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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分組審議:個人信息保護應擴圍

每經記者:李彪 每經編輯:陳旭

8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三審稿)進行分組審議。草案三審稿中有關遺體捐獻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規定,成為委員們討論的焦點內容。

曹建明副委員長表示,草案三審稿增加了“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內容,但個人信息的保護範圍仍有所缺漏,與實踐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還不完全吻合。如自然人的账號和密碼、病史和健康狀況、金融信息、通信信息和聯繫人、未成年人信息等信息。建議對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個人隱私敏感信息的內涵和範圍再做研究並適度擴大。

對於草案三審稿第七百八十七條三款內容,陳斯喜委員說,將遺體捐獻相關內容上升為法律需要慎重研究,遺體不等同於遺產,親屬有沒有權利自行處理遺體、這樣規定以後會有什麽後果,要研究清楚。

圖片來源:新華社

建議進一步擴大個人信息保護範圍

草案三審稿將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增加進個人信息的範疇,並在第八百一十三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曹建明副委員長建議,在當前的信息網絡環境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風險,突出表現或主要表現在手機號碼的安全上。手機號碼的意義已不再僅限於普通通訊手段。手機所儲存、保存的大量個人信息、聊天記錄和其他網絡活動信息,尤其是支付寶、微信等具有移動支付、互聯網金融等功能,行為人一旦非法獲取、提供、販賣他人手機號碼,容易導致私自讀取抓取信息、任意惡意洩露信息、騷擾電話、垃圾短信、網絡詐騙等嚴重問題。一些信息販子聲稱,只要提供一個人的手機號碼,就能查到其所有私密的個人信息,其危害性顯然大於一般座機電話號碼,建議更加明確對公民手機號碼的保護。

歐陽昌瓊委員說,個人信息應當是指自然人獨有的、通過這些信息能夠鑒別他本人的特徵、個人專屬的財產(如個人账戶及其個人財產),建議對“個人信息”,通過概括加列舉的形式予以界定,避免掛一漏萬。

龔建明委員認為,微信等個人信息內容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微信現在越來越廣泛、越來越普及,今後也會涉及越來越多的信息安全問題。

委員認為新增遺體捐獻條款內容需審慎研究

草案三審稿第七百八十七條三款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鄭功成委員說,第七百八十七條三款新增的關於遺體捐獻的內容,我是完全理解的,因為現在捐獻的少,需要的多,所以想通過這樣的立法來增加捐獻。但是我認為這一條可能引發不安。擔心死後遺體被處理了,如果再加上捐獻遺體還有經濟補償,可能還會引發更多的問題。因此,建議可以加強宣傳引導,但先不入法為宜。

對此,陳斯喜委員表示, 新增加的內容是吸收了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但將這個內容上升為法律,有兩個問題需要研究:

一是遺體不等同於遺產,親屬有沒有權利自行處理遺體,這涉及倫理的問題;二是這樣規定以後會有什麽後果,要研究清楚。

他認為,比如現在器官買賣很嚴重,會不會出現出於非法目的,應該治療的放棄治療、應該搶救的放棄搶救等情況?還有出於救治其他病人目的,故意放棄對病人的搶救,會不會出現這種可能?對於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要研究清楚。如果這些後果沒有研究透,沒有措施避免,貿然作規定是不夠慎重的。

同時,全國人大代表張健建議對草案三審稿中“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作出修改。他表示,這裡涉及的是器官捐獻,而器官捐獻應該盡快,否則自然人死亡過久器官就沒有作用,因此在這裡建議“共同決定”後面可以加上“或委託代表決定捐獻”。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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