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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頭族”交通肇事入刑 “手機依賴症患者”當警醒

作者 斯涵涵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行人在路線交通事故中都屬於弱勢群體。2017年5月27日晚上8時左右,中山市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燈信號橫過馬路,並在橫過馬路時使用手機,結果與行駛中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乘客死亡。日前,該行人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時時刻刻呈現“低頭看螢幕”狀,稱之為“低頭族”,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邊走路邊看手機已成為路線上常見的景象。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也屢見報端,女子胡某看手機、闖紅燈而致使他人傷亡,自己受重傷還要賠償巨款,便是非常慘痛的教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然而,長期以來,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一般被視為弱勢群體,行人闖禍一般由他方買單,這就導致一些行人養成了不遵守交通規則的陋習,將交通規則及公共安全拋諸腦後,亂闖紅燈、看手機過馬路等不良現象屢禁不止。

還必須要看到,時下我國交通法規禁止駕駛人員打電話玩手機,但對行人玩手機過馬路卻缺乏相應規範。《路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明令禁止行人“在路線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路線交通安全的行為”,但一邊過馬路一邊用手機這種常見頑疾卻不在其列,某種意義上放任了這種危險行為。但放眼國際,不少國家頒布地方法規如美國檀香山市,明確穿越馬路時查看手機屬於違法行為,會根據違法程度處以不同的懲處。這一點值得我國借鑒,畢竟我國的低頭族數量、行人違規事故率都佔據世界前列。

“紅燈停、綠燈行”,“低頭族”交通肇事警示交通安全“紅綠燈”。縱橫交錯的馬路上,紅綠燈、指示牌、斑馬線、司機、行人一起構成了現代文明規則社會,其良好運行必須依賴強有力的法律監管,也依賴於每一個成員對規則充分的尊重和嚴格的遵守,任何一方對規則的漠視和破壞都將造成秩序的混亂與制度的失范。良好的交通秩序既需要執法部門嚴格執法,處罰有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規消弭安全漏洞,也需要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類交通主體主動遵守法規,敬畏規則,珍視生命,讓交通法規從法律約束逐漸轉化為公眾的自覺自律行為,“低頭族”闖紅燈獲刑,再次敲響交通安全警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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