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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頒布新規:中小學不得參與或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中新網北京11月30日電 (記者 杜燕)《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以下簡稱《辦學標準》)今天正式公布。根據《辦學標準》,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中小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今天,記者從北京市教委獲悉,為促進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在《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定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制定該《辦學標準》。

明確適用與不適用範圍

《辦學標準》明確了適用範圍,即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使用本《辦學標準》。

不適用的情況有:民辦幼稚園不屬於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範疇;開展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教育服務的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培訓活動的機構,其設定標準另行制定;國家及北京對中外合作培訓機構的設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明確基本辦學條件和各類具體要求

《辦學標準》指出,基本辦學條件包括:

(一)具有合法的名稱、規範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四)具有與培訓類別、層次、規模相適應的,有資質的教師。

(五)具有充足穩定的辦學資金。

(六)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七)具有與所辦開項目相適應的培訓目標、培訓計劃以及符合規定的教學材料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備條件。

同時,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其中:社會組織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辦學標準》指出,中小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

北京市教委表示,根據上位法上位檔案的要求和北京實際情況,《辦學標準》著重對場所條件、師資條件、資金情況、管理條件作出細化規定。

比如規定教育機構的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大於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

舉辦非學歷全日製高等教育的,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3000平方米;

舉辦非學歷非全日製高等教育的,其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000平方米。

《辦學標準》指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未經審批機構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等。

《辦學標準》還指出,未經批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批準,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稚園”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同時,使用簡稱應符合有關規定;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並使用規範。

此外,在師資方面,《辦學標準》明確,從事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有關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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