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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馬路玩手機獲刑,“低頭族”該看清法律紅線了

廣東省中山市一位行人胡某未按交通燈信號橫過馬路,並在穿過馬路時使用手機,結果與行駛中的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乘客張某受傷,送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於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而胡某也身受重傷並被送院救治。日前,胡某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隨著手機在人們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多,沉迷於手機的“低頭族”群體也越來越龐大。因為“低頭族”產生的事故也屢見不鮮。對於釀成大禍的胡某來說,被判刑追責並沒有什麽不妥。我國《路線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路線,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胡某未按交通燈信號橫過馬路,有違法行為在前,對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對方受傷死亡,就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看來,司法機構對胡某的定罪量刑處於合理區間。

為什麽會發生這起後果嚴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一個很關鍵的原因,就是胡某一邊過馬路,一邊使用手機。如此,不僅很難注意到交通指示信號的變化,容易出現闖紅燈等現象,更會忽視了周圍的交通狀況,來不及妥善應對,給自己和其他行人造成安全危險。

法律是社會的減震器。這次胡某獲刑,主要還是因為玩手機闖紅燈導致了嚴重的後果。但是,既然“低頭族”一邊過馬路、一邊用手機有這麽嚴重的社會危害,就理應在立法中予以明確禁止。可是,令人遺憾的是,在相對抽象的法律中,並沒有就這類行為劃出紅線。在國務院頒布的《路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雖然明確禁止行人有“在路線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路線交通安全的行為”,但一邊過馬路一邊用手機這種“毒瘤”,並未在列舉禁止的範圍內。

其實,“低頭族”一邊過馬路一邊用手機,導致交通事故,並非是胡某個人悲劇,也不單是中國獨有現象,在國外也不乏這類亂象,立法成為各國的普遍對策。比如,美國夏威夷檀香山市的交通事故發生率高於該國大多數地區,2000年至2011年間,行人低頭看手機共引發交通事故逾1.1萬起。2017年7月,檀香山市長簽署一項新法案,明確穿越馬路時查看手機屬於違法行為,首次違法會被罰款 15 到 35 美元,再次違法罰款提升到 35 至 75 美元,第三次違法罰款得掏 99 美元。無獨有偶,立陶宛政府在今年10月3日也頒布新規定,從11月起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等移動設備,違者將罰款20至40歐元,大約160至320元人民幣。

立法禁止的目的,並不是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等基本權利,而是為了保護不特定公眾的公共安全,當然這也是為了保護沉迷於手機的“低頭族”。對於“玩手機闖紅燈”的胡某,理應從肇事判刑中得到教訓,而其他“低頭族”也該有所警醒。為長遠計,對橫穿馬路使用手機行為,也應盡快拉上法律“高壓線”,讓路線交通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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