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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朋好友借貸要小心:微信借錢無借據 往來明細要保存

  親朋好友借貸中也要小心的事情

  經濟參考報 □徐麗霞 徐星星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便的融資手段,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發展。但因為民間借貸多發生於親朋好友、同事、網友之間,特殊的人情關係往來導致具體的借貸情況錯綜複雜,同時民間借貸關係亦與贈與、買賣、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相互交叉或混淆,這些都將導致當事人的訴訟難度增大。通過幾起案例提示大家在借貸中應當注意的主要問題,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權利糾紛和損害。

  網友微信借錢無借據

  李女士與丁先生於2017年6月在交友軟體相識,7月開始交往。沒多久,丁先生即以沒錢吃飯、和人打架等為由,陸續讓李女士在支付寶的螞蟻借唄、小花錢包等借款36000元後出借給丁先生。丁先生承諾過寫字據,後又多次推脫。之後丁先生又讓李女士從信用卡刷出2萬元至其自己卡裡。經多次催要,丁先生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現李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丁先生償還借款56000元及逾期利息。丁先生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李女士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李女士與丁先生之間存在民間借貸合約關係,該合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丁先生從李女士處收到借款後未及時歸還本金是造成本案糾紛的主要原因,故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分析】

  網絡已經成為我們的生活方式,我們應當提高網絡交往中的警惕性,尤其是涉及經濟往來的情況,對發生交往的對方主體身份,行為目的等都應當理性判斷。微信記錄、支付寶轉账記錄等新形式的證據相對於傳統的借條及銀行流水存在較大風險,存在偽造、變造或者被他人盜用的可能,故不建議僅憑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媒介,就草率輕易地把錢借出去。但是,借貸雙方通過微信等社交軟體溝通借款及金錢款項往來明細的過程應當及時留存保管,在債權憑證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證據不是很充分的情況下,提交相應支付寶、微信記錄有時可以作為有力的佐證,甚至成為決定借貸事實成立與否的關鍵。

  7萬元是借貸還是贈與

  2010年王女士之女與劉先生剛結婚時,劉先生家有一塊空白宅基地準備蓋房子,向王女士借款7萬元,當時並未出具借條。如今王女士之女與劉先生已經離婚,至今劉先生尚未歸還上述借款。現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先生償還借款7萬元。

  劉先生辯稱,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沒有直接收到涉案7萬元,有可能是王女士女兒將借款給了其父;另外這是因為當初其家中面臨拆遷,想在空的宅基地上將房子蓋起來可以多拿拆遷款,王女士女兒說可以無償提供蓋房資金,目的是為了多得到拆遷款,所以不是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雖辯稱款項是交給其父親的,但在與王女士談話時又認可是“你女兒給我的”、“共同債務”等,綜合雙方當事人之間當時特殊的姻親關係,借款人當時未出具債權憑證亦在情理之中。在庭審中,劉先生亦在法庭詢問其是否收到王女士交付的款項時,回答模糊不清,且存在前後矛盾。劉先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款項系原告王女士贈與,綜合上述情形,法院認為王女士與劉先生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判決支持王女士全部訴訟請求。

  【分析】

  大家在生活中出借金錢時,即使面臨的是朋友親人,也一定要留存相應的借貸合意憑證,即通常所說的“借條”。出具借條時應當注意相關的細節,正是這些細節決定了自身權利保護的成敗。打借條時最好標注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等奇葩理由;出借人的全名一定要寫,千萬不要寫綽號、簡稱、英文名等等,要與身份證一致;借款金額一定要有大寫,小心借條持有人修改金額。如果是銀行轉账交付借款的話,要保留轉账憑證。現金交付的話,一定要讓借款人打收條。當然建議都採用銀行轉账方式,不然有可能會因是否實際交付這一問題在訴訟中增加維權成本。

  30萬元是貨款還是借款

  胡先生於2013年8月1日向高先生出借30萬元,未約定還款期限。2017年10月19日,胡先生以書面形式通知高先生還款,但EMS未能送達,遂於2017年10月27日以簡訊形式通知高先生在15日內還款。高先生至今尚未償還上述借款。現胡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高先生償還借款30萬元。

  被告高先生辯稱:第一、該筆款項是胡先生應當支付給高先生公司的業務款,並非民間借貸。胡先生負責給某電力器材公司拉業務。胡先生與高先生聯繫,讓高先生負責該公司在山東的招投標業務。該筆業務款是該電力器材公司轉給胡先生,進而由胡先生支付給高先生的招投標業務款;第二、胡先生所述轉账沒有任何欠條,直至4年之後才開始催要,明顯不符合生活常理。訴訟中,某電力器材公司員工作為被告的證人出庭,證明被告與該公司的業務關係及款項結算流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具有實踐性特徵,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當對是否已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僅提交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交借貸合意憑證。被告就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進行抗辯,原告對此應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同時綜合被告提出的抗辯事項及電力器材公司的證人證言,根據證據的高度蓋然性標準,被告高先生的陳述更加令人信服。現胡先生僅依據轉款憑證主張權利依據不足,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分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账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账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原告的舉證責任主要包括借貸合意和借款的交付憑證。尤其當原被告之間還存在其他經濟往來關係時,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是在當事人之間變動的,這就更顯示了原告取證及留存證據的重要性。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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