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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話題 | 先救人還是先報警?這不是“追尾鏟車”事故的關鍵

文 | 丁陽

“北京南四環追尾鏟車致2死”事件引發熱議,昨日晚間,鏟車司機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察機關依法刑事拘留。不少媒體把“該先救人還是該先報警”作為了討論中心,還搬出了法律條文。這個做法有失焦之嫌。真正的問題在於,基於多種理由,鏟車司機可能壓根就不想施救,而這,絕不僅僅是少數人的想法。

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歸納為“先救人,再報警”,並不合適

這次“追尾鏟車”事故,有路人用視頻記錄下了鏟車司機在碰撞發生後的表現,簡而言之,他一直在打電話,並在路人催促其挪車救人滅火的時候,依然無動於衷。

尚不清楚這位鏟車司機到底給哪些人打過電話,有說法是他在現場“長時間打電話報警”。發生交通事故後報警,按理說是本分,而且如果有人受傷,報警時也可以呼叫救援。然而問題在於,在追尾車輛中的人生死未卜的情況下,鏟車司機長時間打報警電話而不救人,豈不就耽誤救治,降低後車人員的生還幾率了嗎?人們很自然地,將“該先救人”還是“該先報警”對立了起來。

很多輿論也是這麽做的,還搬出了法律。央視特約評論員楊禹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警察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他認為,白紙黑字,一清二楚——先救人,再報警。再比如廣州日報對這次事件的報導,標題就是“車輛追尾起火先救人還是先報警?法律規定:先救人”。

在一場車禍得到全國矚目之後,總結出一個對大眾有用的簡明扼要的提法,無疑是有價值的。但問題在於,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歸納為帶有對立意味的“先救人,再報警”,真的合適嗎?

恐怕不然。反覆強調這六個字,危急關頭,人們也只會想起這六個字。但是,救人和報警真的必須分個先後嗎?如果一個缺乏急救知識的人,囿於“先救人”的說法,在傷者身上忙活半天不得要領,並由於報警晚了導致傷者錯過專業救治的最佳時間,這個責任誰來承擔?如果一個有急救知識的人,判斷傷者不宜移動傷者並急需專業救援,那能不能先報警?再說了,如果情況緊急,報警完全可以只花很少的時間,交代一下需要救護車和事故地點即可,有什麽必要必須救完人再報警?

正如刑法專家蔡雅奇所說,對本案“先救人還是先報警”的討論有帶節奏的嫌疑,嚴格來說,是不負責任、不專業的做法。

事實上,明眼人都能看到,本次事故的核心問題,是鏟車司機並非“先報警後救人”,而是鏟車司機根本就沒有表現出積極施救的傾向,而他之所以這麽做的理由,“沉默的大多數”們也許是相當認可的。

有意思的是,輿論都認為鏟車司機該負刑責,但那些沉默的網友可能並不認同

觀察這起事故引發的輿論回想,能注意到一個有意思的現象:的確,絕大部分的網友留言,尤其是事件面貌變得清晰,鏟車司機被刑拘之後的留言,都是認為鏟車司機的不作為是不可饒恕的,負刑事責任是理所應當的,認為任何一個駕駛者在當時的情況下,都應該去積極救人。然而,在新聞晨報組織的一個投票中,網友們卻展示了截然不同的想法。被問及“你覺得刑拘這樣的處置好嗎”時,有接近1萬票、多達43.1%的網友選擇了“有道德問題但不至於刑罰”,有34.3%的人認為“警方這樣做有助於社會風氣”,22.6%的人認為“先報警還是救人須明確規定”。

且不必吐槽這個投票設置是否專業,選項是否合理。但從投票結果已足夠反映出,有相當多“沉默”的網友並不太認可鏟車司機需負刑責,並且交換處境的話,未必自己就能夠盡全力去進行施救。

理由並不難想象。首先,儘管鏟車是沒資格上北京四環路的,但並不能因此而判定這起事故鏟車司機就要負全責或主要責任,相反,這是一起追尾事故,人們熟知的是,追尾後車全責。不管有幾種理由造成碰撞,後車司機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都是可以肯定的,甚至在存在超速的可能。在這樣的情況下,前車司機往往就不會認為自己該負多少責任,或應承擔多少義務。有專家就表示,之所以沒有用交通肇事罪來刑拘鏟車司機,就與他未必會被認定為事故主責有關。

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積極施救,很多人就會犯嘀咕了。挪車挪人,搞不好會被交警指責,被家屬惡意揣測偽造現場逃避責任,或者移動不當事實上造成二次傷害。有網友很乾脆地表示,在很多事故中,保護第一現場就是保護自己的權益,等交警來分責任。“救你是情分,不救是本分。你的責任讓我去救你擔責?”

這樣的邏輯,在交通事故後“三不一沒有原則——不墊付,不探望,不調解,沒有錢”盛行的今天,是很自然會產生的。

甚至,你都不得不揣測,一些網友處於鏟車司機的立場時,會冒出“救出來半死不活”不如“讓其燒死”的選項,就如同“撞傷不如撞死”那樣,儘管是個很荒謬,絕大多數情況下也不成立的邏輯,但說不定就是有不少人信這個。

這些上不得台面的理由,在一起兩人身亡的事故中,往往是說不出口。但這麽想的人,搞不好是“沉默的大多數”。而且,基於“沉默的螺旋”效應,輿論越是譴責鏟車司機,可能會越驚訝,下一起事故還是發生類似的事情。

普及急救知識、進行急救演練,才能讓人們願意履行救助他人的義務

儘管列舉了上述沉默網友的想法,但不代表這些想法能構成見死不救的理由,是的,完全不構成。就算事故中你真的完全無責,責任全在對方,你也應該積極施救。正如刑法專家蔡雅奇所言:“道路”是危險場所,每個機動車司機行駛在道路上,都是危險源的製造者和參與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救助他人的義務(類似於共同爬山形成的危險共同體),只要該危險與自己有關。這是風險社會的應有之意應有之意。

而且,現有的法律其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會讓積極施救蒙上風險。鏟車司機履行義務的方式無非是報警、挪車、滅火,這絕非強人所難。即使挪不動車,積極嘗試開車門和滅火,總是可以的,何至於啥也不做,光打電話?

至於“誰挪車、誰破壞了現場,誰就要承擔全部責任”這種謬論,其實很好駁斥,正如《今日說法》昨天文章所分析的那樣:交警在判斷事故責任時,關鍵要分析挪車意圖,如果是為了銷毀證據、逃避責任,那麽毋庸置疑,事故責任肯定要上升。但如果是為了搶救受傷人員,標明車輛位置後就可以挪動車輛,而標明車輛位置的方式有很多,比如手機拍照和拍攝視頻等。在出現人員傷亡等危急情況下,挪動車輛改變現場,並不意味著主觀上破壞現場、逃避處罰,而是完全合情合法的舉措。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以我國駕駛者的普遍現狀來看,為不施救尋找理由的人,還是太多了。甚至可以想象,這起事件引發反響後,以後司機可能都會意識到,類似事件很可能會有攝影頭盯著你,於是可能會去“演戲”,裝裝樣子假意施救,來規避責任。也許這種做法能應對得了公眾譴責和法律的製裁,但這並不是一個理想社會應有的樣子。

如何應對這樣的社會現實?

最應當去做的,恐怕是在全社會去積極普及急救知識,以及進行急救演練,對於司機群體,更是要在申領行車執照時強製進行足夠課時的急救學習,而不能像現在那樣做做樣子。甚至可以考慮像車輛需要年審那樣,對駕駛員也進行定期的急救知識考核。

有道是,“恐懼源於無知”。很多人不願意去積極施救,是因為不知道該怎麽施救,害怕出錯,害怕擔責。但一但掌握了正確的急救知識,有過充分的演練,相信很多人還是會激發出心中的正能量,讓天經地義的救死扶傷變為現實。

近日發布的《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提出,將學生健康知識、急救知識,特別是心肺復甦納入考試內容,明確這將作為評優評先、畢業考核和升學的重要指標。這是一個正確的舉措,對於成年人,也有必要采取行動了。

第45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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