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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法大修逐條解讀:工薪階層受惠 綜合徵收更科學

  個稅法大修主要內容逐條解讀:工薪階層受惠,綜合徵收更科學

  澎湃新聞見習記者 海陽 來源:澎湃新聞

  6月19日,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6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作為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頒布以來的第七次修正,此次草案中提高個稅起徵點、增加專項附加扣除等內容引發了公眾的持續熱議。財政部部長劉昆就草案作說明時表示,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

  對於此次個稅改革將帶來的影響,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聯繫了相關專家,對於草案中的主要的修改內容進行了逐條解讀。

  草案擬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征稅範圍

  在此之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三項收入使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稿酬所得還可按應納稅額減征30%,即實際稅率14%。而從應納稅所得額上,這三項所得也與工資、薪金所得不同。此前,這三項收入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則減少20%的費用。相比較而言,工資與薪金的起徵點是固定的3500元。

  此次草案提出,將這三項收入與工資、薪金所得相加進行綜合征稅,使用統一的年收入6萬元起徵點與7級超額累進稅率。對此,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朱為群認為,所得稅的計算從分類走向綜合是多年來一直要實現的一個目標。他認為,在過去的單項計算之下,收入類型多的納稅人可能享受多次費用減除,從而比收入類型單一的人少交稅。因此,此次綜合征稅的改革使得稅收管理更為科學。

  草案擬將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月)

  將俗稱為個稅“起徵點”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從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既有一般意義也有特殊意義。朱為群表示,這一調整與此前一樣,都是物價水準與人民生活水準提高所帶來的結果。“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從道理上而言反映的是維持一個人基本生活的標準,政策制定者認為在當今社會年收入6萬元可以滿足生活的基本需求,也就是所謂的生計扣除。”朱為群說。

  而從特殊意義上而言,由於此次改革首次引入了綜合征稅,使得更多的收入種類被納入計算,起徵點自然應該“水漲船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收入種類較多的人來說,原來獲得的扣除也多,現在整合以後總共只能享受每月5000元的基本費用減除,稅負可能不減反增。“反過來說收入比較單一的人,比如說工薪階層,那他們的收入增加是一定的。”朱為群強調。

  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認為,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大部分構成還是所謂“工薪稅”,因此勞動者的繳稅額減少,勞動積極性可能會上升,而比較依賴勞務收入等一次性收入的人群,其課稅總量可能進一步上升。

  草案擬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

  朱為群認為,對稅收計算周期的調整兼顧了收入波動幅度較大的人群的需求,“比如說一些推銷員,他前一個月可能沒有收入的,拿個底薪,都不用交稅。到了第二個月一下子提成來了,可能收入幾十萬了。那麽按照每月計算,這是不是意味著他要交35%、45%的稅?現在按年算的話它可以平攤了。”

  草案將優化調整綜合所得稅率的級距: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不變。

  此次稅率級距也做出了改革。低稅率的級距得到擴大,高稅率級距維持不變,形成“三增一減三不變”的調整格局。朱為群認為,這一調整意味著高收入人群並不能減少稅負。不僅如此,在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不變的情況下,高收入人群還要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也計算在內,最後的稅基可能提高,帶來更高稅率。

  將這一內容與綜合征稅、提高起徵點疊加起來看,可以發現此次個稅改革的受惠者主要以中低收入群體為主。朱為群認為,此次稅制改革的目標中包含著完善稅制,提高稅制公平的考慮,“這個目標提出來已經20多年了,但是在此之前寸步難行。”邵宇則認為,個稅改革想要落到實處的話,需要“抱持著藏富於民的心態”。

  草案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

  所謂專項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時,除基本減除費用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允許疊加扣除的項目。此次改革將諸多民生支出納入扣除項中,無疑是普通民眾的一大福音。朱為群認為,專項附加扣除的範圍和標準還有待進一步明晰。“比如大病醫療支出中哪些算大病,哪些不算,另外扣除應該有一個限額,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邵宇認為,抵扣的統計口徑也很重要,比如是采取個人申報還是稅務機構核查。“如果贍養、教育的支出都能納入扣減項的話,那麽對於納稅人生活成本的下降還是有好處的。”邵宇說。

  草案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構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同時,規定稅務機構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朱為群強調,避稅與逃稅的性質有所差別,避稅大多是運用法律存在的漏洞,因此需要用“補漏洞”的方法來加以打擊。此次個稅改革方案賦予稅務機構自行判斷作出納稅調整的權力,或將對避稅行為形成打擊。

  而邵宇則認為,除了依照稅法規定外,各級稅務機構對高收入人群的執行力度也將決定最後的稅收總額。“有時候財政收入一下子增加上去,可能是由於監管力度一下子強了。”邵宇說,“許多可征可不征的稅都征了上來,實際稅收比想象中的更多。”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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