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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規將成A股市場一劑猛藥

■本報記者 蘇詩鈺

11月16日深夜,滬深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同時修訂《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昨日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早在今年7月27日,證監會就發布了關於修改退市制度的決定,這個決定增加了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內容,這也標誌著A股退市制度已經進入全覆蓋的新階段。這個決定明確了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或終止公司股票上市,對有關重大違法公司,特別是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堅決依法實施強製退市。

楊德龍表示,監管層對於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明確表態,是A股市場退市制度改革的關鍵一步,也標誌著A股退市制度進入全覆蓋的新階段,包括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也就是強製退市。被動退市中又涵蓋了涉及財務不達標的強製退市,以及涉及重大違法的強製退市。

此次滬深交易所發布的《實施辦法》,從退市實施情形、實施標準、實施主體、實施程式以及相關配套機制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上海國際金融與經濟研究院研究員曹嘯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明確交易所退市主體責任,是A股市場化程度提高的重要一步。交易所作為市場主體,具有挑選好的公司上市、約束上市公司行為、維護市場投資價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內在動力。只有這樣才能吸引投資者參與,從而維護交易所存在的意義。

中郵證券董事總經理尚震宇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明確交易所退市主體責任是新時代資本市場建設中全面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是資本市場發揮資源優化配置決定性作用的核心保障,只有如此,市場價格才能真正成為引導資源優化配置的決定性信號,資本市場依據上市公司公開資訊披露的定價機制才能起到決定性作用。

曹嘯表示,嚴格的退市制度,能夠激勵上市公司追求長期目標,約束公司的高風險投機行為,尤其是要求上市公司規範治理結構,發揮董事會、監事會監督實際控制人不當行為的作用,一旦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會成為影響公司估值和投資者選擇的重要因素。

《實施辦法》對退市程式和退市後重新上市給出了明確規範。對於欺詐發行公司,違法行為惡性較大、反響強烈,不再給予其重新上市的機會;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轉公司掛牌轉讓滿5個完整會計年度方可申請重新上市。

《實施辦法》還明確了重大違法退市的相關環節,即停牌、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將暫停上市期間由一年縮短為六個月,提高了退市實施效率。

楊德龍表示,今年以來在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基礎上,已經有五家上市公司被強製退市或者處於退市程式中。未來退市常態化將成為大趨勢。這對於A股市場來說是一劑猛藥,有利於中長期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當然完善退市制度,同時要完善對於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以及完善投資者賠償制度。對於一些違法違規的行為造成了投資者的重大損失,如何進行索賠,如何進行賠償,是當前應該重點考慮的內容。隨著退市制度的不斷完善,相信A股市場的價值投資會更加盛行,建議投資者一定要抓住“業績為王”的選股思路,選擇績優股來應對市場的波動。

A股退市制度實現“主動+被動”全覆蓋

■安寧

16日,滬深交易所發布了修訂後的退市規則,明確了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具體違法情形和實施程式。同時,深交所開啟了對長生生物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機制。筆者認為,重大違法強製退市的新規頒布,是對退市制度改革的進一步完善和深化,意味著資本市場退市制度改革已基本實現了“主動+被動”的全覆蓋模式,也是A股市場進一步成熟的體現。

此次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新規,新增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產安全以及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同時還明確了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將會由原來12個月縮短為6個月,進一步縮減了實施退市的時間,增強了退市效率。目的就是要將擾亂市場秩序,觸及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有一家退一家。

數據顯示,截至目前,滬深兩市共有約105家公司退市,其中56家為強製退市。

總體上來看,經過2012年、2014年和2018年的“大手術”,資本市場已基本建立了多元化、市場化的退市指標體系和嚴格、穩定的退市實施機制,市場參與主體對退市制度的理解和共識也得到很大提升。“有進有出”的市場生態已形成。

在退市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我國資本市場的退市制度仍需要不斷完善。

相比國外成熟市場,我們的主動退市少,強製摘牌多。數據顯示,美國交易制度相對完善。紐約證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為6%,其中,約50%是主動退市;納斯達克年均退市率為8%,其中,主動退市率佔近三分之二。而對於我國資本市場,自2001年退市制度建立以來,滬深交易所年均退市率則不足0.35%。

因此,筆者認為,監管層在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屍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的同時,還應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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