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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個稅草案綜合收入 預扣預交制度需再完善

  個稅草案“四項綜合” 預扣預交制度需再完善 

  一家之言

  對稿酬、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實施預扣預交的制度應該進一步完善,建立工資薪金由發放部門預扣預交,其他收入則不需要預交,由納稅人按季或者按年申報繳納。

  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已經結束。中國人大網的資訊顯示,該草案征集意見超過13萬條,關注度遠高於同期征求意見的任何法律草案。筆者認為,《草案》對綜合收入(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預交制度還需在立法時進一步完善,否則會影響提高個稅起徵點的減稅效果。

  《草案》第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照所取得的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計算。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部門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此預扣預交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後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其中預繳預扣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從《草案》的內容規定看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要按照一個年度申報納稅,但是在取得收入的當月,還要由發放收入的部門或者個人預扣預交,年終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

  例如,某人在青海工作,每月工資薪金收入3000元,該納稅人向北京某報社投稿當月取得收入1000元,又被邀請到陝西某機構講課取得收入1000元。按照個稅草案規定,3000元由於達不到起徵點,部門不代扣代繳。但是,稿費和勞務報酬由於實施預扣預交,沒有起徵點之說,因此北京的報社需要按照規定預扣稅款21元(1000×70%×3%=21元),上繳到北京市的地方財政;勞務報酬由講課部門代扣代繳30元(1000×3%=30元),上繳到陝西省的地方財政。年終時,納稅人填寫匯算清繳表,由於總收入(3000+1000+1000=5000元)達不到起徵點,國家應退給納稅人繳納的個稅51元。

  問題來了,這51元的稅收該如何退呢?退稅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須考慮到,個稅收入為地方財政收入,涉及地方政府的實際利益。上述案例涉及由青海、北京和陝西三地的地方財政,誰來退稅,目前個稅法律草案沒有明確規定,而是交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相關制度。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規定由納稅人工作所在地地方財政退庫。恐怕操作起來有一定的困難。如果能夠實現退稅的補償,則可以退稅,如果得不到補償,地方政府就不會退庫。這方面的業務,仍然需要合理的制度來厘清責任、規範操作。

  二是,規定由原預交部門地方政府退稅。如果由原預交部門辦理,比如北京的報社辦理,由誰傳遞退稅資訊以及需要的發票等,另外原代扣部門是不是需要建立專門的機構和隊伍辦理可能涉及數量龐大退稅人的退稅事宜。如果不能建立隊伍和人員負責,退稅將是一句空話。實際上,異地退稅手續複雜,會影響到退稅能否實現和退稅的效率等問題。

  因此,目前個人綜合收入實預扣預交的制度,特別是對稿酬、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實施預扣預交的制度應該進一步完善,建立工資薪金由發放部門預扣預交,其他收入則不需要預交,由納稅人按季或者按年申報繳納。國家則需完善監管制度,建立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由銀行和相關部門定期通過系統提交支付資訊,由稅務部門檢查評估納稅人自主申報情況,防止偷漏稅行為,突出稅收管理的公平公正。

  □木寧(財經評論人)

責任編輯: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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