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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金融監管構架“新”在哪兒?

譚浩俊 中國不良資產行業聯盟研究員

作為一種新型監管架構,能否有效地發揮監管作用,還需要實踐的證明,需要“一行兩會”的共同努力。

3月13日上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出爐,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部門,統一監管銀行業和保險業。與此同時,此次改革方案還將銀監會和保監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

這也意味著,一直為各方所關注的金融監管新構架正式露出水面。此前市場傳聞的“三會合一”並沒有出現,而是將銀行與保險兩大監管機構合並,證券監管仍然獨立,人民銀行則在現有職能的基礎上增加了相關法律法規與制度的擬訂。那麽,新的監管架構與現行監管體系相比,到底“新”在哪裡呢?這些“新”的特點是否有利於監管職能的發揮,提高監管的品質和效率呢?

首先“新”在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效率上。毫無疑問,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是未來金融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知道,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帶來的最直接教訓,就是如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因為,無論是美國的次貸危機還是歐洲部分國家的主權債務危機,抑或其他地區發生的金融風險問題,都與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不力有關,與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危害認識有關,與風險發生後缺乏有效的應對之策有關。新的構架成立以後,人民銀行不僅要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並通過貨幣政策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而且要擬訂審慎監管的基本制度,也就是說,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可以更加有效的銜接,而不會出現目前由不同部門制定政策和制度時產生的“權力空位”,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力度會更大、效果會更好、效率也會更高,且在可能發生問題時,能夠更加快捷地調動社會資源以避免風險的發生。

其二“新”在責任更加明確。如果說現行監管制度存在什麽缺陷的話,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部門的職責不清、責任不明,要麽都搶著管,要麽誰也不管,尤其是遇到風險和問題時,容易出現扯皮現象。譬如2015年的股災、譬如高杠杆收購,很多都是因為部門職責不清、責任不到位造成的。否則,問題很難發生,風險也很難出現。所以,此次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就是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至於證監會為什麽沒有象此前市場傳說的一起合並,按照證券業與金融保險業的特點,不合並也是可行的,證券市場監管可以成立相對獨立的體系,是有利於更好地加強監管的。

第三“新”在可以有效減少監管成本。目前的“三駕馬車”監管體系,從監管成本上講,是比較高的。不僅如此,很多職能還落到了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身上。更重要的,監管成本越高,監管效率也越低,缺位和越位的現象越嚴重。因為,為了體現各自的存在,也為了突出各自的地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常常會設立各種門檻,以回避責任、增強權力。結果,就容易形成“權力地帶”和“責任地帶”的不統一,“權力地帶”監管力量“雄厚”,“責任地帶”監管力量“單薄”,自然,問題也就會很多,風險也很大。所以,必須通過職能整合、機構合並,將責任扛起來。至於銀行與保險之間的差異,可以在內部解決。內部解決問題,當然是低成本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保險業辦銀行、銀行業從事保險業務的現象比較突出,兩會合並後,這方面的問題和缺陷也將得到有效彌補。

第四“新”在降低制度與政策在執行中的“管損”。人民銀行作為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一項政策的頒布,能否得到有效實施,需要看監管機構的臉色。譬如定向降準、定向降息等政策,從人民銀行的角度來看,已經很明確了,但是,如果監管機構不加大監管力度,不對政策的執行實施全方位監管,不頒布相應的監管制度與辦法,政策的執行就會出現嚴重“管損”,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現在,這些政策和制度都由人民銀行來制定,毫無疑問,就能形成比較統一的格局。在此基礎上,將制度與政策交給監管機構,如果再出現問題,就可以問責監管機構。自然,政策執行的效率就會大大提高,政策執行中的“管損”現象就會大大降低。

最後“新”在巨集觀與微觀的有機結合。可以看出,新的監管架構在職責和責任的分工方面,是非常明確的,人民銀行管巨集觀,金融保險與證券監管機構管微觀,人民銀行的巨集觀側重於政策的制定、監管制度的擬訂,目標規劃的確定等,相對比較“超脫”。關鍵就在於,所制定的制度與政策、目標與規劃要切合實際,符合金融業發展要求,有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等。對監管機構來說,就是要依據人民銀行頒布的政策與制度,在微觀層面做好落實工作。很顯然,現行制度是不具備這樣的條件的,原因就在於,監管制度由各個監管機構來制定,那麽,就必然會出現不少“真空地帶”。而從這些年來金融問題的發生情況來看,出問題最多的就是政策和制度的“真空地帶”。而且,監管機構自訂的制度,容易偏向於減輕監管責任方面,造成金融機構容易鑽政策和制度的空子。為什麽會出現信貸資金結構嚴重不合理的問題,為什麽在金融機構頻繁發生重大案件,都與監管的政策與制度不銜接有關。

當然,作為一種新型監管架構,能否有效地發揮監管作用,還需要實踐的證明,需要“一行兩會”的共同努力。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新的監管架構下,職責和責任是非常明確的,如果誰要落實不到位,或工作不盡心,是會受到嚴厲處罰和問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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