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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變形記

  作者:榮蓉 孫豔芳 王莉 

  來源:《中國外匯》2018年第13期

  要點

  資本天然的逐利性,使我國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失控變形。逐步探索出適合中國國情的金控監管體系和監管標準,是使其步入正常發展軌道的重要保證。

  6月22日,安邦保險集團股東變更獲批,30多家吳小暉親屬團股東全部出局,只剩下簡單的3家。曾幾何時,“明天系”“海航系”“安邦系”等大型金融控股集團在不同市場上運籌帷幄,構築了看似龐大複雜的金融版圖。但朝夕之間的收縮,使人們不禁好奇:他們在風生水起之時遭遇了什麽?在可見的未來又會走向何方?這不禁讓我們想到哲學的永恆命題:金融控股公司是誰?從哪裡來?到何處去?

  金融控股公司是誰

  金融控股公司近年在我國如雨後春筍,讓人眼花繚亂。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王毅指出,在我國工商系統中注冊的、名稱中帶有“金融控股”字樣的公司超過80萬家(不完全統計);但事實上,經國務院批準、允許使用“金融控股”名稱的,只有銀河金融控股公司一家,而列入金融控股集團試點的,也只有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和平安集團。由此可見,真正獲批的金融控股公司並不多,但是叫“金融控股”的公司卻很多。

  國際上,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作為一個全新的法律術語,是在美國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案》中創造的。該法案規定:允許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擁有更廣泛的金融業務範圍,其中包括商業銀行、保險服務和投資銀行等業務。

  1999年,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共同成立的 “金融集團聯合論壇”(下稱“聯合論壇”)發布《金融集團監管原則》,將金融控股公司界定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聯合論壇於2012年發布《金融集團監管原則(2012版)》,將“金融集團”的定義更新為:在受監管的銀行業、證券業或保險業中,實質性地從事至少兩類金融業務,並對附屬機構有控制力和重大影響的所有集團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我國尚無關於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規,對金融控股公司也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界定標準。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石大龍告訴記者,金融業在大多數國家都是特許經營業務,開展有關業務時必須獲得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牌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判斷一個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該公司是否持有多張金融牌照。

  從是否已處於金融監管體系之內,可將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持牌金融機構為主體,一類則是以非金融企業主導。非金融企業主導的金融控股公司又可以分為四種:央企主導的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批準設立的綜合性金融資產投資運營公司、民營金控公司和互聯網金控公司。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認為,從規模上看,以銀行、保險和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為主體形成的綜合化金融集團,佔據著絕對的比重。這類金控的主體均為持牌金融機構,有對應的監管部門,並被納入了並表監管體系。這類金控的運營相對規範,協同效應更好,更能體現金融控股在綜合化經營方面的優勢。而非金融企業對所投金融機構的管控普遍比較松散,並未能發揮出金融綜合化經營的優勢與合力,產融結合的程度也存在較大的差異。

  金融控股公司從哪裡來

  金融控股公司最早產生於美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20世紀90年代末。20世紀70年代後,隨著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發展,主要發達國家相繼放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嚴格管制,允許其混業經營。

  在美國:1980年的《存款機構放鬆監管和貨幣控制法案》和1982年的《加恩-聖吉曼存款機構法案》,取消了美聯儲Q條例所制定的利率上限;1987年的《銀行平等競爭法案》,有條件地允許商業銀行涉足證券投資;1998年5月發布的《金融服務業法案》,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概念,並允許金融控股公司的所屬子公司從事更為廣泛的金融服務;1999年11月,以提高“效率與競爭”為目標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通過,允許運營管理良好、資本實力雄厚和能滿足社區再投資法評級的銀行、證券和保險進行聯合,且每部分可獨立存在。這就意味著,在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架構下,所屬子公司可以從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承銷等金融業務。中國互聯網協會青年專家向坤對記者說,美國這種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架構實現混業經營的制度設計,也深深地影響到英國和日本等國家的金融體制,金融控股公司逐漸成為混業經營的主要組織模式。

  在此過程中,作為一種金融業經營制度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代表著隨著金融業社會分工的演進所產生的對金融業務多元化的需求,以及對銀行經營制度變革的需求。它比較好地滿足了企業綜合化經營的需求,並且與現代金融業的經營特點相適應。

  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已在事實上實行了“混業經營”制度:大多數商業銀行都不同程度地通過全資或參股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參與了證券和投資業務。但由於彼時的“混業經營”規則缺失、內控不健全、會計準則不完善和監管不到位,一度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對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銀行所屬的信託、證券和保險公司開始與銀行脫鉤。隨後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三會的設立,進一步強化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為適應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大趨勢,國內金融業加快了創新步伐。2002年,國務院批準了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和平安集團為三家綜合金融控股集團試點。

  2005年以來,中國十餘年以來推行的分業經營體制出現了松動,監管層準許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準許商業銀行參股保險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新政策頒布。各大央企和大型國有集團先後參與產融、融融型金控公司的創立,初步構成了我國金控集團的第一梯隊。

  2006年3月,“十一五”規劃提出要“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2008年2月,《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要“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鼓勵金融機構通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銷售、相互代理等多種形式,開發跨市場、跨機構、跨產品的金融業務,發揮綜合經營的協同優勢,促進資金在不同金融市場間的有序流動,提高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整體效率”。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開始有了長足發展。這其中,尤以民營金控公司為甚。

  發端於實業的民營資本,在完成產業積累之後,便有向金融業上溯的必然衝動,且先行者不在少數。由於政策法規上沒有產業資本投資金融業的限制,加之金融業的高回報率,民營資本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就開始進入金融業。另外,銀行市場化改革進程中,城商行、農信社等增資擴股的需求,也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提供了絕好的機會。2002年前後,中國金融業民營化一度達到了高潮。泛海系、愛建系、東方系、德隆系、希望系、金信系等“家族金融”層出不窮。但2004年德隆系的崩潰,讓民營資本放緩了產融結合的步伐。

  2008年前後,民營金控集團加快了民營資本向金融業滲透的腳步。“海航系”“明天系”“安邦系”這些民營金融控股集團,通過手中多個金融牌照,突破了行業與地區限制,打通了金融與實業的隔斷,實現了資產版圖的迅速膨脹。這些民營金融控股公司得以變形的手法殊途同歸:通過關聯交易與監管套利。

  金融控股公司股權結構、組織架構往往十分複雜。如“安邦系”在保險保障基金進駐之前,集團的股東為39家。根據《財新》的報導,39家股東中除上汽和中國石化,其余37家股東可以層層穿透到86名個人股東,均為安邦原實際控制人吳小暉在浙江老家的親屬團。再如,“明天系”原負責人肖建華為整個集團設計了複雜的網狀股權構架。他曾在集團內部表示,與其他形態的公司股權構架相比,網狀股權構架是安全性最高的。可見這種複雜性導致關聯交易極其隱蔽,投資者、債權人均難以清晰掌握公司內部各個子公司之間的授權關係和管理責任。另外,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涉及多個金融行業,監管標準、監管方法不盡相同,出於資本回報最大化的目的,金融控股公司也會利用這種差異進行監管套利。據新財富統計,截至2017年6月底,“明天系”已經控股或參股44家金融公司,涉足銀行、保險、信託、證券、基金、租賃、期貨等,覆蓋了金融業的全部牌照,其控參股的金融資產規模高達3兆元。

  2013年以來,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螞蟻金服、蘇寧金融等互聯網巨頭逐步布局金融領域,互聯網金融集團嶄露頭角。

  國務院參事夏斌認為,金融控股集團在我國的產生與發展,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隨著我國金融業加快對外開放,金融資源的稀缺,金融功能的優勢,金融創新的鼓勵等,是金融控股集團產生的巨集觀原因;而工商企業和金融企業市場地位的逐步確立,不斷追求利潤,是金融控股集團產生的微觀原因。

  金融控股公司能獲得規模經濟、協同效應和分散經營風險等好處,但其快速發展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規模效應往往伴隨著關聯交易,關聯交易風險是金控公司最大的風險。金融控股公司股權結構、組織架構往往十分複雜。這種複雜性導致關聯交易隱蔽性增強,投資者、債權人,甚至金控公司管理層都難以清晰掌握公司內部各個子公司之間的授權關係和管理責任,從而無法準確判斷和衡量公司的整體風險。

  與此同時,在目前分業監管的原則下,監管主體缺失導致的內控機制缺失及監管套利風險,也不可小覷。石大龍告訴記者,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不同子公司,按各自行業的監管要求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但在金控集團層面,可能缺乏整體的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子公司所引發的風險可能會通過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途徑在集團內部傳遞,形成環環相扣的“風險鏈條”。

  監管套利的風險源於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涉及多個金融行業,監管標準、監管方法不盡相同。而出於資本回報最大化的目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可能會利用這種差異進行監管套利,將資產和風險向監管尺度最寬鬆的機構轉移。這一方面會拉長金融鏈條,形成交叉金融風險;另一方面,也會削弱微觀審慎監管的效力,使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遠遠超過其資本承受範圍。

  此外,對風險較高的產融結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普遍存在內部交易複雜、账面資本虛增和掏空主業等一系列違規行為和潛在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向何處去

  金融控股公司問題早已被監管層關注。

  2016年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

  2017年7月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了“要規範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的要求。同年10月,周小川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暨世界銀行年會上表示,一些大型私人企業通過並購獲得金融服務牌照,但並非真正意義的金融控股公司,其間可能存在關聯交易的違法行為,國務院金融穩定委員會將重點關注此類問題。

  2018年年初,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17年第四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明確指出,繼續推動頒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則,明確市場準入、公司治理、資本充足、關聯交易等監管要求,探索完善相應的監管機制。

  2018年1月,原銀監會在召開的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表示,2018年的工作,要清理和規範金融控股集團,推動加快頒布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辦法。

  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防範金融風險與強監管,成為未來三年三大攻堅戰的重點要求,並首次提出要“健全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

  3月9日,前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兩會期間的記者會上對金融控股公司再次明確表態,嚴厲指出了一些金控公司存在的問題。 

  3月25日,央行行長易綱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8年會”上表示,“少數野蠻生長的金融控股集團存在著較大風險,抽逃資本、循環注資、虛假注資,以及通過不正當的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問題比較突出,帶來跨機構、跨市場、跨業態的傳染風險。”

  隨後,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王毅在《對當前中國金融體系發展的思考》一文中指出,截至2017年8月,國資委監管的101家中央企業中,有三分之二以上都在開展金融業務,有一半左右把金融納入業務板塊,有23家至少控股一家金融機構。在我國產融結合已頗具規模的背景下,如何在執行中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精神,還有待討論和觀察。

  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完善已箭在弦上。這當中,真正風險較大、問題更為突出的民營金融控股公司面臨著大洗牌。

  廣發銀行蔡思雋告訴記者,強監管風暴下,已經有多家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爆出業績虧損。作為民營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主要業務,較為明顯的是小貸業務持續縮水。截至2018年3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471家,較2017年末減少80家;貸款餘額9630億元,一季度減少了111億元。面對愈演愈烈的監管風暴,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不一再瘦身,甚至一些民營資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經開始用實際行動淡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色彩。有的民營金融控股公司主營業務模式已被宣告終結,野蠻生長得到扼製。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已開始放緩此前快速擴張的進程,甚至逐步出清旗下的金融牌照,變賣旗下的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的股權等。除了壯士斷腕的明天系和安邦系,海航系和華信系也在收縮戰線。估計這種調整和洗牌還要持續較長時期。

  蔡思雋同時認為,在經歷監管短期衝擊後,金融控股公司將走向長期規範發展的路線,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仍將是金融業發展的重要方向和主要架構。

  近期,儘管監管當局高層曾多次批評個別金融控股公司,但並沒有否認金融控股公司混業經營的根本立足點。今年2月,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在談及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矛盾時曾指出,“混業經營是經濟全球化發展和科技進步促進金融機構經營效率的結果。這一趨勢本身是金融深化和效率提升的集中體現。關鍵在於,金融監管制度框架設計與人才隊伍建設是否能跟得上金融體系的時代發展步伐”。 

  金融控股公司帶來的協同效應、品牌效應、風險分散等優勢毋庸置疑。從全球看,金融控股公司較單一業務的金融機構有著明顯的優勢。因此,監管當局強化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根本目的仍然是規範和更好地發展。

  面對合規壓力,民營金融控股公司很多時候受製於資本金不足,無法有效轉型到部分資本消耗高的業務上,或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解決金融控股公司資本不足,混改是一個重要的方向。光大集團董事長李曉鵬曾經建議,對金融控股公司做一些試點,支持其引入戰略投資者,推行混合所有製,有條件的金融控股公司還可以整體上市,為金融控股公司補充資本金,或支持符合監管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開展並購和資產重組。在防範風險方面,要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開展交叉銷售。

  “金控”變形始於逐利,終於規範。監管部門要逐步探索出適合中國國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標準,創造更加穩定高效的金融環境,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同時,引導實體企業樹立正確的經營觀念,立足主業,避免國民經濟的脫實向虛,形成實業支撐金融,金融反哺實業的良好發展模式。如此,金融控股公司才能守正致遠。

責任編輯:何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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