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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原董事長吳長江挪用資金、職務侵佔案重審開庭

7月25、26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惠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挪用資金、職務侵佔,原董事長助理陳嚴挪用資金一案。

2016年底,吳長江、陳嚴不服惠州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

庭審中,公訴機關提供了補充偵查的相關證據,兩被告人的辯護人向法庭出示了陣列新的證據,控辯雙方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並圍繞被告人吳長江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被告人陳嚴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進行了充分的辯論。兩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

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人士近40人旁聽了庭審。

該案將擇期宣判。

背景吳長江案

2016年12月21日,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因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並責令其退賠370萬元給被害部門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同案第二被告、該公司原董事長助理陳嚴以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當時,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長達105頁。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間,吳長江將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位於3家銀行的流動資金存款轉為保證金,安排陳嚴攜帶公司公章到3家銀行辦理手續;同時,吳長江通過4家公司為貸款主體,利用這筆保證金作為擔保,向銀行共申請流動資金借款9億多元。雷士照明為此先後出質保證金總額9.2億元。後由於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致使雷士照明(中國) 損失5.5億元。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有:將流動資金存款轉為保證金是吳長江的個人決定,沒有經過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權以及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4家貸款公司為其本人實際控制;貸款發放後,均由吳長江個人支配使用。

吳長江犯職務侵佔罪則是因2014年初,吳長江將一筆處理雷士照明重慶公司的370萬元廢料款不轉入公司財務部門入账,供其本人使用,並將變賣廢料的原始財務憑證銷毀。破案後,370萬元未能追回。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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