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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禁止在居民住宅辦學

新京報快訊(記者 黃哲程)今天(11月30日),北京市教委、市人社局聯合公布《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以下簡稱《辦學標準》),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場所和教學作出明確規定。

《辦學標準》提出,禁止中小學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機構名稱不得冠以"中國" "國際""全球"等字樣。此外,居民住宅、地下室不能作為辦學場所。

禁止中小學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辦學標準》對民辦教育機構的範疇做了界定,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

此外,幼稚園不屬於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範疇。開展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教育服務的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培訓活動的機構,將另行制定設定標準。

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同時,中小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社會組織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新規提出,未經批準,民辦教育機構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稚園"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使用簡稱時應符合有關規定,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為辦學場所

新規要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具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場所的房屋產權清楚,如系租賃,應簽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協定(或合約);如舉辦者自有場所,應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

教育機構的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大於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學生人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此外,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安全、疏散等條件要符合相關規定。

舉辦非學歷全日製高等教育的,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3000平方米,並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低於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學生人均宿舍建築面積不低於公辦高校標準;舉辦非學歷非全日製高等教育的,其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000平方米。

不得舉辦等級考試和競賽

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各類中小學生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且教學進度不能超過所在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能與所在區中小學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日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從事學齡前兒童培訓的機構,教育內容方法手段應體現兒童身心特點,不得提前教授漢語拚音、識字、計算、英語等小學課程內容,培訓形式不得採用全日製形式。

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機構,教學內容不可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區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補習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簡潔直觀規範命名補習班次,比如"小學三年級數學補習班"等。

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應當以高等教育層次為主要教育教學內容,招收的受教育者應獲得高中、職高、高職及以上學歷。

禁止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在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師資方面,《辦學標準》規定,教育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約、勞動合約或勞務協定。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有關規定。

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其中,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

此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並擁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新京報記者 黃哲程

見習編輯 馬瑾倩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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