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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寧波嚴管建案銷售認籌行為!開發商違規操作要重罰

今天,市住建局頒布新規,對開發商收取建案認籌金等行為進行嚴格規範。具體如何?往下看

一、杜絕預售前收費行為

(一)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建案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得向購房意向人收取認籌金、定金、預訂款、茶水費、信息服務費等任何費用。

(二)建案項目對外銷售前,購房意向人可以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登記購房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已登記的購房意向人核實購房能力,但不得違反本通知第(一)項的規定。

二、規範預售後行銷行為

(三)建案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要求購房意向人證明購房能力或者向購房意向人收取預訂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意向人收取預訂款的,應當與購房意向人書面約定預訂條件、預訂款額度、預訂款退還等有關事項,其中預訂款額度不得超過意向購買房屋以商業抵押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額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書面約定中向購房意向人明確預訂款與定金的區別,以及預訂款的退款條件。

(四)建案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購房意向人以在銀行凍結資金方式證明購房能力的,應當由購房意向人在雙方認可的銀行開立銀行账戶凍結資金,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要求購房意向人將資金存入企業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銀行账戶;账戶內資金凍結額度不得超過意向購買房屋以商業抵押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額度。

(五)建案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已登記的購房意向人數與預售房源套數比例達到或超過2:1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公開、透明原則制定並公示購房人選定方案。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搖號方式選定購房人的,應當聘請公證機構全程監督,就搖號過程和結果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應當在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已選定購房人簽訂定金協議的,應當按照規定公示建案預定信息,建案項目銷售現場公示的預定信息應與寧波市房產交易信息服務網公示的預定信息一致。

(六)購房意向人撤回購房意向,或者未被選定為購房人的,購房意向人账戶內已凍結資金應當自撤回購房意向或者購房人選定結果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凍結。依照規定或者約定應退還預訂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預訂款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

三、強化市場秩序整頓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一)項規定收取或者指定第三方收取費用,或者違規要求購房意向人凍結資金的,屬地住建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暫緩受理該項目預售許可申請,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本通知規定退還預訂款的,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該建案項目網簽。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公示預定信息,或者銷售現場公示與寧波市房產交易信息服務網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記入房地產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九)屬地住建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具體銷售方案的指導以及行銷行為的監管,及時處理信訪、投訴、舉報,對於查證屬實的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已收取的認籌金、定金、預訂款、茶水費、信息服務費等費用,在本通知實施後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本通知實施後,符合預訂款退還條件而未退還的,應當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

來源:寧波市住建局

封面:特約攝影師 劉波

編輯:沈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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