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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有戀愛要坐牢那種嗎?

今天看到“談戀愛嗎?要坐牢那種!”這句話非常流行。

說起歷史,中原的歷史歷史很奇葩,現在流行是戀愛,要坐牢那種,但中原歷史上,你要敢不戀愛,真的要送你去坐牢。

中原古代其實是“早婚國家”,特別是女性的結婚年齡普通較低,下邊談的具體年齡,均是按中原方法計算,中原古代沒有零,生下來就是1歲,所以比現在按西方的方法計算,那還要低1——2歲。那時候,早的11歲就結婚了。就相當現在剛上4年級的小學生。

據《梁書·張緬傳》和《周書·城冀傳》,梁高祖第4個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兒平原公主都是11歲出嫁的。更早的還有在6歲就結婚的,漢昭帝八歲繼承皇位,娶 “年甫六歲”的上官安女為皇后。6歲皇后,那麽按現在說法,也就5歲,嫁過去,算是到皇宮裡上幼稚園了。

按現在法律,這些都應該屬於奸淫幼女罪了。

但各朝代有異,如很多人愛吹噓的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粉最意淫的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

看到這些,就知道中原雖然經常發生內戰,但依然保持強大的人口繁殖力估計主要就是這些早婚法律規定是推手,有不少朝代甚至采取強製女性出嫁的手段。到了一定年齡,你還敢玩不戀愛不結婚,那真的要坐牢那種了。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如果一個女子到了17歲還沒有嫁人,那就算是剩女了,這也算是為了人類的繁衍生息了,越王勾踐曾下令,女子到了17歲還沒有嫁人,不僅自己有罪,就連父母也要受罰。

秦朝還有個說起來挺搞笑的法令,那就是除了對結婚的年齡進行規定外,對身高也進行了限制,女子長到了一米四三就到了法定的結婚身高,如果這個時候還不嫁人,後果可想而知了。

在晉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嫁人,否則官府要強行給她找對象。《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就曾要求,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那麽地方官府就要給她找老公,逼其強行嫁人。

到了南北朝時,還出現了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犯法的規定,不及時出嫁家裡人都要跟著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現代有不少女孩子,選擇男友挑三揀四的,最後把自己弄成了“剩女”,在當時這樣做肯定不行,會給家人帶來麻煩的。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卻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問題。

在中原古代,那是嚴重的封建社會,不許自由戀愛,男女結婚必須要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給男女牽紅線的介紹人,就相當現在的婚介公司。《說文》稱,“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元代王實甫的《西廂記》中,崔鶯鶯和張生在普救寺裡的偶然相遇,一見鍾情,私定終身,中間有一個紅娘,這紅娘就是媒人。

過去男女結婚,沒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請個形式上的媒人來說親,叫“采媒”。早在先秦時期就是這樣,如《詩經·南山》的《氓》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無良媒”,說明了當時非媒人不可嫁的現實。

後來不少朝代從法律上規定,結婚必有媒人,如果沒有則違反當時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戶婚》疏:“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到元代,蒙古人建立的世界帝國,是各族人依據其本族法,相當現在的屬人法。中原漢人和南人繼續依照中原的傳統法律,《元典章·戶部·禮婚》:“媒妁由地方長老,保送信實婦人,充官為籍。”意思是,媒人不是什麽人都能乾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薦,選誠實守信的已婚婦女報給官方,登記注冊,統一管理。這說明元朝為避免無照經營,加強了對婚介公司的監督管理。

中原漢族人中間,流行民間性質的媒人,屬私媒。而在古代還有一種官媒,就是官府負責解決“剩男”婚姻配偶的專職人員,與今天民政部門發結婚證書的公務員在某些職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權力更大。官媒通過強製手段給“剩男”找老婆,給“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實是一種分配婚姻,純是“拉女配”。《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製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官媒在先秦時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設有“官媒”。當時有大量“剩男”被發配到邊疆,為了邊疆的穩定,後繼有人,曾設了不少官媒,方便給大量的光棍男找老婆。一些農民起義軍的妻女、災區逃荒女子,往往被官媒指定給某一“剩男”,讓他們一起生活,繁衍後代。

中原古代因存在嚴重男尊女卑,溺死女嬰現象很嚴重,所以出現男多女少的人口危機,官媒油水很足,“剩男”們爭著送“聘金”。如果不主動送,官媒甚至直接向“剩男”索紅包。有意思的是,為了防止男女繞過官媒私下來往,玩私奔,官媒常在晚上“查牆子”。所謂 “牆子”,就是小巷子、旮旯等方便男女私會的地方。如果發現崔鶯鶯和張生那樣的翻牆私會現象,往往會被官媒趕走。那時候,私自談戀愛,真的是要坐牢那種了。

現在說起唐朝,確實有很多可疑的現象與傳統中原漢族不同,所以有學者主張是鮮卑人建的,還有可找很多依據。其中就是提倡寡婦再嫁。

我國古代民間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扁擔抱著走”的說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講究從一而終。在這種迷信陋俗的影響下,讓寡婦再嫁在古代還是有難度的。為了使適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論是民間,還是官府,對寡婦再嫁都持積極的支持態度,而不是強調三綱五常,從一而終。

與鼓勵寡婦再嫁相對應的,是鼓勵男人娶寡婦。在古代,一個未婚男人娶寡婦與寡婦再嫁一樣,往往被人看不起。所以,過去不只寡婦再嫁難,男子娶二婚女亦不容易。

唐朝在婚姻上提倡移風易俗。在提倡寡婦再嫁的同時,也設定了再嫁的程式,強行讓寡婦嫁人,如《唐律·戶婚》之“夫喪守志”規定,丈夫去世後,如果妻子志願守志不嫁人,別人是不能強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讓她強行嫁出去,即所謂“奪而嫁之”。

當這種有違漢族傳統的婚姻行為被更多人接受後,就會慢慢演變成一種社會婚俗。在家族內部,弟娶嫂,嫂嫁叔等並不被認為有悖於常規倫理。

比如那個自認為是繼承漢族傳統的蔣介石,竟然娶了他師娘的妹妹,那不就跟姨媽結婚嗎?

中原漢族社會,不像現代這樣實行一夫一妻製,在漫長時間內,實行的是多妻製或一妻多妾製,男人擁有三妻四妾屢見不鮮。即使到民國了法律雖規定了一夫一妻,但民國最高法院卻解讀妾不是妻,男人娶多少個妾都不違反一夫一妻製。

富人的一夫多妻,便人為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好多適婚中下層漢族男人找不到適齡的女人。由於富有的男人過度納妾給社會帶來的多方面嚴重問題,於是有的朝代對男子娶小老婆都加以嚴格限制,即便是一定級別的官員,能娶多少個小老婆都是有規定的,並不是說有錢就能多娶。但不影響富人去找外遇,給貧困的漢族男人帶綠帽子。

蔡邕所著的《獨斷》中,記述過漢代的納妾規定:“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特殊貢獻,才可以最多娶八個妾——“功成受封,得備八妾”。有點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個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準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婦”,和現代一樣,是一夫一妻製。到了元代,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老百姓(庶人)不得娶小老婆。

即使符合納妾條件的,也不是什麽時候想納就什麽時候納的。如在明朝,朱元璋規定親王一級的“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世子及郡王則少多了,減了一多半,“額妾四人”,一生中一般就是納妾一次,除非無後才可再納。

到了滿洲入關,才廢除了那些到了年齡,不戀愛不結婚,就要坐牢的奇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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