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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追補社保費 稅務統征變在何處?

個稅改革塵埃落定,社保費統征成為公眾關注的又一焦點。近日,江蘇一家企業被責成補繳十年社保費約200萬元,社保征繳日趨嚴格,違規漏洞將進一步填補。同時,伴隨著國地稅改革漸進,稅務機構統征社保費使中央財政調劑能力得以增強。不過,機制日漸規範之際,企業對稅費負擔的憂慮未減,未來減稅降費仍將是破解矛盾的關鍵動作。

追堵少繳、欠繳漏洞

9月3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行政裁定書引發關注。這份來自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書顯示,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欠繳社會保險費合計201萬元,江蘇省常州地方稅務局第五稅務分局作出社會保險費徵收決定,對裕華玻璃公司徵收社會保險費。在徵收決定生效後,因該公司未全部履行繳納義務,稅務機構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稅務部門追繳社保費的行動不僅僅發生在江蘇。近期,黑龍江省稅務局等有關部門發文表示,從8月1日起,組織全省基層部門開展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專項整治行動,要將勞務派遣公司、物業保安公司、建築施工企業、季節性用工較多企業列入重點,依法加大檢查和處罰力度,嚴厲打擊應參未參、應繳未繳行為。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目前已有安徽、河南、江蘇、湖北、四川等地稅務機構申請執行社保費的裁定文書。

在此前,我國各地社保費的徵收機構並不一致,有些是由稅務部門來徵收,有些則是由社保部門來徵收,這為企業欠繳、少繳提供了“方便”。而今年7月印發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從明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社會保險費等非稅收入由各部門自行徵收管理改為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管理,這是規範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的重大轉變。”上海財經大學教授、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認為,這將在制度上更具規範性,在執行上更具剛性,不但有利於降低征管成本、提升征管效率,而且將為未來稅費制度改革、統一政府收入體系、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在理順社保徵收機制的同時,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能有效阻擊企業欠繳、少繳員工社保等行為。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汪德華指出,社會保險費是對企業工資總額和個人工資薪金按一定比例課征的,稅務機構在課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都需要掌握企業的工資發放情況。與社保部門相比,稅務部門徵收社保費具有天然的稅費同源同管的優勢。

費率高企成“元凶”

社保費統征堵上欠繳少繳漏洞的同時,卻有聲音傳出,此舉將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對此,多位專家表示,此次社保征管主體改革對於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企業來說影響不大,但那些“低繳”、“漏繳”社保費的企業要達到足額的標準則要付出比較大的成本。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社保繳費直接關係到雇員的社會福利,不能被“省略”或是降低標準,企業有責任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

實際上,對企業用工成本增加的擔憂源於我國現行社保費率較高的現狀。據測算,當前我國企業社保總費率在30%左右,不僅普遍高於發展中國家,而且高於大多數發達國家。

對此,董登新認為,政府應該頒布更加有力的降稅和減少其他行政性收費的措施,對衝徵收體制改革後企業社保費上升的成本。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對北京商報記者透露,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账戶管理暫行辦法》,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

面對較高的社保費率負擔,去年發布的《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2017》顯示,我國社保基數合規的企業比例已從2015年的38.34%大幅下降到2016年的25.11%,而2017年基數合規企業比例僅為24.1%。根據汪德華所作的相關測算,假定當前一個製造企業用工成本佔總成本的30%,做到完全依法參保意味著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的上升,用工成本大約上升30%,總成本大約上升10%。

減稅降費是當務之急

面對稅務部門統征的壓力和高企的稅費負擔,在政策層面進一步推動減稅降費仍是破解矛盾的關鍵動作。在大力倡導優化企業營商環境的氛圍下,張斌分析,我國或將降低社保費率,在不降低養老金標準的前提下,為企業和個人減負。

“這幾年我國一直在夯實費基,目前很多險種已達到或接近全覆蓋了。在這個基礎上,我了解到有關部門也在考慮繼續降低社保費率的問題。”清華大學就業與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表示。

據悉,我國社保費率已階段性降低。2015年以來,我國先後4次降低社保費率,總體社保費率從41%降到37.25%,減少企業成本約3150億元。今年,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稱,將自今年5月1日起,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部門繳費比例超過19%的省(區、市),以及部門繳費比例降至19%的省(區、市),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可階段性執行19%的部門繳費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不過,中國社科院城市與環境研究所研究員單菁菁則表示,“我國社保費率是根據未來人們健康狀況、生命長度等進行精算過的,因此降低社保費率也並非易事,仍值得深入研究”。但隨著征繳力度的增強,企業低報基數的現象隨之減少,降低社保費率的條件也將具備。

國泰君安研究所的一份報告建議,未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或從基數、過渡期、差異化實施、減稅等方面對改革新政作出調整。例如,可以為部分中小企業設立社保征繳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仍按以往下限繳費,為企業調整人力成本提供緩衝期。在基數方面,可以針對中小企業暫緩實施實際工資計繳,通過降低最低基數減小對企業的衝擊,如基數定為當地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固定比例等,緩解企業運營壓力。

此外,我國各地分征社保費也導致區域間社保基金財力不均的問題較為突出,勞動力跨省遷移養老存在制度障礙,中央調劑金制度也與真正意義上的全國統籌存在距離。單菁菁認為,此項改革或將成為社保“費改稅”前奏,為全國社保統籌奠定基礎,將有助於緩解區域間失衡現狀,也為未來“降成本”打開了操作太空。

原標題:多地追補社保費 稅務統征變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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