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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調控更新:未取得預售證不得開放銷售場所

  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25日電 據鄭州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鄭州市24日發布《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依法查處建案違法預售行為的通告》,通告要求,房企未取得預售證不得開放銷售場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收取預售款。

  一處建案。中新經緯 賈亦夫攝

  通告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建案預售許可證》,其銷售場所不得對外開放,在谘詢中心、接待中心等場所進行產品展示時,不得有與銷售相關內容的推介,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戶外媒體、傳單等形式違法發布廣告,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

  通告要求,未取得《建案預售許可證》,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銷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預訂、預付款等性質的費用。

  通告明確,取得《建案預售許可證》,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企業優惠活動,應當在銷售現場明示,並在動態銷控表中注明。

  通告強調,取得《建案預售許可證》後,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登記預售建案資訊,在售樓部明顯位置張貼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

  通告還明確了關於對建案違法預售有關問題的處理方式。其中,已取得《建案預售許可證》,未在售樓部明顯位置張貼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限制、阻撓、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予以公開曝光。(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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