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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和林:衡量科創含量需綜合多項指標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盤和林

  對於科創板而言,強調科創屬性,其實強調的是科技創新能力,而這個能力並不能被研發投入佔比這個單一指標所完全反映。因此,還需綜合各項指標,比如發明專利數量、技術人員和研發人員數量等等。

  自3月22日首批已受理企業名單出爐之後,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數量不斷增加。記者12日從券商人士處獲悉,上交所與中國結算於5月12日(周六)組織科創板業務第一次全網測試。5月10日,上交所受理邁得醫療工業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和先臨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兩家企業科創板上市申請。至此,科創板受理企業達108家,85家的審核狀態為“已問詢”。

  欲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其科技含量自然備受矚目。 最常用的衡量科技含量的指標是企業的研發投入佔比。據不完全統計,在100家受理企業中,2018年研發投入佔比小於10%的有56家,大於30% 的僅有4家,平均下來,科創板受理企業最近三年的研發投入佔比為11.7%。於是就有觀點認為,研發投入佔比的分化,反映了這些企業的科創含量參差不齊。不過也有觀點認為,不能單從研發投入佔比這一指標來判定企業的科創含量。

  筆者以為,研發投入佔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科創類企業的科創含量,但將二者等同則存在諸多不妥之處。研發支出佔比只是反映了企業研發支出對當期經營成本的佔比,作為一個財務指標,並不能完全反映出企業的科創含量。

  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所謂科創含量到底指的是什麽?我們強調科創含量想要的是什麽?其實這兩個問題指向了同一個關鍵詞,那就是“科技創新能力”。只不過“科技創新能力”很難量化,所以我們需要一些指標去衡量,而研發投入佔比則是其中用的比較廣泛的一個。

  如果一家科創企業的研發投入佔比比較高,我們至少可以說研發活動對於這家企業比較重要,但是能否就此判定該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很強呢?顯然不能。科技創新能力應當包含兩方面內容,與“研發”相對應,一是研究能力,二是開發能力。

  所謂“研究”,指的是為獲得新的科學技術知識而從事的有計劃有創造性的調查、分析和實驗活動,其目的在於發現新知識,而這種知識很有可能為新產品的開發打下堅實的基礎,或者為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提供技術支持。而“開發”,主要指的是在開始商品生產前將研究成果轉化為一種新產品或工藝的系列活動,包括概念形成、樣品設計、產品測試和模型建造等各方面內容。

  簡單說來,“研究”的成果是新知識或新技術,而“開發”的成果則主要是新產品。顯然,我們強調科創企業科創含量,其實強調的是科創企業這兩方面的能力。從這個角度來看,專利數量甚至都比研發投入佔比更能反映一家科創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

  當前學術界對技術創新投入與技術創新績效關係的一些研究表明,前者對後者並不存在明顯的直接影響關係,而是通過吸收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這兩個中介變量的作用,間接影響技術創新績效。也就是說,簡單的增加技術創新投入並不能達到增加技術創新績效的目的,還應該注重技術創新投入與吸收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的配合、協調發展,這樣才能實現提高企業技術創新績效的目標。

  此外,企業的行業屬性、發展階段都會對以研發投入佔比衡量企業科創含量的有效性產生重大影響。比如說在經驗驅動型產業,創新知識以隱性知識為主,知識粘性較大,吸收能力的作用較小,因此內部研發投入對技術創新績效的作用明顯大於科技驅動型產業。

  比如中國通號,其最近三年研發投入總計達36億,但是其研發投入佔比在20%左右;而微芯生物在過去的十多年累計研發金額還不到4億元,但是其研發投入佔比達到了60%左右。兩者都已進入成熟發展期,但是由於所處行業的差異,其研發投入佔比差別巨大。

  所以,對於科創板而言,強調科創屬性,其實強調的是科技創新能力,而這個能力並不能被研發投入佔比這個單一指標所完全反映。因此,還需綜合各項指標,比如發明專利數量、技術人員和研發人員數量等等。

  其實《上市推薦指引》已經給出了六個評估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的標準,即:企業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是否擁有高效的研發體系、是否具備持續創新能力、是否具備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基礎和潛力,是否具有相對競爭優勢,是否具備技術成果有效轉化為經營成果的條件等。綜合考慮這些方面的因素,顯然比單一的研發投入佔比指標更能全面而準確地評估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青年經濟學者,著名財經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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