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5月11日消息,浙江保監局近日公布對永安財險衢州中心支公司龍遊縣行銷服務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永安財險龍遊行銷服務部未經批準變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被浙江保監局處以罰款4萬元;相關責任人被警告並罰款4萬元。
浙保監罰〔2018〕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龍遊縣行銷服務部
住所:浙江省龍遊縣龍洲街道蘭亭路289號華都首府公寓香濱園沿街商鋪111-4室和111-5室
負責人:張致棟(時任)
當事人:張致棟
身份證號:33080219701104XXXX
職務: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龍遊縣行銷服務部臨時負責人(時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龍遊縣行銷服務部(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龍遊行銷服務部”)及張致棟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永安財險龍遊行銷服務部及張致棟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未經批準變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2017年4月至6月底,在未經我局批準的情況下,永安財險龍遊行銷服務部將營業場所搬遷至浙江省龍遊縣龍洲街道蘭亭路289號華都首府公寓香濱園沿街商鋪111-4室和111-5室,並安排工作人員在該場所內辦公。截止2017年6月底,永安財險龍遊行銷服務部共在該場所錄入保單20單,累計保費73043.9元。
張致棟,時任永安財險龍遊行銷服務部臨時負責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關於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龍遊縣行銷服務部職場變更情況的補充說明》(2018年1月5日)、公司內部變更營業場所相關請示、張致棟等人調查筆錄、《龍遊新職場錄單明細》及相關承保資料、新舊職場租賃合約、現場照片、中國電信衢州分公司衢州政企部出具的《關於永安保險衢州中心支公司龍遊行銷服務部網絡開通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經批準變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四條第(三)項,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我局決定對永安財險龍遊行銷服務部罰款人民幣4萬元。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張致棟警告,並罰款人民幣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浙江保監局
2018年5月8日
責任編輯: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