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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官員被指入股礦山企業,紀委監察委介入調查

近日,內蒙古赤峰市克什克騰旗宏達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達礦業)法定代表人家屬向當地紀委監察委舉報:2014年12月,時任內蒙古赤峰市克什克騰旗經信局副局長程守華,與宏達礦業負責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前期借給宏達礦業的44萬元借款轉為該公司20%股份。3年後,程守華將宏達礦業負責人告上法庭,要求將之前簽訂的股權轉為債權,並償還44萬元及利息。

雙方於2014年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被認為是一份“嚴重不平等”協議。

政府官員被指入股礦山企業

內蒙古人王玉河長期從事礦山經營。2011年,在當地招商引資政策下,王玉河專門來到克什克騰旗投資經營浩來螢石礦,他是宏達礦業的法定代表人。

王玉河之妻王貴榮介紹,因購買礦山時花費巨資,企業運轉起來後需投入大量資金,王玉河開始在克什克騰旗尋求借款。時任克什克騰旗經信局副局長、管理礦山業務的程守華(現已調任克什克騰旗金融與投資促進局)開始借錢給王玉河。這些借款利息都很高,月息基本都在2分、3分,甚至5分。靠著這些借款,企業得以正常運轉,王玉河也開始逐筆償還借款。

“2014年,王玉河突然被程守華叫去商量事,三四天后才回到家裡。他回家說,已在程守華提前擬好的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同意。”王貴榮稱,王玉河一開始堅決不從,後為脫身才簽下《股權轉讓協議》。

上遊新聞記者獲得的這份《股權轉讓協議》顯示,程守華從2011年以來,先後借給宏達礦業人民幣44萬元。一、經王玉河與程守華雙方協商同意,將44萬元轉入宏達礦業入股。王玉河將其所持股份佔總注冊資本金20%轉讓給程守華,並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二、宏達礦業正常經營時,程守華按年度依法分紅,如果宏達礦業發生重大變更,如變換法人、重大投資等需事先同程守華協商解決;三、程守華不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企業負債由企業經營所得償還。程守華協助王玉河做好外部事務的協調。

王貴榮認為,這是一份嚴重不平等的股權轉讓協議:首先,程守華投入44萬元即獲得礦山20%的股份,44萬僅是公司注冊資金的20%,當時礦山總資產至少價值兩三千萬元。其次,程守華既然成了公司股東,為何不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

3年後起訴到法院要債權

協議簽署三年後,突生變故。

2017年9月,程守華將王玉河及宏達礦業告上法庭,訴稱王玉河並未將20%股權抵償債務,要求王玉河償還借款本金44萬元,並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

2017年底,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程守華與王玉河之間的民間借貸合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製性規範,合法有效。雙方訂立的股權抵債協議未能實際履行,抵債協議尚未生效。王玉河借款後未及時償還借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清償借款及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王玉河不服上訴。2018年6月,赤峰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時任克什克騰旗經信局副局長程守華的簡歷。

公職人員禁止入股辦企業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製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規定,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部門,以及幹部職工,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其中黨員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的5種主要情形中,就包括有“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

新《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兼職、開店、辦企業、入股開公司等,一旦違反,輕者被警告、退賠不當得利,情節嚴重者將被開除公職。

8月19日上午,上遊新聞記者致電克什克騰旗紀委監察委,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已收到關於程守華的舉報材料,相關情況正在核查。

與王玉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存在強迫交易?8月19日,當事人程守華對上遊新聞記者表示,“目前紀委正在調查,現在不方便接受採訪。”隨後掛斷電話。

上遊新聞記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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