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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蒙古族女性的地位有多高?

在蒙古族發展的歷史過程中,由於其開放和流動的生產,生活方式,拓展了蒙古民族的視野,形成了本民族獨特的性別文化氛圍,蒙古族女性在社會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其社會地位較高,因此,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自覺履行其社會職責和歷史使命,體現出較強的主體意識。

1,蒙古族女性對父親的財產擁有繼承權。女兒結婚時,父母要根據家庭的情況,陪嫁給女兒應得的一份財產,作為女兒成立新家庭的基礎生產生活資料。陪嫁的物品除首飾,衣物和生活用品之外,主要是牛,馬,羊等生產資料。女性對這部分財產擁有支配權。如果婚姻破裂,女性可以帶走這部分財產,並受到法律保護。根據這一傳統,姑娘出嫁時,她的嫁妝都要詳細寫在婚折上。在婚禮上,主持人要當眾宣讀婚折,然後交給男方家長。有點像現在的婚前財產公證。

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婚後,對丈夫的財產有繼承權,甚至寡婦改嫁後,可以帶走從娘家帶來陪嫁財產。

2,古代蒙古族女性具有參與政治的權利。在蒙古民族的第一部編年體歷史巨著《蒙古秘史》中,重點記述了阿蘭豁阿,訶額侖,孛兒貼,也遂四位著名女性,從中我們看到古代蒙古族女性具有參與政治的權利。這些蒙古貴族婦女,尤其是成吉思汗為首的黃金家族中的婦女,直接參與到重大事情的決策中。

此外,古代蒙古貴族婦女具有分獲戰利品的權利。

3,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離婚和再嫁的權利;在《阿勒坦汗法典》和《衛拉特法典》中還有保護婦女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條款。

古代蒙古族社會對婦女離婚的規定,尊重婦女意願。

古代蒙古法律明確規定,“寡婦可以改嫁,改嫁後還能帶走她從娘家帶來的陪嫁財產,允許寡婦與丈夫的兄弟結婚成家。

其次,在《阿勒坦汗法典》中規定,墮孕婦胎兒,罰其夫家畜七九(即63頭牲畜);丈夫揪斷妻子的頭髮,罰一五;扯破衣裳,罰一五;丈夫以刀尺之木棍,石塊,土塊打妻子,罰三九;以鞭子,拳頭,腳踢打妻子,罰一九;男子勾引拉扯女人,扯破其衣服,罰一匹馬,一頭牛。

《衛拉特法典》中規定:不允許揣摸姑娘和胡亂開玩笑。如揪掠女人的頭髮,頭飾,罰一九;動手而使婦女墮胎,有幾月罰幾月。

《喀爾喀法典》中規定:孕婦遭到毆打,致使胎兒流產者,所罰牲畜的頭數同胎兒的月數相同。

4,古代蒙古社會認為女性是應受敬重的,蒙古族諺語所言:“連可汗也是女人生的”,“對喂乳汁的母親要敬愛”等。古代蒙古社會制定的反對婦女的暴力與騷擾的法律條文,不僅保障了女性的尊嚴與人格,也使女性免遭人身傷害,這些反對婦女的暴力傷害與騷擾的法律條文從今天來看,具有較超前的意義和價值。

5,古代蒙古社會特殊的生產,生活方式,凸顯出了女性的社會貢獻和價值,使蒙古族女性對男人的依附關係較弱,在社會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其社會地位較高。

6,在蒙古社會進入大清時期,受漢文化影響,“男尊女卑”的觀念也在蒙古社會中盛行,蒙古族女性在家庭和社會中受到一定的限制。早早忽必烈進入中原就立法禁止漢人溺死女嬰,禁止漢人典妻,以期降低漢文化裡的男尊女卑。

黃宗凱也曾在《元代婦女地位略論》一文中指出,“元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中晚期婦女地位最高的朝代。”

中國婦女自古以來就面臨一種被男子以“七出”之條而休棄,婦女受到傳統封建文化下的歧視命運,而且自唐朝開始,這種男子棄妻“七出”的特權還被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宋代的《刑統》、明代的《大明律》便沿襲了此項規定。然而,元代法律無論是《至元新格》、《大德律令》還是《大元通製》都不見“七出”的條款,這一事實清楚反映了元政府對前代婦女歧視性法令的擯棄,也意味著元政府對處於弱者地位的漢地婦女依照蒙古習俗法予以保護。不僅如此,元代法律並且給予婦女“和離”的婚姻終結權利,即“諸夫婦不相睦,賣休買休者禁之,違者罪之,和離者不坐”(元史刑法志二)。

宋朝時代有這麽一種惡劣社會現象,一些貧窮、負債的男子在規定的時間將妻子典於他人為妻,以收取典金或是還債.典妻之舉其實本質就是買賣fu女,而元朝政府對於前代遺留下來的買賣婦女的陋習也是三令五申大力禁止的,如“諸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略賣一人,杖一百七,流遠,二人以上處死”。

又如“諸買賣良人為娼,賣主買主同罪,婦還歸為良,價錢半沒官,半付告者”。

元朝政府禁止逼良為娼的這種對婦女的保護性法律,甚至惠及下層婦女奴婢。如“勒奴婢為娼者,笞四十,婦人放從良”。

這種保護還惠及童養媳,如“諸以童養未成婚男婦,轉配其奴者笞五七,婦歸宗,不追聘財”。從這些法令條文中不難看出元政府為提高婦女地位而作出的種種法律性嘗試努力(以上引文皆出於元史刑法志)。

元朝政府立法保護成年婦女的同時,也特別關注了未成年女性,除了上文提到對童養媳的保護性法令外,還立法禁溺女嬰。如“諸生女溺死者,沒其家財之半以勞軍……諸嫂溺死小姑者,以故殺論。”(元史刑法志)

作者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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