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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企業要小心了!恐怕逃不過強製退市劫……

近日,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製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強製退市實施辦法”),劍指六類存在重大違法情形的上市公司,一時間引發資本市場的強烈關注。

哪些公司很可能成為首批強製退市企業?

哪些公司在新規發布前曾存在重大違法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強製退市實施辦法,將退市管理制度進行了細化,六大重大違法情形為五類具體重大違法情形加上兜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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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欺詐發行成強製退市“頭號”因素

財匯大數據終端顯示,剔除擬上市和已退市的企業,從2003年3月13日起,截至3月13日,滬深兩市共213家上市公司曾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IPO是企業成為上市公司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IPO欺詐發行也是強製退市新規關注的第一類重大違法情形。

上述實施辦法顯示,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披露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截至3月16日17時,記者在證監會官網搜索關鍵詞“欺詐發行”,164條結果有“欺詐發行”字眼,其中包含了萬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等企業欺詐發行的資訊。

2016年7月5日,證監會向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欣泰電氣因此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家因欺詐發行而遭強製退市的上市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欣泰電氣過會日期為2012年7月3日,上市日期為2014年1月27日。過會數年後,欣泰電氣仍因欺詐發行而退市,這可能意味著,哪怕企業已過會較久,仍會因“東窗事發”而被強製退市。

與此同時,有媒體報導,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建議欺詐發行歸入“金融詐騙罪”。

著名律師嚴義明對IPO日報表示,“《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是欺詐發行股票,如歸入金融詐騙罪,則處罰力度會完全不一樣。前者最高刑罰是五年有期徒刑,後者是死刑。目前證券市場長期罰不當罪,造成市場混亂,如能歸入金融詐騙罪,這一現象當能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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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殼上市”不容欺詐發行

除了IPO外,借殼上市也是企業成為上市公司的重要途徑之一。

此前,證監會曾表示,對於重組上市類交易(俗稱借殼上市),企業在IPO被否決後至少應運行3年才可籌劃重組上市。

華泰證券一位研究員表示,“我們認為該政策將提升IPO申報的機會成本,在IPO嚴審,過會率偏低的政策環境下,IPO被否帶來的成本提升,或擠出部分未完全做好上市準備的IPO申報,緩解IPO堰塞湖壓力。”

此次實施辦法第二類重大違法情況是指,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披露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顯然,借殼上市完成不代表企業可以“高枕無憂”。

Wind資訊顯示,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共有167家企業披露借殼上市情況。其中118家企業已經完成借殼上市,39家企業以失敗告終。

另外,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共有19家企業披露“借殼上市”情況。其中9家企業已經完成,有9家企業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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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製退市“高危區”

除了上述兩類情形,強製退市實施辦法第三類重大違法情形指向企業的財務指標,這在意料之中。

東方財富數據顯示,截至3月16日,滬深兩市有76家企業被監管層進行了風險警示。

一位私募人士對記者表示,“一般來說,連續虧損三年的企業會被暫停上市,連續虧損四年則會被退市。”

東方財富數據顯示,2015年、2016年,59家企業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負值。其中,*ST眾和公告表示,預計2017年淨利潤繼續為負值,有暫停上市的風險。

另外,2014年-2016年,有6家企業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負值。例如*ST烯碳、*ST釩鈦、*ST建峰、*ST吉恩、*ST昆機均被暫停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ST佳電雖然也是連續三年虧損,但並未暫停上市。原因或許為近期企業進行差錯更正,其2014年年報中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更正為正數,不再是虧損狀態。

但是,2018年1月23日,公告顯示,深交所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ST佳電存在為保證業績承諾的完成,通過少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少計銷售費用等方式,調增2013年利潤總額約1.58億元、調增2014年利潤總額約3994.26萬元,分別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2.58%、446.15%。深交所對*ST佳電做出公開譴責的處分。

最新的強製退市實施辦法顯示,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報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其股票本應被終止上市。這也是可能被強製退市的第三類重大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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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違法面臨退市風險

另外,如果資訊披露違法違規,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對於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檔案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實施辦法顯示,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2016年,博元投資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被依法依規終止上市,成為資本市場第一家因重大違法被終止上市的公司。

另外,資訊披露違法違規還會被投資者要求進行賠償。例如,創興資源於2015年8月18日公告顯示,“因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創興資源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和罰款30萬元。”

此外, 3月14日公告顯示,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創興資源部分股票投資者以其投資損失與公司資訊披露違規事實存在因果關係為由,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級法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類訴訟,訴求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該案件目前處於二審上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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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個月內3次以上行政處罰,企業危險了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辦法顯示,上市公司最近60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3次以上行政處罰,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Wind資訊數據顯示,2013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對73家上市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比如超華科技、三房巷、*ST華澤、全新好等,不過尚未出現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2016-2017年以及2018年1月1日-3月15日,受到處罰的企業分別有12家、13家、4家。比如2018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企業有武漢凡谷、*ST華澤、金亞科技、三房巷。這些企業需要注意,如果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兩次以上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行政處罰,則可能面臨退市的風險。

記者 鄒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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