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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救助優先於報案,怠於救助或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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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北京南四環發生一起交通追尾事故,導致後車車內兩人死亡。從網上流傳的現場視頻可以看出,後面的小客車從冒煙到起火,直至最終被火焰吞噬,在這全過程中,前車司機戚某一直在不緊不慢地打電話。此次追尾事故發生後,引發了一場“到底先救人,還是先報警”的議論,其實在法律層面上,這根本不是個人可以隨意選擇的,先救人擁有絕對的優先地位。

1 法律優先保護生命健康權

會開車,不等於就是一個懂法的交通參與者。此次事故之所以引起關注,主要在於前車司機一直在路邊打電話,未對後車受傷人員及時救助,最終造成無法挽回的災難。

發生交通事故後,要先報警?這種理解是有偏差的。對於普通追尾事故,這無可厚非。但如果在事故中有人員傷亡情況,則另有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警察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可以說,法律明確了生命、健康權益的優先地位,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時間查看傷員,履行施救義務。

以下面這個案件為例,高某駕車過程中發生側滑,恰逢行車至此的韓某也發生側滑,兩車相撞。韓某下車後並未查看傷員情況,後由路人報警救援,但此時高某經過搶救無效已死亡。法院經審理,對於高某究竟死於哪起事故已無法查明。但就救助義務部分,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後韓某應立即停車,保護和查看現場,並搶救受傷人員。但其怠於救助行為,違反了法律對於道路參與人行為的指引性和規範性規定,客觀上存在導致高某錯失救治時機的可能性,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一定參與度,應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 發生追尾後車並非當然負全責

對於事故中“前車司機戚某為何不救人”,大部分網友猜測,可能是他自認為追尾事故中“後車應負全責”,因此想保留事故現場原狀,等待交警來認定責任。但若真如此,那麽戚某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存在誤解。

以下面這個案件為例,李某駕駛一輛重型機動車牽引一平板半掛車,行至途中停於路邊休息,恰有張某開著摩托車經過,摩托車前部與平板半掛車左後部接觸後發生事故,導致張某當場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有過錯,李某駕駛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並違規停車,應負主要責任;張某駕車過程中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最終根據雙方行為的過錯程度,確定李某承擔事故責任的70%。

根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第九條:“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為同等責任:……(十三)車輛碰撞依法暫停、停放的車輛的……(十七)機動車追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的;(十八)機動車溜車的;(十九)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後其它車輛、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十)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在追尾事故中,若存在前車為違法停車或違法行駛,前車強行並道,雙方追逐競駛等情形,前車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北京交警的通報,戚某在南四環主路上駕駛的是不允許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駛的無號牌輪式自行機械車,其駕駛行為本身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對於追尾事故的發生,戚某難辭其咎,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 認定書不是確定賠償的唯一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警察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見,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需根據書證規則進行審查,確認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但必須強調的是,其僅為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訴訟證據之一,在認定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時,還需綜合考慮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及道路參與人在事故中的各自過錯、因果關係等。

4 怠於救助或涉嫌刑事犯罪

目前,戚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察機關依法刑事拘留,但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還未有結論,他的主觀意願是刑事責任認定的關鍵。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同時,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據此,如死亡結果由怠於施救造成,應當考量相關人對犯罪結果的主觀狀態,存在間接故意還是過失,前者可能涉嫌故意殺人,後者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此次事件中,如果怠於施救是死亡結果的直接原因,戚某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構成刑事犯罪的,還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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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流程

1、停車熄火、打開“雙閃”,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形下,在事故車輛後方足夠距離內擺放警示三腳架或其他衣物、物件,以提示後方來車。

2、查看傷員和事故情況,追尾事故中切忌停留在兩車之間查看車損,避免二次事故。如事故責任明晰,無人員傷亡,車輛可以移動的,應采取拍照挪車,快速處理的方式解決,減少對正常交通秩序的影響。如責任難定或車損嚴重的,應保護現場,報警報案,將受傷輕微人員轉移至遠離事故現場的安全位置,等待救援和交管部門處理。

3、如經現場查看,有人員嚴重受傷的,在保證自身安全情形下,應以救助傷員為第一要務,並向過往人員求助。因搶救傷員變動現場的,標明位置,拍照留證,以備事故定責。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鄧琦耀 王冬琪(作者部門: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流程編輯:孫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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