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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擬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降低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近日,《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已在遼寧省政府門戶網站和遼寧省司法廳政務外網全文公布並征求意見。

遼寧省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的“省司法廳就《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稱,“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遼寧省司法廳現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部門和各界人士於2019年6月7日前登陸遼寧省司法廳政務外網(sft.ln.gov.cn),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有關部門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以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郵寄到遼寧省司法廳。”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2003年頒布實施以來,隨著國家生育政策的調整,已作出五次修正。據《遼寧日報》2019年5月29日報導,此次《條例》擬就生育支持、生育婦女權益保護、降低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等作出規定。

此次修訂增加了支持生育的具體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育支持、幼兒養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規劃配置兒童照料、學前教育等資源;鼓勵社會力量出資,建設普惠性托兒所和幼兒園等服務機構;經常有母嬰逗留的公共場所、女職工較多的部門以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要求配置母嬰設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務;鼓勵企業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提供靈活工作時間及必要的便利條件,支持婦女生育後重返工作崗位。

另外,為加強對生育婦女的保護,《條例》明確提出,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嬰費應當由其所在部門予以補貼;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引人關注的是,《條例》進一步降低了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對於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計征標準1倍的標準徵收;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公民,每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計征標準1倍的標準徵收;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計征標準5倍的標準徵收。

澎湃新聞注意到,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2018年11月28日第五次修正後的《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準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準;屬於農村居民的,以所在縣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準,具體繳納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計征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比照第(一)項規定的標準繳納;

(三)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征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準3倍至4倍的標準繳納;

(四)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由男女雙方分別計算,並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

而近期正在征求意見的《條例》則在第三十五條做出了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如下規定,較之前的標準進一步降低:

第三十五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準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所在市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準;屬於農村居民的,以所在縣上一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準,具體繳納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計征標準1倍的標準徵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的公民,每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計征標準1倍的標準徵收;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計征標準5倍的標準徵收。

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按照本條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對男女雙方分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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