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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肺良性腫瘤誤診為肺癌行手術切除,醫院需承擔賠償責任

【摘要】二醫院於2017年2月8日對張某某行「右肺中葉楔形切除+胸粘連烙斷」手術,術中行冰凍切片病理檢查,顯示為惡性腫瘤。隨後,A醫院對二醫院提取的樣本做病理複查,複查結果為:右肺中葉為硬化性肺細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第二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某支付人身損害等賠償共計38968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良性腫瘤,誤診,肺癌

一.引言

肺良性腫瘤誤診為肺癌行手術切除,醫院需承擔賠償責任,從而引發醫療糾紛,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張某某與xx市第二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X0104民初3773號」。

二.基本案情

張某某因病於2017年2月4日到二醫院就診,門診以「左側肺部結節:性質待診」要求張某某住院。張某某住院後,複查為「雙肺多髮結節」。二醫院於2017年2月8日對張某某行「右肺中葉楔形切除+胸粘連烙斷」手術,術中行冰凍切片病理檢查,顯示為惡性腫瘤。出院診斷為:右肺中葉腺癌。隨後,A醫院對二醫院提取的樣本做病理複查,複查結果為:右肺中葉為硬化性肺細胞瘤(良性)。

三.裁判結果

因二醫院對張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右肺硬化性肺細胞瘤誤診不足,將右肺硬化性肺細胞瘤誤診為右肺中葉腺癌,致張某某前往A醫院進一步診斷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應由二醫院承擔。該誤診行為必然對張某某的精神造成極大傷害,故本院對張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支持。2019年4月9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第二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某支付人身損害等賠償共計38968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在診斷上,二院將肺良性腫瘤誤診為肺惡性腫瘤;在治療上,二院做了一個無論是良性腫瘤還是惡性腫瘤都是錯誤的治療。二醫院的診療錯誤給張某某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傷害和精神傷害。因與二醫院協商未果,故張某某起訴至法院。

(二)醫方辯稱:雖然二醫院對張某某的診療過程存在誤診,但張某某的傷殘是張某某自身疾病導致的,並非二醫院的醫療行為所導致,其傷殘與二醫院的誤診行為之間不存在關聯性,即張某某並沒有因二醫院的醫療行為導致損害後果,且不存在關聯性。故二醫院不對張某某承擔任何侵權責任,請求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醫療鑒定意見:根據送檢資料,二醫院在對張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右肺硬化性肺細胞瘤誤診不足,其採取的胸腔鏡下右肺中葉內側段結節楔形切除符合肺結節(硬化性肺細胞瘤)的治療原則,且客觀上醫院未對張某某進行化療、放射治療等侵害性治療,張某某右肺中葉內側段結節楔形切除構成的傷殘程度系肺結節(硬化性細胞瘤)規範治療所致,與二醫院右肺硬化性細胞瘤誤診的不足無關聯。

(四)法院觀點:手術切除是治療硬化性肺細胞瘤的最佳方法,在行VATS(胸腔鏡)肺葉楔形切除術中行快速冰凍切片病理檢查,待病理確認後,良性腫瘤僅行肺楔形切除術,惡性腫瘤再進一步行肺葉切除及系統性淋巴結清掃術。術中行冰凍切片病理檢查,雖然顯示為惡性腫瘤,但二院僅行「VATS右肺中葉楔形切除+胸粘連烙斷」,並未進行針對惡性腫瘤灶的肺葉切除及系統性淋巴結清掃術,這樣的手術對於肺癌是錯誤的,但是卻符合肺硬化性肺細胞瘤的治療原則,且客觀上未對張某某進行化療、放射治療等侵害性治療(這一點,對於肺癌的治療也是錯誤的)。

【參考資料】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導致34名婦女中5人(含二孕婦)感染愛滋病 構成醫療事故罪。2.醫療糾紛:出生後窒息搶救,行氣管插管過深導致新生兒死於併發症。3.醫療糾紛:對刀砍傷出血患者搶救中,未及時包紮止血並擴充血容量。4.嗎啡用於緩解呼吸困難屬於超說明書用藥違反診療規範和現行法律臨床應用風險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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