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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應為公民個人信息提供更周全法律保護

作者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眼下,伴隨技術手段的進步,個人信息的洩露、交易和濫用,已經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極大困擾,立法呼聲一直很高。

備受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正在緊鑼密鼓進行當中,其中,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被視為最大亮點。其中,草案專設第六章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進行規定,更被視為是一大進步。但與此同時,這些規定實際生活當中真能發揮作用嗎?能阻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嗎?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這樣的規定真能打贏官司嗎?

4月21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人格權編草案時,有關個人信息保護成為重點關注內容。與會人員普遍認為,在網絡信息時代,個人信息更加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民法典應當為公民個人信息提供更為周全的安全保護,建議加強調查研究,對信息持有人明確行為規範,並對違法公開、散布、買賣等行為加大懲戒、打擊力度,增加有針對性的內容。

建議明確“個人信息權”法律概念

據了解,此前,業界一直有呼籲將“個人信息權”入法。但草案並未有所體現。審議中,與會人員認為,這一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

“建議法律規定獨立的個人信息權。”譚耀宗委員給出多項理由:首先,法律上確認個人信息權,有利於進一步明確個人信息權各項具體權能,不僅僅是個人享有的個人信息權,也為權利人具體行使和維護提供明確的指引。其次,法律上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權,也可以為特別的保護個人信息提供了上位法依據。草案未規定個人信息權,這不利於區分個人信息權與其他權利(如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可能會增加法律適用中的衝突。

“從比較法來看,許多國家都承認個人信息權,因為個人信息權有自己獨立的權利內核,無法被其他權利所涵蓋,因此應當規定獨立的人格權。”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楊震建議將草案第六章標題修改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並對第八百一十三條中的“個人信息”定義作修改。

處理好網絡產業與信息保護的平衡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飛速發展,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被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情況越來越嚴重。審議中,委員們認為,法律應當對信息技術下的個人信息保護進行考量。

“現在收集信息的手段越來越先進,越來越簡單,網絡傳播具有即時性和無邊界性、閱聽人量大等特點,一旦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在網上傳播,它的影響也很難恢復。”謝經榮委員認為,法律應該處理好產業發展同保護個人信息之間的平衡,平衡好網絡平台同權利人和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對網絡平台人的責任要作更明確的規定。特別是侵權事件出現後,平台的作為要有明確的要求。

李飛躍委員建議,在人格權編第一章“一般規定”中,增加“事前”對數據的采集與匯聚進行規範的內容,並且明確法律責任,建立大數據運用與監管平台,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實行加密等安全保護。

建議進一步擴大個人信息保護範圍

個人信息的範圍究竟是什麽?都什麽信息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審議中,多名委員建議進一步擴大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範圍。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除了傳統的帶有個人識別特徵的信息外,還應該包括個人行蹤信息、個人網絡瀏覽信息等這類信息。否則,一方面可能被他人作為商業資源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個人的生活偏好和隱私等。”呂建委員建議加上“個人行蹤信息、個人網絡瀏覽信息等”內容。

譚耀宗委員則主張參照司法解釋對個人信息的範圍進行界定。據他介紹,相關司法解釋中將“公民個人信息”定義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账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目前,通信通訊聯繫方式、账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都是草案所沒有的,建議統一標準。”

張伯軍委員建議將公民個人醫療健康信息、顧客信息以及乘客信息等也納入到保護範圍。他認為,對自然人個人信息的列舉應當遵循從傳統的個人信息到新的個人信息的方式。

郭雷委員認為還應當考慮虛擬空間和心理空間,建議擴大草案“私人空間”列舉範圍,比如在“住宅”後加上“私人汽車、私人計算機與手機等”,理由是這幾點與個人生活關係越來越密切,並且在法律中明確列舉一般要比事後解釋的保護力強。

建議加大洩露個人隱私行為懲罰力度

在信息互通的時代,獲取信息越來越容易,保護信息越來越難。審議中,多名委員建議要加大對洩露個人隱私的違法成本。

“目前來講網絡應該是侵害隱私權的重災區,網絡暴力、網絡暴民甚至已經導致了一些人命案,但是沒有有效的處理,所以要強化懲治規製。”鄭功成委員還建議,要以案釋法,通過法院判案把法律的正義信號發出去。“一個案例就能使法律的立法原則、精神得到貫徹,希望人格權編能夠對案例的引領作用有所體現。”

“呼籲加大個人隱私的保護力度,加大個人隱私洩露行為的懲罰力度。”杜小光委員建議草案增加內容:發生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相應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楊震指出,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在制定之中,因此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人格權編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之間要一致起來。對個人信息和私人信息的用語要統一起來,保持一致,建議將個人信息定義為“可以公開的信息和不可公開的隱私信息”兩部分。

編輯:王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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