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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腦膜瘤手術未完善術前檢查,致術中大出血併發症而死亡

【摘要】患者劉某因右側顳頂枕葉巨大腦膜瘤,在被告醫院行右側顳枕頂開顱探查+腫瘤切除術,切除腫瘤過程中因失血性休克給予抗休克搶救,後患者劉某死於失血性休克。2019年3月23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術中血壓有一段時間測血壓測不出(約1個小時30分鐘),考慮術中出血量大,時間過長,被告可能存有輸血不及時。參考鑒定意見書,本院確定被告應對損害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宜,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84721.39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腦膜瘤,術前檢查,大出血,併發症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

一.引言

腦膜瘤手術未完善術前檢查,致術中大出血併發症而死亡,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劉某某、董某某等與x大學x醫學院附屬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x0103民初5153號」。

二.基本案情

患者劉某於2016年01月28日因「頭痛1月余,視力下降伴噁心5日」並外院行MRI示右側顳頂枕葉佔位,為求進一步診治到被告處住院治療,經檢查診斷為右側顳頂枕葉巨大佔位,顱內壓增高並大腦鐮下疝。被告於2016年1月29日在全麻下行右側顳枕頂開顱探查+腫瘤切除術,切除腫瘤過程中因失血性休克給予抗休克搶救,術後病情危重持續給予升壓藥物維持血壓抗休克等治療,術後診右側顳頂枕非典型腦膜瘤(WHOII級)、右側顳頂枕開顱探查、腫瘤切除、去骨瓣減壓術後、失血性休克、DIC。1月31日患者劉某出院,並在當日死亡。

三.裁判結果

綜合本案中患者受損害的原因力大小、損傷程度等因素,根據鑒定意見書,被告本院確定被告應對損害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宜。2019年3月23日法院判決,被告x大學x醫學院附屬x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董某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84721.39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醫院在治療行為中存在檢查不充分、未盡高度注意、輸血不及時、風險預見性不足、未盡防範風險和告知義務的過錯,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二)醫方辯稱:被告在醫療過程中已經按照診療常規積極救治,患者劉某的死亡原因是顱內腫瘤過大,手術中患者劉某失血過多,引起了一系列的心腦功能併發症,雖然經過醫院的積極救治,依然沒有挽救患者的生命,有關上述治療過程中的風險,醫方在實施手術之前,已經向患方書面交代;法院委託的司法鑒定,客觀上沒有如實反映醫方積極救治的經過,認定承擔次要責任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三)醫療鑒定意見:被告對患者劉某的醫療行為中存在一定醫療過失(錯),該過失(錯)與劉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有因果關係。但是,被鑒定人自身病情嚴重和腫瘤解剖位置的複雜性給臨床治療帶來一定的難度和風險,術中大出血是該手術的併發症之一。因此,該過失(錯)在劉某的死亡後果中的原因力可為次要與共同作用因素之間,其過失(錯)參與度理論數範圍為30-50%。

(四)法院觀點:被告存在以下問題:術前檢查欠充分,該手術為限期手術,條件允許下應行MRI增強掃描,頭部CTA或DSA等,更加準確的定位腫瘤及了解腫瘤區域血管的情況,以降低手術及術中出血的風險,對其手術風險的預見性不足;手術在整個麻醉狀態下,發現術中血壓有一段時間測血壓測不出(約1個小時30分鐘),考慮術中出血量大,時間過長,被告可能存有輸血不及時;被告對術前準備及術後與患者及家屬告知、處理及溝通欠詳盡。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對刀砍傷出血患者搶救中,未及時包紮止血並擴充血容量。2.醫療糾紛:體檢發現腎結石行微創手術,術中大出血導致左腎被切除。3.醫療糾紛:因一周未解大便行灌腸治療,導致患者醫源性腸穿孔死亡。4.醫療糾紛:未重視術後食管空腸吻合口瘺,致胃癌患者繼發膿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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