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單鼻蝶垂體腺瘤切除術後腦出血,患者神經受損,院方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經過

2014年2月6日原告因主訴「月經紊亂、溢乳1年余,反覆視力缺損4月」前往被告某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鞍區佔位、垂體腺瘤可能性大。2014年2月13日行「經單鼻蝶垂體腺瘤切除+鞍底重建術」。術後出現呼之不應,無自主呼吸,查體示雙側瞳孔大,對光反射欠佳。頭顱CT:蛛網膜下腔出血,累及鞍上池、環池、兩側腦室後角、第四腦室。臨床行腰大池穿刺置管引流、腦室外引流術、腦室-腹腔分流術等治療,原告仍呈昏迷狀態。2014年4月15日原告出院,於外醫院繼續康復治療。出院診斷:垂體腺瘤、蛛網膜下腔出血、交通性腦積水、V-P分流後、腦梗塞、肺部感染、尿路感染。其後,原告認為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遂於2016年1月4日訴至本院。

患方觀點

原告因出現雙眼顳側視野缺損,左眼明顯,於2014年2月6日就診於被告處,診斷為鞍區佔位、垂體腺瘤。2014年2月13日在全麻下行經單鼻喋垂體腺瘤切除+鞍底重建術,術後CT提示蛛網膜下腔出血。2月17日被告為原告行腦室外引流術,2月20日行氣管切開術,3月28日行左側腦室穿刺腦室腹腔分流術。術後情況未能有效改善,後原告繼發肺部及尿路感染,轉入甲醫院繼續治療。原告目前動眼神經和視神經嚴重損傷,視力差,吞咽和語言功能受損,上、下肢活動嚴重障礙,不能自主站立和行走,大小便失禁,完全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原告認為,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未充分預估風險,未採取適當的治療措施,導致原告身體和精神遭受巨大損害,故訴至法院,訴如所請。

原告某甲之法定代理人某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1.醫療費354551.7元;2.誤工費290819元;3.住院夥食補助費39100元;4.護理費2593324.36元;5.營養費43200元;6.殘疾賠償金1030950元;7.被扶養人生活費401688元;8.殘疾輔助器具費28262.85元;9.交通費24466.5元;10.複印費192元;11.行為能力鑒定費4650元,上述賠償項目按被告承擔40%的過錯責任比例計算;12.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我院對原告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常規,充分履行了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不存在有過錯的診療行為。原告術後發生非手術部位的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管痙攣等屬於罕見併發症,此是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難以避免的疾病風險,並非有過錯的診療行為所導致。我院對原告的診療行為不構成侵權,依法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如判決,過錯責任比例由法院酌情確定。現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無異議,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法確定,誤工期同意賠償至定殘前一日,已發生的護理費同意按每日100元賠償,後期護理費同意先行賠償5年的費用,營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由法院酌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有票據的同意賠償。

專家評析

某司法鑒定所對被告某醫院對原告某甲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過錯程度以及原告的傷殘等級、殘疾輔助器具、護理期限、護理人數、護理依賴程度、營養期限、後續醫療依賴程度、後續醫療項目進行鑒定。分析認為:被鑒定人主因「月經紊亂、溢乳1年余,反覆視力缺損4月」入住醫方治療,診斷為鞍區佔位、垂體腺瘤可能性大,行「經單鼻蝶垂體腺瘤切除+鞍底重建術」,被鑒定人診斷基本明確,有手術指證,醫方診療過程符合診療常規;被鑒定人術後即發生顱內出血不能排除與手術相關因素,醫方負有一定責任;被鑒定人腰大池穿刺置管引流,顱內壓仍偏高,出現腦積水,行腦室外引流術,術後第18天拔除腦室引流管,顱內壓再次升高,行腦室-腹腔分流術,被鑒定人一直呈昏迷狀態,出院行康復治療。上述病情的發生為垂體腺瘤切除術難以完全避免的罕見併發症,自身因素是被鑒定人損害結果的主要原因。綜合考慮,醫方在診療過程中雖無明顯過錯,但是被鑒定人腦出血的發生,不能完全排除與醫方手術操作的相關因素,為此醫方承擔次要責任。原告目前遺留:重度智能障礙,肢體功能障礙,共濟失調,不能獨立生活,社會交往極度困難,各種活動嚴重受限,僅限於床、椅上活動。

鑒定意見為:

1.某醫院與被鑒定人行單鼻蝶垂體腺瘤切除術後合併腦出血而造成的損害後果有次要因果關係;

2.被鑒定人的傷殘等級屬二級;

3.其需完全護理依賴,護理人數建議2人;

4.其營養期建議24個月;

5.後續治療項目及費用、醫療依賴程度、殘疾輔助器具費建議以實際產生為準。鑒定費19250元由原告預付。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本文整理:北京醫盾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