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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萬“理財”被客戶經理轉走 儲戶訴銀行索賠

來源:新京報

客戶經理轉走巨款 儲戶訴銀行索賠

浙江葉女士損失1900餘萬,質疑“密碼交易視為本人”條款;一審請求被駁後上訴;客戶經理被判15年

1900萬“理財”被客戶經理轉走 儲戶訴銀行索賠

法院一審認定使用密碼交易視持卡人本人所為。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歸國,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開設銀行账戶,9次打入1900餘萬,並口頭委託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此後葉國強將錢款悉數轉出填補自己的財務漏洞,2015年該账戶僅存30餘元。2016年,葉國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此後,葉女士起訴銀行,認為在自己未到場情況下,葉國強偽造簽名將錢款轉出是違規操作,並且指出“密碼交易視為本人”為銀行格式條款,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2017年12月,法院一審駁回了葉女士的起訴請求,葉女士提出上訴。3月26日,該案二審將在浙江麗水市中院開庭審理。

1900萬元“理財”5年 账戶餘額30餘元

家在浙江省青田縣的胡先生與妻子葉女士是生意人。十幾年前兩人便前往西班牙經商,為了方便商務往來,胡先生加入了西班牙國籍。

據胡先生說,2010年,他回國時認識了葉國強,了解到葉國強是銀行的個人金融部經理,打理投資理財的收益遠遠高於銀行存款收益,於是便將自己與妻子多年的積蓄交給葉國強打理。

由於胡先生已經加入西班牙國籍,2010年4月份,他用妻子葉女士護照複印件開設銀行账戶,並與葉國強講好資金匯入該账戶,開戶後即將銀行卡給葉國強,“葉國強當時說錢進進出出的圖個方便。”於是,胡先生也告知該卡的密碼,但並沒有將護照複印件交給葉國強。

法律文書確認,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份期間,胡先生先後匯入葉女士账戶1900多萬元,葉國強每次收到匯款或購買理財產品都會向胡先生電話告知,詳細匯報账目。

2014年上半年,葉國強交給胡先生一張“葉女士貸款資金情況表”,寫有“現有貸款2890萬元,匯入資金共計1928.8029萬元”,意思是胡先生匯入的本金1928.8029萬,經理財後金額到達2890萬元,即三年賺了900多萬元。

2014年底,胡先生準備將這筆錢取出進行其他項目的投資,葉國強當時答覆說,當時的投資金額總數已經達3000萬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議胡先生2015年再將錢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錢,此後葉國強便不見了蹤影。

“他將錢從卡裡轉出沒有通知過我和我太太,我當時口頭委託他幫助理財,卡和密碼都交給他,就全部由他操作了。找不到他以後,我到銀行查账戶,餘額只剩30幾元,才知道被葉國強騙了。”胡先生說。

1900萬“理財”被客戶經理轉走 儲戶訴銀行索賠

葉國強26次轉账記錄。

法院以詐騙罪判銀行經理有期徒刑15年

到案記錄顯示,葉國強因無力還款,於2015年8月出逃,2015年11月24日在廣東省歸案。根據檢方指控,2010年上半年,葉國強以幫助理財獲取更高收益為由,誘使胡先生將資金委託其打理。

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葉國強將胡先生匯入葉女士账戶的1900餘元資金用於黃金現貨、股票、期貨交易及個人資金周轉。此外,葉國強還以幫助同學陳某配資給他人炒股,並能收取1.2%的月息為由,誘使陳某開設账戶,並存入人民幣200萬元,將銀行卡與密碼交給葉國強。後葉國強將該筆款項用於炒股、歸還個人債務、支付陳某利息33.6萬元。

葉國強在法庭上辯解稱,他並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胡先生先後9次將1900餘萬元資金匯入其妻子账戶由葉國強理財,是一種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客觀上葉國強未實施詐騙的行為,因此造成資金的虧損,應由胡先生自己承擔,葉國強沒有揮霍上述財產,正常理財造成虧損,不能推定葉國強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25日,以詐騙罪判處葉國強有期徒刑15年,同時責令葉國強退賠胡先生1900萬餘元。關於葉國強辯解其與胡先生是一種委託關係,法院認為該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未予采納。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葉國強账戶中僅有3萬餘元,距離胡先生的損失相去甚遠。

1900萬“理財”被客戶經理轉走 儲戶訴銀行索賠

鑒定意見顯示,取款憑證中的客戶簽名系客戶經理填寫。

焦點1

鑒定書顯示取款簽名非儲戶本人所寫

2017年5月14日,溫州律證司法鑒定所出具《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12張銀行卡取款憑證中客戶簽名的簽字是葉國強所寫。胡先生與葉女士認為,葉國強詐騙之所以能得逞,與銀行方面違規操作轉账有關,因此,葉女士將葉國強當時所任職的農業銀行青田縣支行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1900餘萬元以及利息530餘萬元。

葉女士在訴狀中稱,她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也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账或者取現,自己也從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青田支行違規辦理開戶、轉账和取現,致使自己的巨額存款被騙,因此應承擔責任。

青田支行答辯稱,葉女士與胡先生是夫妻關係,胡先生與葉國強是朋友關係,與葉國強之間形成口頭委託理財關係。2010年,胡先生以葉女士名義開設銀行账戶,銀行卡與密碼都是胡先生主動告訴葉國強的,法院已經認定葉國強構成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並進行退賠錢款。

青田支行一直合法辦理相關業務。葉國強當時接受委託憑卡憑密碼對卡內資金進行操作,符合借記卡章程規定,不存在違規情形,不應該承擔責任。

焦點2

法院一審認定轉账結果視儲戶本人交易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根據麗水中級人民法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葉女士是同意並認可其丈夫以其名義開戶辦卡,同意丈夫將共有資金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由此認定葉女士與其丈夫之間已經形成了委託代理關係。葉女士同意丈夫將銀行卡和密碼還給葉國強,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葉國強與葉女士之間形成了再代理關係。

鑒於葉女士與葉國強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該院最終認定葉國強持有葉女士借記卡轉账、取現的行為屬於葉國強行使代理權的行為,其結果應當視為葉女士本人交易,不屬於款項被冒領、盜領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約義務時並未構成違約。

法院一審駁回葉女士的起訴。葉女士向麗水市中院提出上訴。

葉女士的代理律師張慧敏表示,從葉國強轉款的憑證來看,青田支行需要有櫃員、主管、審核三人簽字,而每次人員都不同,有39人為葉國強辦理過轉款,對於葉國強是否有代理權,銀行方應當進行詳細審查、核實,但30餘名銀行專員卻無一人審查出葉國強無代理權限。並且在答辯中故意回避葉國強代為簽字這一細節問題。

此外,法院的判決中認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銀行出具的《借記卡章程》所規範,其中第四條表述為“申領借記卡必須設定密碼。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此應視為1900餘萬的轉账為葉女士本人交易。

張慧敏認為,“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這一格式條款嚴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權利,違反了《合約法》與《商業銀行法》第六條,應屬無效條款,且在司法實踐中,已被多個法院判決“無效”。基於此,3月23日,張慧敏律師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建議函》,建議銀監會及時對各大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刪除借記卡章程中該無效格式合約條款。(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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