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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房產項目“撈”千萬 安徽地礦局原局長李從文獲刑13年

  套取公款私設“小金庫”

  2008年至2016年,李從文擔任省地礦局副局長、省地礦局局屬企業迪安公司(或稱地礦置業公司)董事長、省地礦局局長等職務。

  2008年下半年,迪安公司與希達公司簽署協議,成立新城公司,其中迪安公司佔股70%,希達公司佔股30%,聯合開發來安縣“南城美都”房地產項目。該項目部分工程由地礦建工承建,李從文的外甥趙宏在地礦建工擔任項目經理。

  在李從文套取、侵吞公款過程中,有兩個關鍵人物。一個是時任新城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張修文,另一個是迪安公司副總經理、新城公司總經理田光新。兩人向時任省地礦局副局長、迪安公司董事長的李從文提議,以虛開工程發票、虛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從新城公司套取項目工程款,由張修文、趙宏各自支取一部分,余款由田光新、李從文支配。李從文接受提議。

  2009年至2011年,張修文安排趙宏等多名項目經理以虛開工程發票的方式,虛增工程成本人民幣1186.0996萬元,經張修文、田光新核銷發票平账後相繼套出。據多名項目經理證言證實,承建工程的工程款已全部結清,但在工程決算時,應張修文的請求,多開了工程款發票,虛增的工程款其未實際領取。

  新城公司的管理人員曾有過疑問。2009年5月初,張修文曾拿了兩三張工程款發票讓工程部負責人簽字、撥款,當時不是合約約定的撥款時間且發票金額較大。但張修文說,打算采取虛增工程開發成本的方式先將一部分資金轉出來,這樣公司將來可以少交稅。張修文還稱田光新也知道,工程部負責人遂簽字,後向田光新也核實過,在隨後撥付工程款時都予以簽字。

  截至2018年7月,張修文、趙宏分別從套取的資金中支取人民幣374.0452萬元、163.4109萬元,余款人民幣648.6435萬元以應付工程款和地礦建工工程保證金名義虛掛在新城公司和地礦置業公司账上,由李從文、田光新實際控制。

  提供資金打通“升官道”

  雖然在“南城美都”項目中,張修文等人與李從文成了“利益共同體”,但私下仍然要向李從文“進貢”,就連李從文的外甥也不例外。

  2003年至2014年,李從文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趙宏的請托,為趙宏在取得地礦建工項目經理資格、承建新城公司開發的“南城美都”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2006年至2014年,李從文先後通過其妻子收受趙宏給予的人民幣60萬元。

  2008年至2012年,李從文接受張修文的請托,為希達公司與迪安公司合作開發來安縣“南城美都”房地產項目等提供幫助。但與其他人不同的是,張修文不僅送給李從文“感謝費”,還幫助李從文“打通官道”。

  據了解,2010年,李從文想要接班當安徽省地礦局局長,便要求張修文以人民幣13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時任省地礦局局長吳玉龍的住房,該房屋實際支付價格高於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27.35萬元。吳玉龍在退休前推薦了李從文接班。

  之後,李從文又以支持家鄉修自來水需解決相關費用為名,收受張修文40萬元現金。後因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田地質局相關人員被查處,李從文退給張修文人民幣40萬元。

  此外,在安徽省地礦局局屬企業開發的“合肥星隆國際城”“蕪湖星隆國際城”以及華冶局局屬企業華冶置業公司開發的“華冶新天地”和“華冶翡翠灣”等項目中,李從文還為潘皓亮、王軍、邱崴所在公司承接項目、行銷代理提供幫助,收受財物8萬餘元到76萬餘元不等。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6年,李從文收受請托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2.1492萬元。案發後,李從文的親友代為退繳涉案贓款人民幣237.7804萬元,監察機關依法扣押涉案贓款人民幣1186.0996萬元。

  貪汙是否未遂成焦點

  庭審中,李從文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李從文與張修文、田光新套取資金構成貪汙罪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貪汙的犯意是張修文提出,也是張修文主導的,李從文在聽取張修文和田光新的提議後表示同意,但對具體操作和具體數額在案發前不清楚。雖然李從文、田光新、張修文3人作用相當,但是李從文的作用相對較小。李從文始終沒有佔有套取的資金,套取的資金有一部分還在公司账戶內,該部分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

  李從文貪汙公款屬於犯罪未遂還是既遂,是否為從犯,成了該案的辯論焦點。

  法院認為,李從文夥同他人貪汙公款1186餘萬元,系共同犯罪。張修文、田光新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積極實施者,李從文作為田光新的直接領導對張修文、田光新的提意予以同意,系實施貪汙行為的決策者。沒有李從文的同意,田光新、張修文不敢也不能實施貪汙行為,沒有張修文、田光新的提意和積極實施,李從文也不能獨自完成貪汙。因此,3人在本起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不宜劃分主從犯,應根據李從文在貪汙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對其進行處罰。

  從查明的事實可知,涉案“工程款”發票已全部核銷,在被套取的資金中,張修文、趙宏已領取537餘萬元,屬於貪汙犯罪既遂。李從文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已實際控制另外的648餘萬元,也屬貪汙犯罪既遂。應認定為未遂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法院審理認為,李從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以虛開工程發票、虛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幣1186.0996萬元;公款報銷私車費用人民幣5.6312萬元,共計人民幣1191.730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李從文為他人在承接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2.149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綜合考慮李從文犯罪的事實、情節、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作出判決。

  宣判後,李從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編輯:張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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