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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約到期終止公司也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約到期,如果用人部門不想續訂勞動合約,要不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有人認為合約期滿勞動合約自然終止,合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用人部門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都是如此嗎?

勞動合約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部門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部門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部門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部門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需要怎麽賠償

勞動合約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部門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部門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勞動合約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門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部門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的;

《勞動合約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約終止:

(一)勞動合約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約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部門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約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部門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約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約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部門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那合約期滿就可以馬上終止勞動合約嗎?

答案是:NO

依據勞動合約法、工傷保險條例、工會法的相關規定,用人部門與勞動者勞動合約期滿,

不能終止的情形有十種!

HR童鞋需特別注意,一不留神可能就變成違法終止需支付賠償金了!下面我們簡單了解一下。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需等到職業健康檢查後確定無礙後才能夠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部門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約。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需待醫學觀察期結束經診斷非職業病後才可終止合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用人部門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約。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部門承擔。

勞動者在本部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合約到期能否終止視傷殘等級而定

一至四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合約到期不能終止勞動合約;

五至六級:保留與用人部門的勞動關係,不能因勞動合約到期終止合約,由用人部門安排適當工作,但勞動者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七至十級:合約到期可以終止。

如果合約期滿時勞動者處於醫療期,則勞動合約到期時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什麽是“相應的情形消失時”?

一般情況下是指醫療期滿,但並不絕對指醫療期滿。如果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約,無需等到法定醫療期滿。雖患病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約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部門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時才可終止勞動合約

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需續延合約到哺乳期滿。哺乳期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

勞動者在本部門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時才可終止合約

合約期滿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部門連續工作滿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的,用人部門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

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部門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

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

用人部門初次實行勞動合約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製重新訂立勞動合約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部門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的,用人部門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

勞動者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

勞動者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約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的,用人部門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

注意:實踐中有不同意見,全國絕大多數地區持該意見,如北京高院、廣東高院,浙江高院,江蘇等地均有明確意見;上海司法實踐中認為用人部門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約不再續訂。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

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公司強行終止會怎樣

根據勞動合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部門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約的,用人部門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約或者勞動合約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部門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部門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約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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