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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長生19日起停牌!深交所啟動對其重大違法退市機制

2018年10月16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生物或公司)的主要子公司因違法違規生產疫苗,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處罰沒款91億元。長生生物主要子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以及《關於發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的相關規定,長生生物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深交所啟動對長生生物重大違法退市機制。

根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票將於《實施辦法》發布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並作為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初步審核意見的起算時點。後續,深交所將根據相關規則作出是否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決定。如果決定對長生生物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將依規依序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上述退市風險警示期間為三十個交易日,暫停上市期間為六個月。深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交易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

深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長官下,切實擔負起一線監管法定職責,認真履行退市主體責任,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把退市制度執行關,針對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重大違法公司,堅決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淨化市場環境,提升市場品質,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

*ST長生:存在被暫停或終止上市風險 從19日起停牌

*ST長生11月16日晚間公告,因長春長生的違法行為,公司存在被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風險。公司11月19日(周一)上午開市起停牌。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停牌暨風險提示的公告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因違法生產、銷售凍乾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行政處罰(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10月16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於子公司收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8-113)和《關於子公司收到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8-115))。

根據《關於修改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46號)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因長春長生的違法行為,公司存在被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風險。

為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防止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經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證券簡稱:*ST長生;證券代碼:002680)於2018年11月19日(周一)上午開市起停牌。

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為公司選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公司所有資訊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資訊為準。本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做好資訊披露工作。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8年11月16日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及修訂相關規則答記者問

11月16日,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修訂完善《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規則。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市場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問:《實施辦法》發布的主要背景和意義是什麽?

答: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基石,其品質直接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是市場發揮優勝劣汰機制的重要安排,在調整市場經濟結構、淨化市場生態方面承擔著重要功能。7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完善了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內容,強化了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製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對於進一步健全市場基礎功能、增強市場主體活力、提高投資者信心具有重要意義。

一直以來,深交所高度重視退市制度的重要作用,通過強化退市監管,提升監管威懾力,提高上市公司品質,完善投資者權益保護。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歷經多年探索和改革,深市退市相關規定不斷細化、日趨完善,截至目前已有30多家上市公司被強製退市。為嚴厲打擊和遏製上市公司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以及涉及五大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深交所對現行退市制度“查漏補缺”,細化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的實施標準和程式,制定了《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意義:

首先,助力經濟改革向縱深推進。資本市場作為重要的投融資平台,對優化資源配置和調整經濟結構發揮了積極作用。《實施辦法》的頒布,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其次,堅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決定》精神。深交所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切實承擔交易所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制定《實施辦法》,堅決嚴懲重大違法行為,調整優化退市機制,淨化市場環境,引導理性投資、價值投資。

再次,保障退市新規有效執行。《實施辦法》在實施標準和程式方面明確作出進一步安排,區分IPO造假、重組上市造假、年度報告造假、涉及五大安全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等情形,明確具體實施標準,提高相關標準的可操作性,強化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制度的執行力度。

最後,積極應對市場頑疾,有效回應市場關切。2014年,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乾意見》,建立了針對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的強製退市實施制度,極大地震懾了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了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制度,一方面,針對近期市場上出現的個別上市公司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將企業利益、個人利益置於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之上的,《實施辦法》明確將其納入重大違法情形;另一方面,《實施辦法》在實施程式上作出相應嚴格安排,簡化退市程式,加快退市節奏,提高退市效率。

二、問:《實施辦法》細化了“五大安全”退市情形,主要出於什麽考慮?預期起到什麽作用?

答: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明確,上市公司除構成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等重大違法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證券交易所也將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這是推進退市機制與時俱進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多層次資本市場長遠健康發展。《實施辦法》在“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定義和情形列舉中納入了“五大安全”的相關內容,即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的,其股票應當被退市。深交所高度重視上市公司涉及“五大安全”的資訊披露行為,做好定期排查,督促公司提示相關風險,針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啟動紀律處分、嚴肅處理。“五大安全”納入退市考量將在三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一是順應市場發展需要,促進市場“正本清源”。“五大安全”事關國家戰略部署,將上市公司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納入退市情形,有利於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推動上市公司堅定貫徹新發展理念,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在維護國家公共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等方面作出表率。

二是提高風險意識,更廣泛保護投資者權益。退市制度的社會功能是保護投資者利益,是優化完善退市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也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投資行為,將其納入強製退市情形,有利於維護市場運行秩序,將保護投資者權益落到實處。

三是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實施辦法》明確了涉及“五大安全”領域的具體退市標準,涉及“五大安全”重大違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被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等。此類重大違法退市的實施依據為相關行政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依據《刑法》作出的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問:《實施辦法》主要規範了哪些方面的內容?有哪些特點?

答:《實施辦法》對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實施依據、實施標準、實施主體、實施程式以及相關配套機制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特點:

一是切實提高退市效率。第一,將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第二,重大違法的公司被暫停上市後,不再考慮公司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後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第三,除欺詐發行外的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第四,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二是圍繞“上市地位”明確退市標準。第一,堅決對欺詐行為“零容忍”。上市地位需具備合法性基礎,公司取得上市地位主要來源於首發上市和重組上市,公司因欺詐而騙取了IPO發行核準或者重組上市核準,則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備合法性基礎,直接導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續;第二,嚴懲“造假”規避退市的行為,上市公司利用財務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佔用市場資源、扭曲定價功能,堅決予以處理;第三,延伸監管範圍,從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考慮,嚴肅處理重大違法行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三是退市依據牢靠。各類行政機構是依法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證券市場等領域實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法院是判斷和認定上市公司是否負有刑事責任的司法機構,《實施辦法》以相關行政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為依據,即確保違法事實清楚、退市依據明確。

四是堅決落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一方面,退市決定主體具有權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綜合考慮上市公司違法情形,作出審慎、獨立、專業判斷;另一方面,實施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程式公開透明,設定了申辯、聽證和覆核程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釋溝通的權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四、問:近期,個別公司披露了被依法移送警察機構,請問《實施辦法》對新老劃斷如何安排?

答:按照《決定》精神,《決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國證監會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已被依法移送警察機構,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決定》施行後,上市公司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該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

以近期個別披露被依法移送警察機構的公司為例,區分退市程式所處的階段進行不同處理。第一種情形是已被作出暫停上市決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情形,繼續維持暫停上市狀態,待人民法院對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後,依據新規判斷是否構成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第二種情形是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創業板公司為披露暫停上市風險提示公告),若不存在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情形,繼續維持停牌狀態,待人民法院對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後,依據新規判斷是否構成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如果依據新規公司股票被實施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則不再重複設定三十個交易日的“逃跑期”,但仍有退市整理期的相關安排。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若警察機構決定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可恢復正常交易。

五、針對年報造假規避退市的重大違法情形,《實施辦法》中新老劃斷作出了2015年度為財務指標起算年度的安排。具體如何理解2015年作為起算點?

答:目前實施的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制度,是2014年11月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乾意見》中予以明確的,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報告作為年報造假規避退市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新老劃斷的起算點,即追溯後,自2015年起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終止上市標準的才予以退市。

具體來看,結合《股票上市規則》觸及終止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存在規避終止上市情形的,例如,經追溯調整後,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連續為負,若2018年度出現淨利潤為負、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負、期末淨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等情形之一的,則公司將被啟動終止上市程式。

六、《實施辦法》對已通過重組“脫胎換骨”但以前年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是否應執行強製退市?

答:通過重組上市實現“脫胎換骨”的公司,生產經營和公司治理得到實質改善,如對其股票實施退市將浪費市場資源,也違背了執行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制度的立法初衷。因此,為使市場資源真正做到有效配置,《實施辦法》作出如下安排:新規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經合法合規完成重組上市,且相關重大違法行為均發生在該次重組上市之前,也與該重組上市無關,且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可以申請不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製退市。

七、問:前期,深交所就《實施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問具體征求情況及采納情況如何?

答:2018年3月9日,深交所發布《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通過電話、電子郵箱等多種方式收集市場各方意見,同時密切關注各類媒體對《實施辦法》的評論、意見和建議。

經充分論證分析,深交所吸收了部分反饋意見,對《實施辦法》進行了相應修改和完善,包括明確完善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情形和實施程式、明確新老劃斷安排等。

八、問:本次《股票上市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深交所立足監管本位,以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為原則,啟動本次《股票上市規則》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落實退市新規,嚴格執行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制度安排。本次修訂對《股票上市規則》中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創業板為定期披露暫停上市風險提示公告)、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強製終止上市及重新上市的各個環節涉及的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實施程式、停複牌和相關資訊披露要求予以明確,與《實施辦法》相互銜接。

二是堅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夯實一線監管的制度基礎。2018年1月1日施行的《管理辦法》,著重強化了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責,圍繞落實《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重點修訂了包括調整監管對象範疇、明確交易所一線監管依據、豐富一線監管手段等內容。

三是為與其他配套規則充分銜接,修訂股東大會規定、調整恢復上市保薦人資格要求等,充分保障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九、問:近年來,深交所持續加大了退市執行力度,主動出擊、主動發聲。下一步,深交所將如何持續強化退市的監管力度?

答:深交所將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認真履行一線監管職責,積極防範化解市場風險,切實承擔退市工作主體責任,優化完善退市制度規則體系,夯實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2017年,深交所依法依規對欣泰電氣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並順利實施先行賠付工作,欣泰電氣成為我國首家因欺詐發行被強製退市的公司;2018年以來,先後對涉嫌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移送警察機構的金亞科技、*ST百特依法啟動強製退市程式,並進一步落實明確已暫停上市的*ST華澤因被中國證監會移送警察機構的後續安排。下一步,深交所將繼續嚴把退市制度執行關,對應當退市的公司,堅決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淨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形成“有序進退、優勝劣汰”的市場格局,促進深市多層次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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