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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明確量化指標為科創板把關

文/胡東輝

科創板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仔細研讀相關業務規則以後,提出幾點修改建議。擬到科創板上市的公司是否符合科創板的定位和標準,是否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應該引入明確的量化指標,盡量排除主觀裁量,既方便擬上市公司對號入座,也可以使審核具有明確的客觀標準,減少自由裁量空間。現在這方面的具體標準還不夠明確和具體,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將來可能產生問題和爭議。

科技創新優勢應有三大量化指標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發行人應當結合科創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關行業範圍、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較強成長性等事項,進行審慎評估;保薦人應當就發行人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進行專業判斷。”這條規定太籠統,符合相關行業範圍的公司有很多,但是否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較強成長性等事項靠什麽來判斷呢?如果沒有明確的量化指標,所謂的審慎評估和專業判斷都將具有很大的主觀性,而審核也只能靠主觀裁量。

量化指標至少應該明確這樣三條:一是公司擁有多少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以及能否量化生產。技術優勢主要體現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專利數量及量化生產上,一家沒有任何專利技術的公司憑什麽說它具有科技創新能力呢?如果空有技術專利而無法量化生產,那麽其技術專利的應用價值將大打折扣。醫藥行業公司僅取得一項一類新藥二期臨床試驗批件即可的指標也過於寬鬆。

二是公司的科研人員和研發投入應該達到一定的數量和相應的比例,這是判斷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科研人員數量和研發投入金額佔比應該互為參照,如果科研人員不足,研發投入佔比卻很高;或者科研人員數量達到比例,研發投入卻不足,這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過去有一些高新科技企業認證水分很大,就是因為量化標準不嚴格造成的。

三是成長性標準也應該有量化指標,要麽是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增長比例,要麽是主營業務的增長比例,要麽是主營業務利潤的增長比例,至少其中一項應該滿足一定的同比增幅。現在成長性標準不明,用籠統的市場空間大來預期成長性,缺乏確定性。另外用預計市值來劃分上市標準,主觀性太強。在公司上市之前,預計市值都是靠不住的,無非是根據最後一批入股者的持股成本來估值。還有,用知名投資機構的投資來為科創板公司背書,等於也是為這些知名投資機構背書,使其獲得特權更易突擊入股,有變相利益輸送之嫌。

減持捆綁公司盈利退市明確賠償

對科創板公司可以放鬆盈利要求,以包容虧損公司,但對其科技創新能力的標準則不應該降低,而是應該要求更高,以扶持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公司。對擬上科創板的公司不能光看其所處行業是否在範圍內,更要看其科技創新能力是否突出;不能光看資訊披露是否充分,更要看其是否符合幾項硬指標。科創板公司的科技創新能力不是靠講故事描藍圖忽悠人,須憑技術專利說話,手中要有金剛鑽,否則說得再好聽也沒有用。

對於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的“跟投”制度和科創板公司高管及員工參與戰略配售,為預防出現隻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的情況,必須制定更為詳細的規定。比如,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是否“跟投”,公司高管及員工是否參與戰略配售,應該在新股發行之前就予以明確,並且要預交一定比例的定金。不能等到詢價結果出來了,發現新股發行定價偏高,風險較大,就放棄參與,發現新股發行定價較低,收益大於風險,就參與。對此要有硬約束,放棄參與就應沒收其定金,劃歸上市公司所有。如果公司上市後持續不盈利,跟投和戰略配售的股份以及大股東的股份都不能減持,直到公司持續盈利三年後才能減持,以此將保薦機構、公司高管及員工和大股東的利益與上市公司捆綁在一起。

對科創板公司觸發退市條件直接退市的,應該明確細則,設定預警期,預警期滿後退市的,不應再設立退市整理期進行交易。對退市公司,哪些情況下投資者可以獲得賠償應該有明確標準,適格投資者都能得到賠償。應該明確指定一家機構(比如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代理投資者賠償事宜,讓投資者更方便地獲得賠償,否則保護投資者利益很難落到實處。科創板應該嘗試一勞永逸地解決A股市場長期存在的老大難問題,最終推廣到整個A股市場。

(本文已刊發於2019年2月2日出版的《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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