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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侵權內容”能成為反杠精良方嗎?

此前《延禧攻略》和《香蜜沉沉燼如霜》熱播受熱捧,但在一片熱議聲中,受苦的卻是反派演員。先是《延禧攻略》裡的袁春望關閉了微博評論,接著《香蜜沉沉燼如霜》“荼姚”退出微博。

觀眾“入戲”咒罵反派演員並非現在才有,《還珠格格》中容嬤嬤的扮演者李明啟老師,也曾挨過一段艱難的日子。

在美國,觀眾咒罵演員的情況也同樣存在,最出名的案例大概是女演員Cindy Lee Garcia和Google的糾紛。

Garcia曾出演過一部反對穆斯林的電影Innocence of Muslisms,在YouTube組織的電影預告會上,含有其表演的片段被播放,引起了眾怒。Garcia被多方指責,並受到謾罵。隨後,生活受到影響的Garcia覺得應該擁有對於自己互聯網上的形象的控制權,於是對Google/YouTube展開了訴訟,但訴訟的理由並不是因此受到的傷害,而是版權問題,不過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結果。

針對Garcia這樣的案件,韓裔記者Sarah Jeong曾在2015年發表《互聯網垃圾》(The Internet of Garbage)一書,成為關注網絡騷擾問題的著作。這本書為網絡騷擾的發生提供了直接解釋,同時也為網絡騷擾如何分類和辨別提供了意見。該書還提出,在反對網絡暴力的浪潮中,互聯網的結構和與其有關的政策被忽略了。

本期全媒派(ID: quanmeipai)編譯帶來深度編譯,剖析美國關於網絡暴力的法案和相關案例,看一個關於網絡暴力的案件為何會與版權扯上關係。

《數字千年版權法》為互聯網內容提供庇護

這一切要從《數字千年版權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稱DMCA)說起。

《數字千年版權法》為互聯網內容提供商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只要他們遵守“通知後撤下”的程式,他們就不會受到懲罰。比如,一個用戶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上傳了Metallica的MV,版權所有者華納兄弟並不能直接起訴YouTube,不過華納可以給YouTube發一份通知書(DMCA notice)。如果通知書有效,接到該通知的YouTube就必須撤下影片,否則將不受“安全港”的保護了。

《數字千年版權法》之所以選擇提供這樣一個“安全港”,是為了鼓勵像YouTube,Reddit,WordPress,還有Tumblr這樣可以承載UGC的平台發布內容,它們也被認為是當今互聯網的支柱。即使網站上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大量的UGC還是無法被完全控制。沒有了《數字千年版權法》“安全港”的保護,這些網站完全無法應付大量的UGC侵權。

今天YouTube用著非常複雜的內容ID管理系統,通過這個系統能夠準確自動識別有版權保護的內容,但如果沒有“安全港”的保護,這樣的自研系統是不會存在的。理論上說,是《數字千年版權法》保護了那些無名氏,確保互聯網能夠繼續演變、繁榮並且為消費者提供新的選擇。

不過,《數字千年版權法》也是少數的、可以強迫互聯網內容中間商下架內容的法律之一。

《通信內容端正法》第230條:平台免受追責

在現行的法律中,《通信內容端正法》(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簡稱CDA)和《數字千年版權法》一起,使內容服務商似乎不用為其用戶發布的內容負責。其中,《通信內容端正法》第230條(簡稱CDA 230)的內容尤其關鍵:“對於其他資訊發布者提供的內容,互動式電腦服務提供者或者使用者,不應被視為出版者或發布者。”(英文原文為: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該條款也被廣泛認為是平台的“免責金牌”。

當然,CDA 230的適用範圍有例外。其中明顯的一條,就是聯邦法案禁止兒童色情作品。但最重要的是對於版權作品的保護。侵犯版權的行為不受CDA 230的保護,但卻屬於之前提到的《數字千年版權法》的適用範圍。

CDA 230是在Prodigy和Stratton Oakmont(下稱SO)兩家公司的矛盾之後設立的。一位用戶在Prodigy的留言板上詆毀SO並使其造成巨大損失,Prodigy因此被起訴。不過,後來查實SO確有犯罪行徑,它也成為電影《華爾街之狼》的原型。

當時,Prodigy每天會收到約6萬條公告欄發布的消息。關鍵在於,它確實實施了相應的規則,即使並沒有辦法精確控制每一條消息。為了對留言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進行管理,Prodigy決定為內容擔責。後來,為了消除該案對互聯網行業的衝擊,國會決定利用CDA 230來推翻此案的裁決。

改變CDA 230?復仇色情網站不該受保護

CDA 230是個避風港,它希望鼓勵網站自我調解,並且自願地去除冒犯性的內容。但諷刺的是,第230條成為了反對網絡騷擾提案的最大的阻礙。

很明顯,CDA 230能夠為某些復仇色情網站提供庇護,這些網站上傳的照片明顯是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法學教授Danielle Citron提議,對於CDA 230增加一個關於網絡仇恨犯罪的不適用例外,就是不能讓那些復仇色情網站受到庇護。她改用了哲學家Brian Leiter的說法,用“網絡汙穢場所”來形容這些網站。

無疑,CDA 230對於現代互聯網是很重要的。任何對於現狀的改變都需要三思,新的法案會影響多少網站?這些受到影響的網站是哪些?對於新聞和有新聞價值的內容來說,會有哪些例外?理論上,為CDA 230撰寫一條補充條款並非不可能,但是從實踐角度來講,難度非同一般。

任何條款下涉及的“例外”,不管開始在語言上如何斟酌,都很可能在實現本身目標的路上龜速前行,涉及的“例外”會越來越多。這樣,也許會與反對網絡騷擾的初衷背道而馳。從語言角度來說,不同的利益集團一定會想方設法,找到恰當的理由躲在庇護之下。

修改CDA 230的想法已經在探索中了。很多復仇色情網站,已經被美國各州司法機構或者是聯邦商務委員會發現並處置了。

一個新的CDA 230的例外,就是旨在保護那些受網絡騷擾的對象。如果這個例外定義得太局限,就不能阻止人們做壞事,所以還不如針對那些連續犯罪的人。但是如果定的太寬廣,可能帶來對互聯網的災難性後果。

將仇恨犯罪變成版權侵權?

當Citron教授的書《網絡太空裡的仇恨犯罪》(Hate Crime in Cyberspace)出版時,她大致提議了一個針對CDA 230相對局限的例外條款,想要針對那些“最壞的犯罪者(Worst Actors)”。但同時,她也努力解釋了這個例外如何不大範圍地傷及無辜,比如像Reddit這樣的主流網站。

該書出版之後不久,大量的明星裸照開始在Reddit上傳播,這些照片是從他們的蘋果账號中被竊取的。裸照和性愛影片流出在好萊塢是常事,但是在厭女症蔓延網絡的當下,大量未經同意的照片出現,引起了新的風波。Jennifer Lawrence把這件事稱為“性犯罪”,很多評論員也同意這樣的說法。

Reddit撤下相關照片的動作並不及時,但是最終還是執行了,其理由是,那些被分享的照片是受版權保護的。Yishan Wong時任Reddit CEO,顯得有些糊塗,仍發表聲明說“Reddit不會因此事件改變網站的內容政策”。

“原因在於,我們不只是一個讓用戶發布鏈接並進行討論的網站,我們認為,自己管理著一個新型社區,扮演著類似政府一樣的角色。政府的角色和責任和私企是不一樣的,因為政府在權力的運用上會保持克制。”

這個帖子的標題更讓人震驚,是“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靈魂負責(Every Man is Responsible for His Own Soul)”。2014年11月,Yishan Wong辭職,第二年2月,新的CEO Ellen Pao上任後,Reddit實施了一系列關於未經同意散布裸照的新政策。在2015年5月,Reddit實施了全網反對網絡騷擾的政策。

現在的Reddit和以往大不相同,但是,它在2014年9月對於網絡騷擾的回應是相當糟的案例。Reddit在眾多平台裡並不算是“最壞的”,即使最開始出現了一定阻力,但最終,它的顯著地位影響了其規則制定。

讓人驚奇的是,Reddit撤下內容的理由並不是出於道德、隱私侵犯、反對人肉搜索或是不合法的照片獲取途徑,而是發送了DMCA通知書,把版權作為撤下內容的首要理由。

這起事件中,Reddit的做法並沒有得到什麽讚揚,但是在網上,圍繞《數字千年版權法》和網絡騷擾的話題已經是老生常談。不管動機如何,Reddit和Cindy Lee Garcia殊途同歸,都意圖把仇恨反對轉變為版權侵權。

當人們在網上受到騷擾時,本能的反應會是:互聯網失控了,那些騷擾應該被消除。對互聯網最普遍的管理方式,是通過版權。美國唱片協會多次起訴互聯網提供商,要求曝光下載人的資訊;美國唱片協會和美國電影協會也曾多次起訴各種平台的內容發布者。

當下,我們已經看到美國唱片協會、電影協會在此類案件中的勝利,於是,我們也應該相信版權法能夠有效地管理互聯網並懲罰犯罪者。

網絡騷擾關係到性別身份、種族和性取向,被放大成社會壓迫的問題,已經在2000年初被美國唱片協會加以重視。在早期互聯網階段,審查是圍繞著版權法執行的,而並非意在保護無辜的互聯網用戶。因此,解決網絡騷擾問題,尤其是關乎性別身份時,會考慮將其定義成“內容判斷並選擇撤下”的問題,更戲劇的是,解決方案是暴露用戶的身份,並把他們送上法庭。

然而,反騷擾策略如果單純建立在反對內容侵權的基礎上,恐怕是注定要失敗的。儘管侵權的懲罰是巨大的,比如對於下載一首歌的侵權懲罰可以到15萬美元,音樂和影視行業也都能請得起優秀律師,非法下載和傳播內容的行為卻依舊存在。

移除侵權內容就像個打地鼠遊戲,Cindy Lee Garcia認識到。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作出了有利於她的判決之後,她又緊急撰寫了一份提案稱,The Innocence of Muslims的副本還在平台上,要求Google/YouTube不僅僅撤下相關的鏈接,更要采取深入的措施,禁止搜索有關Innocence of Muslims的內容。

Cindy Lee Garcia

從Garcia的角度來看,如果她的安全受到威脅,那只有徹底地封鎖內容才能保護她。但是版權法本身意不在此。在她的案子裡,對於版權法的曲解讓事態變得更混亂。她的律師提出要求索賠1億2780萬美金作為罰款,因為按規定,侵權是最大限度能賠償15萬美元,再乘上852個侵權頻道的數量。

瞬間,Cindy Garcia從備受同情的原告,突變成一個版權魔鬼。

對此,Google簡短地做了回應:“Garcia的不滿來自於Innocence of Muslims還在互聯網上流傳。但是,Google和YouTube並不是整個互聯網的運營者。”

全面控制的錯覺

Garcia可能是對的,撤下大部分或哪怕一部分的內容,都能夠改善她的境地。但如果一旦把貓放出籠子,後果就很難控制了。在2014年12月的口頭申辯中,法官Richard Clifton向Garcia的律師問到:“在世界上,現在難道還有人不知道你的客戶和那個影片有關?”律師語塞了一下,法官又繼續說道:“可能在世界的某個洞穴裡吧,那些可能是我們需要操心的人。”

在許多情況下,當網絡內容持續吸引人們的注意,對當事人造成的騷擾就會加倍,而一旦這些內容從人們的視線裡消失,他們的興趣自然也就消失了。但是同時,Garcia的訴求並不是僅僅減輕騷擾,她想要把網上的影片清除掉,因為她在這些影片當中出現了。

她在追求一個夢想,能夠在互聯網上對自身形象有完全控制權的夢想。這個夢想,唱片行業從90年代就開始期盼了。這不意味著你不能影響或抑製數字內容的傳播,但你永遠沒有辦法真的控制每一條內容。

任何因反騷擾而選擇刪、撤內容的策略,都注定在這個漩渦裡打轉:永遠刪不完的內容副本。這就是整個問題的難題所在,騷擾的內容和騷擾的行為重合,只是在這個過程中,內容被扁平化成“字節”。

這就是那些真正有害的內容帶來的影響,比如網絡威脅、追蹤、騷擾,它們對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響,帶來負面情緒消耗精力。我們當然可以通過操縱字節去減少這些傷害,這不僅僅關乎網絡結構的重新配置、資訊過濾、社區管理、社會規則的強製執行,當然還包括內容刪除。

但是,“刪除”隻應是工具盒裡的一項工具,而不應是最終目的。因為,刪除並不是勝利,也不能從恐懼中解脫,而僅僅只是“刪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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