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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過馬路都能算交通肇事被判刑!

導語

長安君(ID:changan-j):很多朋友都喜歡邊走路邊玩手機,現在起要特別注意啦!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行人違反交通法規引發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最終判決該行人負主要責任,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行人在交通參與者中

往往屬於“弱勢群體”

在涉及到行人的交通事故裡

往往是其他交通參與者

負主要或者次要責任

然而近日

廣東中山市第一法院

依法以交通肇事罪

判處一位行人

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通過事發時的監控影片可以看到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時左右

在中山火炬開發區

中山六路的人行橫道線上

一名女子正闖紅燈過馬路

這時一輛摩托車向前行駛

撞倒了這名女子

摩托車司機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從另一個角度的監控錄像看到

這名女子在闖紅燈時

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機

當她看到摩托車駛來時

竟然試圖加速躲過

但最終還是導致了事故發生

事故造成摩托車乘客張某受傷

送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鑒定,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於

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而肇事行人胡某

也受傷並被送院救治

(行人胡某 圖片來源:法院)

案件公開審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文凱: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行人違反交通法規引發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橫過馬路,而且在這個過程中一直使用手機,是引發本次事故的一個主要原因。

經審理,行人胡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胡某在審判階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

在交通事故裡面,

行人一般被視為“弱勢群體”,

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為何要負主要責任,

並且承擔刑事責任呢?

定罪依據

經警察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胡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路線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根據《路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被告人胡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經辦案檢察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法院認為,本案中,胡某雖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傷,但是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橫過馬路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承擔主要責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應認定胡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無論是行人過馬路,

還是騎車過馬路,

最好不要看手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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