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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撞了闖紅燈的行人 到底該承擔多少責任?

相信不少開車人都沒有深究過這個問題,如果發生類似於標題中的交通事故,作為無過錯方的機動車駕駛員,在事故責任劃分中,究竟該承擔多少責任?

我們首先要知道的是,我國的《路線交通安全法》是默認非機動車或行人屬於弱勢群體一方,且汽車駕駛員應該將避讓行人。因此,即便有完善的證據證明機動車一方完全無責,也需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而所謂的不超過百分之十,根據《路線安全交通法》保護弱勢群體的初衷,也可以被理解成至少百分之十。

下面引用一下《路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現實問題是,目前法律對於機動車在人行斑馬線上撞到闖紅燈的行人,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能否將機動車劃入完全無責的範疇沒有基本的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在斑馬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在事故認定上,基本都會稍微偏向於弱者一方。

而對於駕駛員不太利好的資訊是,取證環節要求非常苛刻,能夠免責的證據一定要能夠完全還原事故現場,能夠重現當時的場景。舉個例子,例如調取路口監控,或者肇事車輛安裝了行車記錄儀,但這些影像資訊中還需要包括肇事時間、紅綠燈、遭遇事故時駕駛員是否有明顯的避免事故的操作動作、目擊證人等等眾多判定資訊,因此,取證異常困難。

說了這麽多,小編並不能明確告訴你,開車撞了闖紅燈的人,應該具體承擔多少責任,對於事故責任劃分,機動車駕駛員一定要提供上述免責證據。首先,百分之十的責任一定是避無可避的,然後再根據影像資料、監控影片、駕駛員在遭遇事故時的操作,例如是否主動減速或主動避讓等等原因綜合判定事故責任劃分。

關於在無責情況下撞傷或撞死亦或是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這點可以肯定的說,拘役和賠款基本上是無法避免的,在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範疇內完成賠付之後,自己還要承擔多少還得看具體事故分析。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無責的情況下,可能要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無論事故大小,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取證問題,這也是小編非常建議大家安裝行車記錄儀的原因之一。幾乎所有的事故責任劃分都要圍繞著能夠提供的證據來展開,所以行車記錄儀是第一道保障,而後才能指望路口的監控,因為監控並不能夠完全倚賴。

那麽一旦不幸發生事故了,還有哪些點可以周旋呢?例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否監護到位、非機動車是否按規定走人行道或斑馬線等等,這些都是非機動車或行人該遵守的義務,在關鍵時刻能夠減輕機動車的事故責任,一定不要忘了。

說了這麽多,總結一下,發生事故後,機動車至少要承擔10%責任+事故判定劃分責任(包括10%)+傷害賠償(三者險賠付+個人承擔)。

另外,有一點小編覺得有必要提醒各位一聲,網絡上有一種聲音非常危險,大概內容是與其撞殘不如撞死,因為害怕承擔康復期間不休止的金錢索取。

如果一旦有證據證明這種故意傷害的行為,評判事故的重點就不再是行人是否違章在先了,而是你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判定了。所以,發生撞人事故,不可逃逸、不可造假、不可擅動現場,更不能對行人進行故意傷害。應先救護傷者再報警,再想辦法提供目擊證人或影片影像資料,這才是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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