有戶丁總數而沒有丁銀統計,丁銀是歸地方官員使用,用於行政辦公等方面。

(1)明朝滅亡與“丁銀”不清、人口不清問題

“丁銀”是明朝中後期稅賦改革開始出現的,其定型也就是“一條鞭法”。明朝前期沒有“丁銀”,明朝時成丁是16到59歲。以戶計役稱甲役(裡甲)、以丁計稱徭役(均瑤),除此就是雜泛,雜泛。總體上,明朝中後期的徭役主要是均瑤、裡甲、驛傳、民壯(民兵)等。

因為,明代徭役主要由地方政府編審調查,所以,非常雜亂無章。到了丁銀出現後,丁銀就全部由地方政府支配。由此,徭役加大了貧富差距,地主豪強利用關係不用繳稅,貧窮農民卻背負徭役主體,這就造成“流民”大量出現。例如,海瑞擔任浙江嚴州府淳安縣知縣時,洪武初年,權限七萬七千三百七口,嘉獎三十一年竟然只有四萬六千口。可能嗎?洪武初年天下還是“大亂平靜之日”人口少,可天下和平百餘年,人口竟然少了這麽多。

對於這些問題命令各種規章制度,不要造成貧富差距太大,“務使貧富適均,毋致偏累。”

正德十年的“八分法”將給朝廷上供物料的裡甲徭役,從十年一輪變為每年都向所有成丁攤派的方式進行改變,這就是較早的丁銀出現。這是福建的情況。

南直隸蘇州府也開始類似做法。但每個地方的標準都不一樣,例如吳縣每丁征銀3分、常熟是1分;每畝征銀吳縣是1分2厘,常熟是7厘7毫。丁銀佔徭役銀的比重,吳縣是30%、常熟是5%。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情況非常凌亂。

最終,“一條鞭法”從隆慶四年江西開始逐步推廣。

江西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役,逐一較量輕重。系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系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增耗。通計一歲共享銀若乾,照依丁糧編派。開載各戶由貼,立限徵收。其往年編某為某役、某為頭戶貼戶者,盡行查革。如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戶,仍納丁銀。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及糧多丁少,與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俱照丁糧並納,著為定例。

《大明會典·卷二十·賦役》

定陵出土的龍袍

請注意“加以增耗”四字,有些人將“火耗”出現推到康熙的“永不加賦”政策上,其實完全不符合歷史。“火耗”“陋規”這些自古就有,只不過各個時期名稱不同而已。

“一條鞭法”定型後,因為南方田賦重、徭役輕,北方向反的歷史成因。大體上,北方丁銀佔三分之二以上,長江以南地區丁銀相對較少、大部分都被攤入田賦。這也是為什麽,萬歷後期北方特別是西北地區“流民”再次大規模出現的根本原因。

更為嚴重的是,明朝的人口問題也一直是個謎。即著名的“二百年未生一人,未死一人”問題,即古代中國隻重視“納稅人口”輕視“人口數量”問題,造成明朝統治者的人口數量只是納稅丁口,從洪武到明末基本一致造成。統治者對於本國內到底多少人是不清楚的,甚至戶部對人口問題也不甚了了。

(2)清朝一建立就著手將“丁銀”控制在中央手中

清朝建立後,剛坐穩北京城的順治二年,即1645年清廷就要求把丁銀、田賦全部上繳中央,並對人丁進行編審統計。由此,三年一編。因為太繁雜,順治十三年改為五年一編審。到了順治十八年,清廷終於公布了全國丁銀數:直省徭裡銀300萬8900兩9錢,米12570石1鬥。

因為清廷將“丁銀”數量和分配控制在自己的手中,雖然對清廷摸清人口數有一定好處,並抑製一定的地方政府腐敗問題。但是,清廷將各種稅賦掌控在自己手中,使得地方政府的財政問題更加緊張。這就導致了“陋規”、腐敗問題更加嚴重。

為此,康熙決定在五十一年清明節這天發布“永不加賦”的詔書,是對明朝“丁銀”問題的“終結”。然而,任何問題都不是單一的,必然會影響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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