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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全記錄:審判吳小暉

  新浪財經訊 3月28日消息,今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一案。公訴人首先宣讀起訴書,指控吳小暉兩項罪名: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吳小暉集資詐騙652億、職務侵佔100億。

庭審現場圖庭審現場圖

  以下為上海一中院庭審全記錄:

  一、上海一中法院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 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 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許可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的,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審判長可以予以警告; 對不聽警告的,予擬訓誡; 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後,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實被告人吳小暉的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等名單,告知被告人相關訴訟權利。

合議庭圖合議庭圖

  二、審判長宣讀庭前會議報告

  庭前會議主要明確了以下事項:

  第一,被告人、辯護人對本案的管轄無異議;

  第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明確表示不申請回避、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第三,控辯雙方對庭審舉證、質證的順序和方式達成了一致意見等。

  被告人、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1.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也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

  3.法庭辯論終結後被告人可以作最後陳述。

公訴人圖公訴人圖

  三、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

  (一)集資詐騙罪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吳小暉個人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銷售批複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複規模後,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資訊,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止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238.67億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二)職務侵佔罪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账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余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構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部門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三)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

  被告人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公訴人、辯護人先後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被告人吳小暉承認其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被告人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吳小暉法庭圖吳小暉法庭圖

  四、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

  (一)第一部分主題情況的相關證據

  1、第一公訴人出示主體情況的相關證據

  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分為主體情況、集資詐騙事實、職務侵佔事實,綜合證據四部分進行出示。

  公訴人出示了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複、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證明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是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

  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

  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兵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余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

  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 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2、公訴人舉證吳小暉妹妹等證人證言

  公訴人播放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的作證影片、出示證人證言,證明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並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 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台,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準備。

公訴人播放證人作證影片舉證圖公訴人播放證人作證影片舉證圖

  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將其安排到產業公司工作,幫助設立和管理產業公司; 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於增資入股安邦。

  3、公訴人舉證安邦集團高管等書面證言

  公訴人還宣讀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高管、工作人員、掛名股東等100餘人的書面證言,出示了工商查詢資料、產業公司名錄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與前述證言相互印證,進一步證實前述證言的內容。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麽多產業公司。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部分產業公司成立於安邦財險之前; 部分相關證人系在產業公司成立後進入產業公司,並不清楚產業公司的成立情況,相關證言系推斷。

  公訴人宣讀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30餘人的證言,出示有關公司相關人員微信往來審批截圖、記账憑證、銀行流水、用款申請單、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進一步印證被告人

  吳小暉通過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再通過產業公司又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事實,以及通過明暗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達到轉移保費至產業公司的目的。

  被告人吳小暉認為,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資金轉移到產業公司均系正常的資金運用行為。

  公訴人宣讀了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認為該組證據與指控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4、公訴人第一部分證據出示完畢

  針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出說明:

  第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資質符合相關法律和專業規定,且鑒定意見已在偵查階段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告知被告人吳小暉。

  第二,相關證人證言客觀還原了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涉案200多家產業公司,並利用明暗兩條線進行管理,通過核心財務人員直接對接劃轉保費資金等事實。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書證相互印證。

  吳小暉擔任副董事長的職務有工商登記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是否報保監會核準,並不影響吳小暉在安邦的實際任職。

  (二)第二部分關於集資詐騙事實的證據

  1、公訴人宣讀安邦財險等20餘人的證言

  公訴人播放安邦財險高管的作證影片,宣讀了安邦財險高管及工作人員、保監會工作人員等20餘人的證言,出示安邦財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報批材料、投保單、培訓課件、績效獎勵兌現情況、會議筆記、保監會批複保監會質詢函和監管函、行政認定函等書證以及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複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仍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定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對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安邦可能存在違規行為。

  2、公訴人舉證安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行為

  法庭上,公訴人播放了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的作證影片,宣讀了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出示了安邦保險歷年投資餘額表、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保險合約樣本、宣傳資料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為了擴大保費融資規模,採用了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藏匿保費,修改利潤、調整數據,披露虛假資訊,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沒有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的行為。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監管規定,沒有欺騙保險客戶,安邦集團的資金狀況應當以實際經營情況為準。

  公訴人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了回應: 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安邦財險承接原安邦財險的業務,新安邦財險的業務數據隱匿到安邦集團,未向保監會申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以超募資金增資、在安邦官方網站公布虛假財務數據,均屬於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

  3、公訴人舉證吳小暉集資詐騙為個人行為

  公訴人宣讀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出示董事會決議、增資批複、股權轉讓協定及售後回購協定、資產管理合約、微信審批截圖、資金劃撥審批表、記账憑證、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餘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騙取652.48億元的事實。

  相關證據還證明180億元和319億元兩次增資款,均是被告人吳小暉以股權投資等名義將安邦財險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出後經過層層流轉,最終進入31家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轉入安邦資本金账戶增資。

  公訴人還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的集資詐騙行為系基於個人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的個人行為。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前述證據不屬實,項目投資、注冊資金、股權交易都是真實、合法的。辯護人提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資金走向,與集資詐騙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最多是違規運用資金行為。

  公訴人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意見作了進一步說明,指出相關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吳小暉假借投資的名義,將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入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並未將保費資金用於對應的項目,截止案發時產業公司尚有652億餘元未歸還安邦財險,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

  (三)第三部分職務侵佔的相關證據

  1、公訴人證明吳小暉指使他人非法佔有30億保費

  公訴人播放安邦集團高管作證影片,宣讀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的證言,出示了投資協定、記账憑證、來往款票據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吳小暉指使他人,將原安邦財險保費30億元劃轉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用於歸還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債務,後又指使他人以虛構提前承兌期滿給付保費的形式套取保費,填平30億元資金缺口,以及產業公司並未使用自有資金歸還30億元保費的事實。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

  辯護人提出,30億元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實際佔有。

  2、公訴人證明吳小暉非法佔有安邦保費70億元

  公訴人宣讀了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出事了變更注冊資本批複、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增資擴股方案、驗資報告、財務資料、項目協定、付款通知書、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吳小暉指使他人從原安邦財險劃出70億元保費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又通過多層劃轉,用於其個人控制的5家產業公司對原安邦財險增資,該資金缺口後被虛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產業公司並未使用自有資金歸還70億元保費的事實。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70億元是用於購買房地產。

  辯護人指出,70億元也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佔有。

  公訴人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了進一步說明,指出相關證據證實,30億元和70億元已被吳小暉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佔有,這兩筆款項均來源於安邦的保費;安邦存在大量的資金缺口;兩筆資金經過穿透也就是層層追溯資金來源、去向查明,並未實際投入相關項目,而是用於產業公司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

  (四)第四部分關於案發經過、查封財產情況等證據

  公訴人出示第四部分證據,包括案發經過、指定管轄函、凍結、查封財產情況、中國保監會關於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實施接管的公告等綜合證據。

  被告人吳小暉對這組證據沒有意見。

  辯護人提出,保監會公告僅證明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的可能性,並非必然性。法庭根據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申請,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被告人及辯護人當庭表示對鑒定人不申請回避。

  (五)鑒定人對相關發問當庭做了問答

  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合議庭成員先後圍繞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資質、鑒定依據、鑒定方法、超額募集資金的數額認定、30億元和70億元等資金有無返還安邦財險、652億元資金的去向、增資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資金來源、安邦財務平账、產業公司等問題對鑒定人進行發問。

  鑒定人對相關發問當庭做了問答,表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均具有鑒定資質,鑒定人根據鑒定委託人提供的大量原始財務資料,採用對資金進行層層追溯的穿透方法等進行了鑒定,得出增資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資金來源於保費;30億、70億、652億等資金均未返還安邦財險;安邦財險財務账目中的在建工程的記账科目是虛假的等結論。

  鑒定意見的檢材來源真實、全面,鑒定方法科學,符合會計規則和司法鑒定的相關規定。

  公訴人認為鑒定人的出庭意見與鑒定意見一致,能夠與在案的證人證言、書證等相關證據相互印證,足以采信。

  被告人吳小暉認為鑒定意見不客觀。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安邦劃轉到產業公司的資金及回流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據此不能認為吳小暉個人佔有涉案資金。

  (六)公訴人舉證完畢,吳小暉表示沒有證據出示

  報告人當庭表示沒有證據出示。

  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並宣讀了公訴人已經出示的相關證人證言、財務資料等,用以說明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具有償付能力。

  被告人吳小暉同意辯護人的意見。

  公訴人認可辯護人宣讀的證據來源於案卷材料,但認可安邦的報表和相關財務報告是虛假的,證人依據虛假報告得出的認知不能作為客觀反映真實財務情況的依據,不能否定指控意見。

  辯護人對公訴人的質證意見予以回應,認為安邦原有的財務報告是否虛假沒有進行專門鑒定,只是源於公司相關財務人員的陳訴,其權威性尚存疑問。

  (七)法庭調查結束

  針對保監會、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行政認定函,合議庭經評議後要求該會派員就行政認定函中的相關問題及本案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向法庭作了說明。

  原保監會工作人員出庭說明,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保費進行巨額虛假注資,並隱瞞股權關係實際控制安邦集團擅自超售投資型業務,騙取許可並隱厝業務編制虛假報告;隱匿並轉移巨額保險資金至個人控制的空殼產業公司;持續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披露報送虛假資訊。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已查實,並嚴重違反《保險法》《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保監會相關規章規定。安邦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保險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原銀監會工作人員也出庭說明,被告人吳小暉未經監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承還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集資的特徵。

  法庭調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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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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